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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0 10:52:09瀏覽492|回應1|推薦3 | |
通常美國公民的爭議大都是發生在失去公民的人,為自己的公民地位打官司,千方百計為自己辯護以維護自己美國公民的資格。美國護照可以免簽證訪問世界上187个國家的便利也是大家知道的事實。一般情況下,誰願意失去美國公民資格啊。 李慶安的案子確是相反,那就是當事人為自己失去美國公民而要求得到美國國務院的最終裁決認可。美國法律的確有說美國公民一旦出任他國的政府公職就有可能失去美國公民的資格。而這種情況,通常都是發生在有人檢舉告發他人擔任外國公職,從而讓當事人失去美國公民資格。 如果李沒有人告發,或許她的美國公民資格還可以保存,如今的問題是,李慶安的公職已經是路人皆知的事實,因此,美國國務院最後的判斷基本就是認可李已經失去美國公民,不然的話,那還了得,以後美國公民都可以擔任外國公職而不會失去美國公民的資格。 大家知道,美國法律有四種來源,它們分別是憲法法、行政法、成文法與普通法(包括案例法)。最重要的法律來源是美國憲法。所有其他法律都歸憲法管理並低於憲法。任何法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譬如國會通過與憲法相衝突的法律,最高法院可判定該法違憲。 基於普通法的原則,假如美國國務院認為李慶安在擔任公職後,依然還有美國公民的資格,將會為未來擔任外國政府的公職依然是否具有公民資格的案例提供了案例依據, 這還不亂了美國的法律基礎。 顯然,美國國務院是不會這樣做的。也就是既然李已經有擔任政府公職的事實,也就會依據這一事實,判斷李慶安已經失去美國公民資格,並追溯到她擔任公職那時起。 至於當前台灣的雙重國籍的風波,其實說穿了就是有心人的轉移焦點的伎倆而已。 退一步說,哪天美國政府發給每个台灣居民美國護照,我看大家都會樂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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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