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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5 20:18:41瀏覽195|回應1|推薦23 | |
同住一個社區的人,應該具有休戚相關、榮辱與共的感情,否則就失 去社區的正面意義。 當年,我住在一個社區裡,純粹以義工身分來幫忙社區。現在,我已 遠離社區,到了一個完全獨立的透天厝,想起當年,足堪回味。 (一)、上法庭:有些住戶不願繳管理費,我就請假出庭催繳管理費;隔鄰 濫墾山坡地,我就具狀告發;對面砂石場汙染,我就具名向市府舉發; 因此,我共上法院19次。雖然累,卻造就了寫狀子與熟悉法庭攻防。 (二)、溝通:被我催繳管理費者、被我告發濫墾山坡地者與砂石業者都 曾向我抗議,卻都被我化解了。 (三)、整理廚餘桶:清潔隊管理廚餘很嚴格,動輒要開罰,於是,我每天 最常駐足的地方與工作就是夾出廚餘桶裡的異物,諸如:拖鞋、塑膠袋、 椰子殼、玉米葉、粽葉----。 (四)半夜的電話:經常接到半夜的來電說『請來幫忙說一下,對面的太吵』 我都會起來處理和人溝通。有一次,比較特殊的是,某太太打電話請我 到她那一區的對面溝通,我說『請你和你先生也會同我一起去溝通』, 她竟回答我說:『我們不方便出面---』。我還是一個人去處理---。 現在,我已遠離社區,過著『只管好自己』的日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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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