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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區土地已存在是建築物,其建築物及使用規定及其基地是否可變更。
2022/09/26 11:47:57瀏覽1176|回應0|推薦0

近來很多客戶詢問位於都市計畫內農業區之建築物,其在實施建築管理前(或都市計畫發佈前)已存在,其基地是否可以變更,建物是否可以拆除新建。

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或各直轄市施行細則第30條有規範建物使用的規定,如下提供參考。

但若要變更成非農業區,則需依都市計畫相關規定以陳情意見書向縣市政府辦理。

#農地變更 #都市計畫

第 三 十 條 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築物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以四層為限,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八十。

二、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三、原有建築物之建蔽率已超過第一款規定者,得就地修建。但改建、增建或拆除後新建,不得違反第一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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