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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玻璃娃娃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原文及其評論
2005/09/01 06:28:30瀏覽1536|回應9|推薦2

有關玻璃娃娃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原文,全文甚長,技術上無法在此貼出,乃貼有關陳易靖同學部分:

全文見:

http://homelf.kimo.com.tw/taiwan_law/glass-doll.txt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上字第433號

(中略)

被上訴人陳易靖應係事發當天臨時自願照顧顏旭男,其經顏

    旭男同意抱負其至地下室看同學上體育課,因欠缺一般人之

    注意義務,不慎跌倒,致造成顏旭男頭部鈍創、顱骨破裂不

    治死亡,應負過失責任:

1、被上訴人陳易靖並非經學校指定平日負責照顧顏旭男者,係

    因指定負責平日照顧顏旭男之孫逸民89年9月13日當天請假

    ,陳易靖基於熱心,始自願於當日負責推送顏旭男輪椅,又

    當天原在操場上體育課因天雨改至謙敬樓地下室上課,顏旭

    男本欲回教室,因同學陳文偉等問顏旭男是否一同到地下室

    看同學上體育課,經顏旭男同意,又欲下去地下室時,陳易

    靖有問顏旭男要不要讓他抱,顏旭男說「好」,陳易靖始單

    獨抱負顏旭男下樓梯,而由另一同學陳文偉幫忙拿輪椅等情

    ,已據證人陳文偉、顏智達於警訊、偵查中及原審證述明確

    (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相字第671號卷第12至

    22 頁、89年度他字第4576號卷第61頁,原審卷第91至95頁

    ),核與證人即景文高中生活輔導組長廖志強於本院證述陳

    易靖不是學校指定平日負責照顧顏旭男之同學,指定負責平

    日照顧顏旭男的是孫逸民等情相符(見本院卷第157、158、

    162、163頁),即上訴人顏貞祥於原審法院刑事庭法官問:

    「是否一開始以為是孫姓同學造成這個事情,所以才表示不

    提出告訴,後來得知並非是孫姓同學照顧他,而是另外一個

    同學造成的,所以才提出告訴?」、答:「是的。」(見同

    上揭刑事卷第104頁),足見陳易靖應非學校指定平日負責

    照顧顏旭男之人,其對顏旭男並無特別照護之義務,其因平

    日負責照顧顏旭男之孫逸民請假,而熱心自願照顧顏旭男,

    抱負顏旭男至地下室,僅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2、被上訴人陳易靖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

    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

    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陳易靖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

    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

    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陳易靖

    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

    ,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

    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

    ,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

    不治死亡,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原

    審法院少年法庭亦認陳易靖觸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

    人於死罪刑罰法令,而裁定不付審理,交付其法定代理人嚴

    加管教確定(見本院卷第64至70頁裁定理由書影本)。故上

    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陳易靖賠償損

    害,尚屬正當,不能因其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即免其責任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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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rotius6033&aid=54184

 回應文章

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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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來源
2005/09/06 02:32

謝謝好奇心和blackjack兄的告知,我的來源確是來自好奇心所提的那個網址。即

來自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院 劉宏恩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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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blackjack
2005/09/04 15:08

blackjack,

你提到「本案是經司法院查詢系統程式自動判定為依法不得公開之案件,我不知道是哪一方把判決書流出來的,這樣不會有問題嗎?有無侵害他們的相關權利?」我剛剛看將判決文貼出的教授所寫的前言,他說是「本案承審法官主動提供,並希望大家多多討論」的。所以將判決文流出的,就是寫判決的承審法官自己吧。

我贊成版主所說的:這個判決文引起社會這麼大的爭議,當然是應該公開的判決。事實上,根據我以往的經驗,司法院網站的那個「程式自動判別」的軟體常常會出錯,常常把應該公開的判決也錯誤判斷成不得公開。

其實,所有的判決原則上都是應該公開的(因為就連審判過程都是公開,是可以旁聽的),只有少數情形,另如性侵害、少年事件才會「依法不得公開」。本案應該根本沒有什麼「依法」不得公開的情形,我覺得純粹是那個軟體程式判別錯誤了。司法院的網站上自己不是也說了嗎:他們的程式有可能判別錯誤,若有錯誤,歡迎大家寫信通知他們。

又:我剛剛又試了一下,好像現在只剩 http://geocities.com/markliu8/glass-doll.txt 這個連結可以直接看到判決原文。另一個連結好像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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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貼出的網址有錯誤,建議更正
2005/09/04 14:43

你所貼出的判決原文的網址,恐怕有錯誤喔,連不上去。我剛剛試了一下,網址應該是:

http://home.kimo.com.tw/taiwan_law/glass-doll.txt

另外我從那個檔案裡面的網址,循線再連過去,發現以下網址也可以:

http://geocities.com/markliu8/glass-doll.txt

總之,你原本貼的網址沒辦法直接連就對了。建議你更正。


魯直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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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陳同學是否知悉玻璃娃娃之事
2005/09/02 02:16

blackjack

一、你說的頒獎的時候,是說樂於助人,還是樂於助「玻璃娃娃」?這是根據判決還是事後顏家的說法?至少高院民事判決中沒有。

二、我的判決書的來源,已如本文網址。本案已經成為爭議案,司法院應貼出才對,以免評論無的放矢。



black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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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點意見
2005/09/02 00:53

1.陳同學是否知悉顏旭靖為玻璃娃娃?

雖然許多人[事後]都說不知情,我仍然非常懷疑,他們頒獎給平日幫助顏同學的人時,是說他們樂於幫助[玻璃娃娃]呢!

我不知道多少人會相信這些高中生不知道他是玻璃娃娃

2.本案是經司法院查詢系統程式自動判定為依法不得公開之案件,我不知道是哪一方把判決書流出來的,這樣不會有問題嗎?有無侵害他們的相關權利?

3.我居然在網路上看到這篇判決書的全文,很意外(非從本欄得知的)



魯直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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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前文
2005/09/01 07:38

另參考先前未讀判決全文所寫的:

「關於玻璃娃娃事件的幾點法律思考」一文:

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grotius6033&f_ART_ID=51851



魯直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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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學對玻璃娃娃的傷負責或死負責
2005/09/01 07:32
高院判決根據恩主公醫院函覆高院稱:「若能越早到醫院診治,
當然存活之可能性會較高,但仍無法保證一定有辦法存活(因病
情確實非常嚴重)。」因而認定陳同學要對顏同學的死負全部
責任。
這在邏輯上值得商榷。顏父如果對顏同學未延誤就醫,也有可
能救活。因此陳同學對顏同學的死,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
或顏父是否「與有過失」,就很值得斟酌。


魯直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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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易靖同學有重大過失嗎?
2005/09/01 07:02
高院判決說:「景文高中、楊明峰、白秀蓮均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而陳易靖僅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這裏陳易靖同
學僅負「一般人的注意義務」,而不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也就是在法律上的意義僅就「重大過失」負責,陳同學有「重大
過失」嗎?



魯直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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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學是否知悉顏旭靖為玻璃娃娃?
2005/09/01 06:51
依高院判決,認定陳同學知悉顏旭靖為玻璃娃娃,其理由僅是,

顏同學,他「體型瘦弱矮小,無法行走,均以輪椅代步,一般人

一望即知係患有成骨不全即俗稱玻璃娃娃之症者,被上訴人等人

豈有異於常人而不知之理?」 

這個理由是否過於牽強?「知悉小兒麻痺症」和「知悉玻璃娃

娃」是兩回事事。叫一個十六歲的少年,由外型去判斷一個人是

否是玻璃娃娃,是否強人所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