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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定義
2010/07/13 10:08:43瀏覽443|回應0|推薦6

發明博戲論 (game theory) 的數學家馮紐曼 (John von Neumann, 1903-1957) 對生命的特質提出了一些理論分析。他認為包含以下四個部分的,即可稱為生命體:

A收集原料,並根據「書面」指令轉換成產品;
B複製裝置,能接受指令進行複製;

C控制器,接受指令後,先將指令傳給B進行複製,再送至A產生行動:將一份拷貝傳給「子代」(A之產品),一份自己保留;
copy new
D擁有書面指令。Code DNA

只要具備前者的要項,至於細胞核是否存在就不是那麼重要,狂牛症與老人痴呆症的胺基酸體,就是生命了。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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