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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01 06:28:30瀏覽1536|回應9|推薦2 | |
有關玻璃娃娃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原文,全文甚長,技術上無法在此貼出,乃貼有關陳易靖同學部分: 全文見: http://homelf.kimo.com.tw/taiwan_law/glass-doll.txt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上字第433號
被上訴人陳易靖應係事發當天臨時自願照顧顏旭男,其經顏 旭男同意抱負其至地下室看同學上體育課,因欠缺一般人之 注意義務,不慎跌倒,致造成顏旭男頭部鈍創、顱骨破裂不 治死亡,應負過失責任: 1、被上訴人陳易靖並非經學校指定平日負責照顧顏旭男者,係 因指定負責平日照顧顏旭男之孫逸民89年9月13日當天請假 ,陳易靖基於熱心,始自願於當日負責推送顏旭男輪椅,又 當天原在操場上體育課因天雨改至謙敬樓地下室上課,顏旭 男本欲回教室,因同學陳文偉等問顏旭男是否一同到地下室 看同學上體育課,經顏旭男同意,又欲下去地下室時,陳易 靖有問顏旭男要不要讓他抱,顏旭男說「好」,陳易靖始單 獨抱負顏旭男下樓梯,而由另一同學陳文偉幫忙拿輪椅等情 ,已據證人陳文偉、顏智達於警訊、偵查中及原審證述明確 (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相字第671號卷第12至 22 頁、89年度他字第4576號卷第61頁,原審卷第91至95頁 ),核與證人即景文高中生活輔導組長廖志強於本院證述陳 易靖不是學校指定平日負責照顧顏旭男之同學,指定負責平 日照顧顏旭男的是孫逸民等情相符(見本院卷第157、158、 162、163頁),即上訴人顏貞祥於原審法院刑事庭法官問: 「是否一開始以為是孫姓同學造成這個事情,所以才表示不 提出告訴,後來得知並非是孫姓同學照顧他,而是另外一個 同學造成的,所以才提出告訴?」、答:「是的。」(見同 上揭刑事卷第104頁),足見陳易靖應非學校指定平日負責 照顧顏旭男之人,其對顏旭男並無特別照護之義務,其因平 日負責照顧顏旭男之孫逸民請假,而熱心自願照顧顏旭男, 抱負顏旭男至地下室,僅應負一般人之注意義務。 2、被上訴人陳易靖雖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室, 惟當日天雨,一般常人均會注意樓梯溼滑,應小心行走,抱 負他人時更應小心謹慎,尤其陳易靖知悉顏旭男係成骨不全 之玻璃娃娃(已見上述),其身體遭受激烈碰撞可能導致死 亡之結果,自應更為謹慎,以免滑落使顏旭男受創,陳易靖 當時已滿16歲(73年7月21日生),應有此認知及判斷能力 ,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抱負顏旭男從樓梯下地下 室時,應注意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樓梯地板溼滑,不慎跌倒 ,致顏旭男跌落頭部鈍創、顱骨破裂及四肢多處骨折,送醫 不治死亡,自欠缺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而應負過失責任。原 審法院少年法庭亦認陳易靖觸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 人於死罪刑罰法令,而裁定不付審理,交付其法定代理人嚴 加管教確定(見本院卷第64至70頁裁定理由書影本)。故上 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陳易靖賠償損 害,尚屬正當,不能因其係熱心好意抱負顏旭男即免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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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