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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02 23:17:28瀏覽91|回應0|推薦0 |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sep/17/today-p1-3.htm 「中美基金待遇差額」的緣由,要回溯到民國三十七年,當時中美兩國簽訂經濟合作協定,分別設立「美援運用委員會」與「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之後經過變革,兩單位陸續改組為經濟建設委員會與農業委員會。 當時美援會與農復會成員的薪水,都由中美基金支付,普遍高於一般公務員。兩個委員會之後從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對其員工因改制而待遇縮水者,政院特別核定其薪資差額由中美基金補足,並於八十三年決定,現行支領中美基金待遇差額有案人員,造冊列管至其離退為止,爾後進用人員,不得支領差額。 不過,政院也明令,中美基金結束、裁併時,中美基金待遇差額同時取消,而中美基金最後一筆美援貸款已在九十三年一月償還完畢,該基金於九十五年與行政院開發基金合併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但兩會尚有三百餘名員工仍持續支領這些非屬法定俸給項目的中美基金待遇差額。 (記者黃維助) (一) 開發基金係政府依據「獎勵投資條例」第84條規定,於62年由行政院依特別預算程序設置,並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之收入及國庫撥款為資金來源,作為支應各項投融資業務之運用。 (二) 79年以後,政府為持續強化產業發展政策之執行,並鼓勵對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需扶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創立或擴充,爰制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作為政府推動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之行動綱領,並將開發基金政策任務予以擴充,期能為國內之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與技術升級提供良好的資金支援基礎。 (三) 95年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6條規定,經行政院核定於將開發、中美兩基金合併成立國家發展基金。另鑒於開發基金多年來為促進產業升級或改善產業結構,長期投資我國重要事業與計畫,配合金融機構辦理多項政策性貸款,爰於99年制訂之「產業創新條例」第29條明定國家發展基金設置法源及用途。 「獎勵投資條例」80年1月30日 行政院公告廢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99年5月12日 總統公布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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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