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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3 02:31:40瀏覽6769|回應0|推薦6 | |
平常蒐集了很多「獨獨們」對統獨問題的謬論及歪解,於是我以證據及資料,駁斥他們可笑的、一廂情願的想法。以下內容採問答形式來寫作。 蠢問一:台灣是中國的固有領土嗎? 答:廢話,台灣當然是中國固有領土!遠一點不談,就說離現在較近的「清朝」。1894年7月至1895年4月,中日爆發「甲午戰爭」,歷時近九個月,最後中國(清朝)戰敗,與小日本簽訂「馬關條約」,條約中提到「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三、澎湖列島。……」看到沒?若台灣(及澎湖)不是中國領土,那中國何必簽約割讓領土呢?還有蠢人說中國到了清朝才在台灣設省治理,所以不算「固有」領土,我說這種人的腦袋蠢中之蠢,美國立國時只有十三州,難道後來陸續併入的三十七州就不是美國領土嗎?要併入多久才是「固有」?至少在簽訂「馬關條約」時,台灣就是中國的領土,毋庸置疑。 蠢問二:「清朝」算是「中國」嗎? 答:當然。「馬關條約」漢文版中大清帝國自稱「中國」有25處,況且,不論清朝是否自稱中國,又或者中國是否由少數民族統治整個國家,中國即是中國,「大清帝國」只是中國的一個朝代,它代表的當然是中國的政府。清朝末代皇帝溥儀於1912年2月12日頒布的「退位詔書」,正式將中國統治權讓與「中華民國」。 蠢問三:「開羅宣言」規定了台灣的歸屬嗎? 答: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1943年11月27日,由中華民國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英國首相邱吉爾與美國總統羅斯福在埃及首都開羅發表的對日作戰宣言,即「開羅宣言」,並於1943年12月1日以新聞公報形式發表。中文翻譯內容如下: 1943年12月1日 羅斯福總統、蔣中正委員長、邱吉爾首相及其各自的軍事和外交顧問結束在北非的會議。 發表集體聲明如下: 「三國軍事方面人員,對於今後對日作戰計畫,已獲得一致意見。三大盟國決以不鬆弛之壓力,從海陸空各方面加諸殘暴之敵人,此項壓力,已經在增長之中。」 「我三大盟國此次進行戰爭之目的,在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三國絕不為自己圖利亦無拓展疆土之意思。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及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滿洲、台灣,及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我三大盟國稔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獨立。」 「基於以上各項目的,三大盟國將繼續堅忍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鬥,以獲得日本無條件之投降。」 所以,「開羅宣言」是小日本須將台灣、澎湖歸還中國的重要依據。 蠢問四:「開羅宣言」存在嗎? 答:廢話,這麼重要的事能偽造嗎?「獨獨們」天真的幻想真應該去寫本小說。這宣言當然存在,美國將這宣言列入國會檔案中,連小日本的國會圖書館都有原件影本呢,見下圖。
三國領導人發表對日宣戰的「開羅宣言」。 蠢問五:「開羅宣言」只是新聞公報,中英美三國領袖並沒有簽名,它具有國際法的條約效力嗎? 答:「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說:「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因此,這一紙「新聞公報」當然是「書面協定」的三國之間的「條約」,也必然有法律效力。 另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一條說:「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開羅宣言」公布後,三國領導人沒有表示異議,且原文收錄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條約彙編,連小日本國會圖書館都有原件影本,見上圖;以上各國均符合「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規定的「同意」的法理定義。況且小日本戰敗後的降書(日本降伏文書)上也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而「波茨坦宣言」則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開羅宣言」當然有法律效力。 蠢問六:「波茨坦宣言」跟「開羅宣言」有關嗎? 答:「波茨坦宣言」,又稱「波茨坦公告」,是1945年7月26日在德國波茨坦會議上,美國總統杜魯門、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和英國首相邱吉爾聯合發表的一份公告。蔣介石雖列名為發表「波茨坦宣言」三者之一,但他並沒有參加會談。參加的只有美國杜魯門和蘇聯史達林,及最初參加的英國首相邱吉爾,因其本國大選失敗,由勝選的勞工黨艾德禮於7月28日赴德國波茨坦繼續會談。「波茨坦宣言」草案送交蔣介石後,其允諾之電報,於26日送抵波茨坦。同一天晚上便以美、中、英三國之共同宣言名義發表,而於發表之後,才將該宣言複本送交蘇聯,直到8月8日蘇聯對日宣戰後,即變成四國宣言。這篇宣言的主要內容是聲明三國在戰勝德國後,一起致力於戰勝日本以及履行「開羅宣言」等對戰後對日本的處理方式的決定。公告中最重要的是第八條:「『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之內。(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這重要的「第八條」是小日本須將台灣及澎湖歸還中國的重要法理依據。見下圖:
波茨坦宣言 蠢問七:小日本有投降嗎?接受「波茨坦宣言」嗎? 答:有投降,也接受了「波茨坦宣言」。小日本昭和天皇於1945年8月15日將「終戰詔書」公告世界,其內容也由天皇錄製成「玉音盤」唱片,於15日正式播放,二次世界大戰終於結束。於該詔書中,日本接受四國的《波茨坦宣言》,並於同年9月2日在美國密蘇里艦上簽署「日本降伏文書(日本降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中華民國由徐永昌將軍代表簽署。該文書第一條中亦重申「茲接受美、中、英、蘇四國政府領袖於1945年7月26日於波茨坦所發表及所列舉之條款。」這是「波茨坦宣言」被小日本承認的正式文書,而「波茨坦宣言」最重要的第八條「『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也等於宣告小日本必須將台灣(及澎湖)歸還中國。茲列出「日本降伏文書」部分內容: We, acting by command of and in behalf of the Emperor of Japan,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and the Japanese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 hereby accept the provisions set forth in the declaration issued by the heads of the Govern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China, and Great Britain on 26 July 1945 at Potsdam, and subsequently adhered to by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which four powers are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llied Powers.(第一段提到「接受『波茨坦宣言』的條款」) We hereby undertake for the Emperor,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and their successors to carry out the provisions of the Potsdam Declaration in good faith, and to issue whatever orders and take whatever actions may be required by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 or by any other 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 of the Allied Powers for the purpose of giving effect to that Declaration.(第六段提到小日本要「真誠地」實行「波茨坦宣言」的條款)
小日本昭和天皇錄製的「玉音盤」(「終戰詔書」)
小日本「終戰詔書」
終戰詔書原件(開頭部分)
小日本降伏文書──日方存本
小日本降伏文書 --------------------------------- 蠢問一至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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