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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權責
2010/09/06 20:43:56瀏覽180|回應0|推薦2

法官的權責

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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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眾法官輕判幼兒性侵罪,鬧得滿國風雨,還有人上書總統希望修法,基本上,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指的是未成年人主動邀請之性行為,用途乃在防治所有對未成年人的性行為,懲處適用對象是未成年人,絕對不是性騷擾、性交易、性侵害等罪行,更不會是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的性行為。否則,就表示當初相關立法人員肯定有蓄意藐視未滿十四歲者人權之意圖,就必然還會訂有「對未滿十四歲男女傷害罪」、「對未滿十四歲男女販賣罪」、「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滅口罪等較輕刑責之法規,以達到滅絕我國幼童的目的。所以,顯然無需修法,法官就有足夠的法律依據,可以做出合情合理判決。還要修法的說法,根本就是畫蛇添足、企圖掩過。更何況,就算法律規定不夠詳盡周全,這種類型判例,古今中外,多如過江之鯽,竟不知參考沿用,還要徒增六法全書厚度,顯然也有惟恐人民過於精通法律,得以據理力爭的霸權恐慌症。

 

要是法官們都藉口只能依法行事、無法不能辦事、把自己當法律機器人的話,政府只需建置好法律、判例等資料庫與判決系統,就可以直接由警務機構,公開利用該系統定罪,再移送罪犯,精簡判決流程,還可以同步全面裁撤司法機構及相關人員,精簡軟硬體成本及人事費用,降低國庫赤字。所以,所有法官們都該清楚知道大眾所需要的法官,是能在法源不充足、法規不完備、情況不尋常等狀況下,根據自己理智,進行公平正義判決,讓大家都有平安的那種法官。並不是比電腦還差的判案機器,或只會為自己的無能或失職辯護的失控機器。

 

我執政時,會修改監獄為人格療養中心,法官要扮演的角色,也將從依罪行大小定處罰方式及時間的懲罰者,變成須能針對有人格問題者或罪犯之療養需求,訂定療程及療期的人格醫師,所以,法官再教育與再評鑑、制定法律實習制與見習制、廢除終身職等都將勢在必行。因此,法官們都須了解到人格療養中心去,不該是件可怕的事,而該對人有幫助,能透過各種專業的身心研究,找出突破性治療辦法,使人擁有可以適應一般社會環境的健康身心與行為模式,不再是社會威脅或不當負擔。最後,所謂的犯罪防治,將從被動糾舉,變成自主管理中的自我發現,就像現在大家病了就會自行看醫師一樣,而警政單位的服務,也將升級成各種貼心親民的家務服務。總之,政府的行政,本該以服務民眾為導向,不是光拿民眾當搖錢樹或奴隸來欺侮,突顯政務官及公務員的變態心理、扭曲人格、不當行為。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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