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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預告修正》重大逃漏稅 最重判10年、罰1億 2019-05-14 06:00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財政部預告「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針對外界關心的第四十一條修正案,擬出三方案作選項,逃漏稅罰金擬由現行六萬元,大舉提高至一億元以下;此案預告期兩個月,預計七月底送行政院審核,最快今年就可上路。
最快今年就可上路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現行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者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六萬元以下罰金。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認為處分太輕,主張罰金可為漏稅額的六倍;財政部則認為,若以漏稅額認定,法官會有執行上的困難,尋求各界意見後,擬出甲、乙、丙三方案作為選項。
甲案是參考洗錢防制法規定,刑責雖維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罰金由現行六萬元大舉提高為五百萬元;乙案罰則維持五年以下、罰金調高到五百萬元,若逃漏稅額情節重大者,刑責則調整為處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丙案除綜合甲、乙兩案,並將納稅人逃漏稅分為積極行為、消極行為。
財政部官員解釋,「積極行為」是指故意用詐術、假憑證或是不實交易逃漏稅;「消極行為」是指明知應申報卻不申報,過去最常見的是應申報贈與稅或海外所得應申報,但因政府稽查困難,而未申報。
官員強調,無論是積極或消極行為,兩者對國家稅捐侵害是等價的,因此適用相同處分,處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滯納金逾3日才加徵 並降為10% 此外,針對第二十條,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修正草案將「逾兩日」改為「逾三日」才能加徵滯納金,且原本最高可加徵十五%降為十%;至於第三十九條,納稅人若不服核定稅捐提起訴願,原本須繳納所欠稅款的「半數」,才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修正後改為「三分之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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