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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3 02:40:14瀏覽2259|回應0|推薦5 | |
(接上文)平常蒐集了很多「獨獨們」對統獨問題的謬論及歪解,於是我以證據及資料,駁斥他們可笑的、一廂情願的想法。以下內容採問答形式來寫作。 蠢問十三:「聯合國家宣言」跟「大西洋憲章」有關嗎?「大西洋憲章」同意台灣獨立嗎? 答:「聯合國家共同宣言」(聯合國家宣言)即1942年1月1日,中、蘇、美、英等26國在華盛頓發表的宣言,又稱「二十六國宣言」。宣言表示贊成「大西洋憲章」,並決心共同戰敗德、日、意的法西斯侵略,各國決不和敵國單獨議和。1942年1月1日,26個國家的代表在華盛頓簽署了「聯合國家宣言」。此宣言標誌著反法西斯聯盟正式形成。以下是本宣言部分內容: 本宣言簽字國政府,對於1941年8月14日……「大西洋憲章」內所載宗旨與原則的共同方案也已表示贊同,……茲宣告: (一)每一政府各自保證對各該政府作戰的三國同盟成員國(the Tripartite Pact)及其附從者使用其全部資源,不論軍事的或經濟的。 (二)每一政府各自保證與本宣言簽字國合作,並不與敵人締結個別的停戰協定或協約。 那麼,「大西洋憲章」是啥玩意? 1941年,美國總統羅斯福和英國首相邱吉爾經過幾次會談之後,將他們兩個國家在政策上相同的原則,於8月14日對外宣佈,是為「大西洋憲章」。憲章中第三條最常被「獨獨們」引為「可以獨立」的依據: 「他們尊重所有民族選擇他們願意生活於其下的政府形式之權利;他們希望看到曾經被武力剝奪其主權及自治權的民族,重新獲得主權與自治。(they respect the right of all peoples to choose the form of government under which they will live; and they wish to see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 government restored to those who have been forcibly deprived of them.)」 「獨獨們」認為上述內容即是台灣可以合法獨立的法理依據,因為中國是「聯合國家宣言」的簽署國之一。但他們忘了,台灣原本並非獨立的「國家」,也不是中國的「殖民地」,而是被小日本武力剝奪其主權及自治權的「中國領土」。反法西斯的戰爭正是要讓受侵略的國家及民族(例如中國)重新獲得(例如中國的台灣)主權與自治。 蠢問十四:「聯合國」的成立和「聯合國家宣言」有關嗎?依據「聯合國憲章」,台灣可以獨立嗎? 答:「聯合國(United Nations)」這個名稱第一次見諸文字是在1942年1月1日的「聯合國家宣言(Declaration by United Nations)」,1945年4月25日,在美國舊金山舉行的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中,有50個國家政府參與了「聯合國憲章」起草。……1945年10月24日,安理會五大常任理事國(法國、中華民國、蘇聯、英國和美國)以及其他46個簽署國送交了批准書,憲章開始生效,聯合國正式宣告成立,這51個國家成為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聯合國有五大機構:聯合國大會、安全理事會、秘書處、國際法院、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託管制度適用於依託管協定所置於該制度下之下列各種類之領土:(丑)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或將自敵國割離之領土。(territories which may be detached from enemy states as a result of the Second World War.) 「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六條: 按據本憲章第一條所載聯合國之宗旨,託管制度之基本目的應為:(丑)增進託管領土居民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之進展;並以適合各領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關係人民自由表示之願望為原則,且按照各託管協定之條款,增進其趨向自治或獨立之逐漸發展。(to promote the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and educational advancement of the inhabitants of the trust territories, and their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towards self-government or independenc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the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 of each territory and its peoples and the freely expressed wishes of the peoples concerned, and as may be provided by the terms of each trusteeship agreement) 「獨獨們」最愛引用的就是聯合國憲章第七十六及七十七條內容(如上所示)。但他們故意忽略以下事實:小日本以武力逼迫中國簽訂「馬關條約」,搶走了台灣,後來,經「中日和約」第四條又廢止了「馬關條約」,台灣的地位自然回歸成為中國的領土。台灣可不是小日本(敵國)割離的領土喔! 還有一個最重要的事實:至今沒有任何國家依據「聯合國憲章」的法源受託治理台灣,台灣並不是「託管領土」! 再看憲章第七十七條第二項提到: 關於上列種類中之何種領土將置於託管制度之下,及其條件,為此後「協定」所當規定之事項。 換言之,若「台灣」真為「託管領土」,必然會有所謂「託管協定」,但,有這種協定嗎? 