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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1 02:23:08瀏覽960|回應1|推薦4 | |
法官引新法 賣連動債判賠2011年 09月20日
【王吟芳╱高雄報導】高市劉姓、蔡姓婦人,三年前被大眾銀行理專推銷雷曼公司連動公司債,各投資一萬元澳幣與三萬元美金,結果血本無歸憤而求償,高雄地院罕見援引將上路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認定銀行未盡說明義務應負六成責任,判賠劉婦五千多元澳幣(約十五萬餘元台幣)及蔡婦一萬七千多元美金(約五十萬六千餘元台幣)。 銀行未充分說明連帶債自救會律師林珮菁認為,相關訟案迄今消費者輸多贏少,法官開始要求銀行負起舉證責任確有進步,「但要消費者自負過失令人無法接受」。 連動債慘賠 求償判敗訴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朱姓投資人向銀行購買保本型連動債,十個月虧損了1萬6,000美元,上法院向銀行求償,結果台北地院認為他是提前贖回,應自擔風險,判他敗訴。 朱姓男子是向中國信託商銀購買12萬美元的保本型連動債,但投資十個月後就發現大跌,他基於保本而提前贖回,但已損失1萬6,000美元,朱某認為銀行沒有向他隨時報價,決定向銀行求償;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連動債是以高配息為獲利,並不是買進賣出的差價獲利,並且銀行已按月寄送對帳單,加上朱某提前贖回,應自擔風險,結果判他敗訴。 朱某購買的是中信銀「CBA 15年自動重設雪球連動債券」,他主張銀行應隨時向他報價,以利他掌握漲跌資訊;中信銀則主張,除定期寄對帳單外,已在網站上公布相關資訊,銀行並沒有違反報價的義務,並且雙方是以15年為期,期滿即保本,退還百分之百本金,事先在投資風險說明中已提及此約定。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銀行雖有通知客戶相關訊息的義務,但並不需要營業員隨時向客戶報告;且中國信託商銀已將資訊公布在網站上,並按時寄送書面,並未違反報價義務。 因此,判決書指出,朱某所購買的連動債,年息為8.8%,連動債是以高額配息為獲利,並非靠本金漲跌賺取價差,且雙方約定投資年限為15年,期滿才保本,朱某提前贖回,即應承受本金下跌的損失,判他敗訴;但仍可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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