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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4 19:49:22瀏覽6982|回應0|推薦2 | |
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為何?如何請求?一、請求之要件: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可請求國家賠償之情形大致有二種,一為公務員的侵害責任,即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一為公有公共設施的侵害責任,即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只要有上述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或怠於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之欠缺,造成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權受有損害之情形,均可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之程序:依國家賠償法第九條規定,因公務員之侵害責任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因公有公共設施之侵害責任請求者,則以該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又依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應先以書面載明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等,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此外,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於行使請求權時,應特別注意。 重建會針對災民提起國賠與訴願等之回應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10806 15:53:52)針對8月6日媒體報導「五原族八八災民 紛提國賠、訴願」,行政院莫拉克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說明如下:本次莫拉克重建工作,依據特別條例第2條:「災後重建應以人為本,以生活為核心,並應尊重多元文化特色,保障社區參與,兼顧國土保安與環境資源保育。」特別條例第20條,政府就災區安全堪虞土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並予適當安置。政府劃定作業,均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等程序辦理。 政府劃定特定區域後,對於選擇留在災區之居民,並未強制要求遷居,政府仍維持該區基礎設施如道路、水、電等之基本功能,惟在颱風(或土石流)警報發布後,應依「災害防救法」予以強制撤離,安置到安全的處所,以確保民眾之安全。事實上,永久屋或多元安置方案均為申請制,在政府審定安全堪虞或劃定特定區域之6,316戶中,有3,184戶申請永久屋,仍有3,132戶選擇留在原鄉,即可證明,政府並無強迫遷村。 有關屏東縣霧台鄉阿禮村諮商劃定特定區域作業,諮商會議中,全村67戶多數同意,僅其中9戶反對劃設為特定區域並提出訴願,經政府再次諮商,仍維持原決定,該反對劃設為特定區域者提出訴願,亦經訴願會以訴願無理由駁回,反對者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案法官建議和解,重建會責成農委會與原告協調和解,惟未獲原告同意,現仍在行政法院審理中。 至於高雄小林村村民以政府未積極處理疏散撤離、救災、疏濬、河川坡地治理為由,提起國家賠償申請。高雄市政府已受理小林村309人所提國賠申請案,並責成消防局瞭解,將依法定程序辦理。行政院重建會表示,理解民眾對於家園受創的心情,並尊重民眾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之權益,惟國家賠償相關要件成立與否及事實認定,仍須待賠償義務機關或經司法程序確認。 訊息來源:重建會綜合規劃處(新聞) 我的看法:紅字是機關怠於執行職務的理由,請求賠償。高雄市政府是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且基於憲法有權利就有救濟的法理,理當申請國賠。 至於屏東縣霧台鄉阿禮村諮商劃定特定區域作業一案,基於憲法第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其中訴願及訴訟又稱為行政爭訟,村民先提起訴願,符合訴願前置主義。訴願前置主義係指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訴願程序後 引用 http://forum.chinatimes.com/default.aspx?g=posts&t=3678 去年八八風災的「雙園斷橋」事件,造成八車十二人墜橋失蹤,但家屬向政府申請國賠,卻遭交通部公路總局拒絕。今年四月北二高七堵段走山事件,馬總統指示協助辦理國賠,但至今仍無下文,交通部長毛治國昨宣布,八月十九日前將完成重啟國賠程序。 我覺得不應該雙重標準,此案若非監察院主動糾正交通部,恐怕你叫人民自負舉證責任,談何容易,國道走山意外一人500萬,4人才2千萬而已,且眾目睽睽,大家都在看,最高領導人指示儘快辦理國賠,交通部有錯在先哪敢怠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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