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對於性騷擾問題的偽善程度幾乎已經到了男女授受不親的地步,先請各位網友們尤其是不相信這點的人看看以下兩則新聞
2020年1月7日 自由時報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別亂親兒童!37歲曾姓男房仲帶客人看房,看到原租戶的3歲女兒,為示好感親了小女童的右臉頰,女童母親氣得控告性騷擾,台中地院認為曾男「顯不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以其故意對兒童意圖性騷擾判處拘役30日。(以下省略)....
2018-08-11 00:09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身材壯碩、年近半百的吳姓男子在書店看到6歲女童小莉(化名)很可愛,摸了小莉的頭,並蹲下來對她微笑,但看在小莉16歲的胞姊眼中,認為吳男性騷擾小莉,胞姊向書店員工求助報案,警方到場時,吳男仍停留在書店裡看書,得知自己被告很錯愕,吳男供稱沒惡意,且只摸小莉的頭髮,但小莉家屬氣憤疾呼,難道要小莉全身都摸遍才算性騷擾嗎?(以下省略)....當時警方建議家屬,因為客觀條件難證明吳男有性騷擾的情況,加上吳男只有摸到頭髮,恐怕難以構成性騷擾,不過家屬對此說法感到憤慨,質問警方難道要等到小莉全身都被摸遍了才能提告?最後警方將全案依性騷擾防治法函送法辦。
看完第二則新聞後(第一則新聞挪到最後再討論)會認為摸頭能算性騷擾的人應該想想相同行為若發生在美國德國澳洲等先進國家會被當成性騷擾嗎?會將摸頭當成性騷擾的國家恐怕都是兩性關係扭曲的落後國家(例如女人要戴面紗的回教國家或強姦案層出不窮的印度),摸頭行為根本不會被歐美先進國家的警察當成性騷擾移送法辦,歐美國家的警察會直接告訴將摸頭當成性騷擾的人:摸頭者並沒觸犯任何法律,如果先進國家都不將摸頭視為犯罪,台灣警察會將摸頭者依性騷擾防治法函送法辦代表什麼意義?台灣已經變成一個男女授受不親的社會了嗎? 台灣警察將摸頭者依性騷擾防治法函送法辦是台灣社會兩性關係不正常的病態象徵,按照這案例的父母的講法,只要讓小莉覺得不舒服就構成性騷擾,法律難道依照個人主觀意願來判斷是否有罪嗎?按照「小莉覺得不舒服就構成性騷擾」的邏輯,所有男人在擁擠的公共場所碰觸到任何女人的身體無論是故意或無心,只要被碰到的女人覺得不舒服就可以叫警察依性騷擾防治法移送法辦,這樣一來所有男人大概都必須離所有女人身體半公尺以上免得一伸手不小心碰到女人就變成性騷擾犯,這合理嗎?如果要依照故意與否來判定是不是性騷擾,請問如何判定是否故意?故意與否在法律實務上太難判斷,原告必然堅稱被告為故意而被告必然堅稱自己不是故意,即使有錄影也不見得能判斷得出是否為故意,更別說旁觀的證人可能依其主觀偏見做出錯誤判斷,難道「小莉覺得不舒服就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