憲章第八十一條又提到: 凡「託管協定」均應載有管理領土之條款,並指定管理託管領土之當局。該項當局,以下簡稱「管理當局」,得為一個或數個國家,或為聯合國本身。(假設台灣真為「託管領土」,那麼「中華民國」必然是「管理當局」之一,但我們找不到相關的「託管協定」。) 再看憲章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聯合國關於戰略防區之各項職務,包括此項託管協定條款之核准、及其更改或修正,應由安全理事會行使之。 這內容意思是「託管領土」若處於「戰略防區」,則關於該領土的「託管協定」須由「安全理事會」核准。──台灣島正是處於重要的「戰略防區」,而「中華民國」政府身為「安全理事會」之常任理事國之一,竟然沒有受託管理台灣的任何「託管協定」?為什麼? 答:因為台灣根本就不是什麼「託管領土」,而是「中國領土」。 蠢問十五:「中華民國」還是聯合國會員嗎?它不是被趕出來了嗎?台灣可以加入聯合國嗎? 答:「中華民國」(中國)一直都是聯合國會員,請看下面內容: 「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註:這憲章至今未改,只是中國的席位改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即,中國還是聯合國會員,只是國號改了。就像條文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已改為「俄羅斯聯邦」,俄國的會員資格未被取消,只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沒了。) 「中華民國」是聯合國的創始會員,自聯合國於1945年成立起,至1971年,中國的國號一直是「中華民國」,但是在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就「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問題」的決議改變了中國的代表權。當時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在表決結果揭曉前即步出會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依此取得原由「中華民國」政府擁有的聯合國代表權。此決議案影響了海峽兩岸政府在聯合國的席次地位,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主張的「一個中國」依據。於是,中國的國號變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這個2758號決議的提案內容是: 「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 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請注意以上提案的內容:一、該決議案不是讓PRC政府以一個「新的國家」名義進入聯合國,而是取代蔣介石政府,成為中國的「合法代表」。二、該決議案不是驅逐「中華民國」,而是驅逐蔣介石的代表。三、該決議案並沒有開除中國的會員資格。四、中國的中央政府,從此由台北改為北京。五、蔣介石政府在聯合國乃「非法」佔據,而PRC政府才是被「恢復」的「合法」代表。六、「中華民國」政府原先在聯合國的權利(例如領土的主權),皆由PRC政府繼承,台灣仍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什麼?你不信「台灣仍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看看我在「聯合國年鑑」(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查到的資料,見下面的圖: 1 2 3 4 5 6 1946-49年的中國,都註明「包含台灣(Formosa)」,49-50年則因中國內戰而有兩個政府分治,但仍是「一個中國」。有些「獨獨們」一直說台灣只是「託管領土」,但聯合國可不這麼認為。 有圖有真相,台灣在聯合國中,就是中國一省,台灣政府只是「地方」當局。台灣不是國家,並且屬於中國。 所以,台灣還能「加入」聯合國嗎?當然不行,因為台灣一直在聯合國裡面。 只要台灣人不敢獨立,不敢脫離中國,就永遠不能加入聯合國。只有「主權獨立」的國家才有資格申請入聯。 蠢問十六:「中華民國」還存在嗎?它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嗎? 答:茲引用李敖大師的文字(摘自《李戡戡亂記》中〈李敖導讀〉,頁45-46): 自欺欺人說「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其實「中華民國」不是一個國家,證據是蔣介石親口說的。蔣介石在1950年3月13日秘密講話中,自承:「我們的中華民國到去年(1949)年終就隨大陸淪陷而已經滅亡了!我們今天都已成了亡國之民。」看到了吧,連「中華民國」總統都說「中華民國」亡國了 ,還是國家嗎?事實上,「中華民國」只是一具死屍,一具被共產黨消滅了的死屍。但共產黨盼國民黨在旁邊守靈,為了怕另一個孤魂野鬼借屍還魂。台獨就是那孤魂野鬼。 自欺欺人說「中華民國」有國家主權──有人以為,今天台灣有二十四個國家承認,難道不是國家嗎?答案是:還不是,因為沒得到一百九十二個會員國的聯合國承認,也沒得到抱大腿的美國承認。2004年10月25日,美國國務卿公開說:「台灣不是獨立的,沒有國家主權。」可見抱大腿也沒用,還被踢了一腳。 (本人補充:現今對於「國家」的認定,不是台灣人自己爽就可以,也不是花點錢買些迷你小爛國的「建交」就成立。──「國家」必須有國際的承認。當你只能以非會員身分的「觀察員」去參加世界衛生大會、當你想進入聯合國而不可得時,「中華民國」就不存在。台灣只能以「中華台北」的虛名加入不以「主權國家」為資格的國際組織,例如WTO、國際奧委會……所以「中華民國」不是國家,台灣更不是。依照國際的規則,「中華民國」早就不存在了。) (請接著往下看) --------------- 蠢問十三至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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