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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玻璃娃娃事件的幾點法律思考
2005/08/28 09:09:51瀏覽5310|回應19|推薦6

愛子魂飛在異方,應憐天下苦兒郎。

何如積德人間義,來世輪迴健又康。

有關景文高中陳易靖同學 熱心抱著「玻璃娃娃」顏旭男同學到教室上課,未料摔倒致顏旭男不治,二審判決景文高中陳易靖同學必須連帶賠償顏的家屬三百餘萬元。這則消息傳開,引起網路的熱列討論。連我在溫哥華的女兒,也在中午吃飯的時候,與我討論了一個小時。女兒說,台灣的法律很奇怪,怎麼幫助別人的也要賠?這以後有誰敢幫助別人?以後恐怕連公車、學校都會把玻璃娃娃當作「瘟神」。玻璃娃娃的同學、朋友、同事,對玻璃娃娃都將敬而遠之。

已經很久沒有注意台灣的社會新聞了。由於女兒的提醒,我找來新聞看一下,我覺得有幾個法律觀念要澄清一下。

首先,一般民眾覺得奇怪的是,受害人家屬可以告景文高中,為什麼要告熱心幫助「玻璃娃娃」的 陳易靖同學?何況他家又不是很有錢。報載, 顏旭男的哥哥顏凡韋說,「悲劇發生後,家人曾請教律師該怎麼做,當時做出結論,認為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責任,法律不會認定學校有缺乏無障礙設施的疏失,因此家人才決定同時向法院起訴景文高中及陳姓學生並請求賠償。」其實這種理由是不成立的。

受害人家屬如果告景文高中民事賠償,是基於無障礙環境設施有欠缺,依民 法第一九一條規定:「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 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 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在此限。」 受害人家屬無須以陳易靖民事起訴為前提。

如果受害人家屬是基於有一個「行為人」,而景文高中應連帶負責,那麼也 一樣無須告陳易靖。因為 刑事上有「告訴不可分原則」,在民事上沒有這種 原則。在民事上即使是連帶責任,原告無須對所有的可能責任人一併起訴, 只要起訴其中一人或數人都可以。

這個案子所以受害人家屬告陳易靖民刑事,是基於「反正多告一個人無害」 的心理。卻沒有想到這樣一告,對未來的玻璃娃娃的處境將有無限的傷害。 以後玻璃娃娃沒有人敢伸手援助,同樣也將造成社會的冷漠。

其次,報載「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昨天改判學校及同學須共同賠償三百餘萬元 。」法院會判到三百多萬元,可能是依據民法第一九二條、第一九四條,把玻璃娃娃的死亡責任全部由景文高中和陳易靖負責。 然而據報載, 意外發生後 , 校方叫救護車並通知顏父 , 但他表示十分鐘後旋即 到達 , 叫校方遣回救護車 , 要自行送醫 , 但後來他卻是五十分鐘後達 , 延誤了 四 十分鐘送醫 第一時間。有關四十分鐘的延誤,這是經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 年上易字第二五四八號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當然,何以顏父堅持要自己送的理由,雙方認知有爭議。

如果是十分鐘就醫不致於死,那麼無論是刑事或民事責任,玻璃娃娃的死與陳易靖的過失行為應「無相當因果關係」。玻璃娃娃的死,另有致死原因。陳易 靖 的行為最多只與玻璃娃娃的傷害或重傷有「相當因果關係」,頂多只就這個 部 分負責任。而這個部分再怎麼賠,都沒有達到新台幣三百多萬元。當然,如 果沒有延誤,是否即導致死亡,這是要進一步有醫療的鑑定,不過這是被告可以抗辯的主張。

老子說:「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為上。」法律官司也是一樣,訴訟是人民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卻可以不行使。

本案原告告了三、四個人,告景文高中也許還可說為了公道,告陳易靖如果說是為公道實在說不過去。被害人家屬如果為被害人討公道,其實可以召開一個記者招待會,以愛和寬恕原諒所有相關的人,勸天下所有人盡量地關心和幫助玻璃娃娃,但是一定以此為鑑,要十分小心。同時也呼籲政府要重視玻璃娃娃的受教育和設施問題,這才是對天下所有玻璃娃娃討回公道,也為自已的兒子討回公道。

相信在這種愛和寬恕的聲音下,被害人家屬所獲得的一定會比三百萬元更多,而且這也才是死去的被害人顏旭男真正的心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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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文謹就新聞報導之事實而討論若干法律問題,真正事實,仍應以呈現於 法院之攻防 為準。

目前我只看到被害人家屬告老師白透蓮的刑事判決,也找到第一審的民事再開辯論的裁定(台北地院九十一年重訴二三五九號),還沒有找到第一審的民事判決,也沒有找到第二審的民事判決。刑事判決還無法真正清楚民事的攻防主張。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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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rotius6033&aid=5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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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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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高院原判決
2005/09/01 07:40

有關玻璃娃娃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原文

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grotius6033&f_ART_ID=54184



魯直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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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有愛,路就寬廣
2005/08/31 01:07
 

美國詩人Ella Wheeler Wilcox (1850-1919)謂:「我們在不知不覺中,用思想逐漸構建我們或好或壞的將來-----思想即命運。因此請把握您的命運,並靜待它的來臨----心中有愛,便帶來愛;心中有恨,便帶來恨。」

我們無須批評誰,這個事件教導我們思考:如果您站在法官、顏家、陳家、律師的立場,您將怎麼做?會做得更好嗎?



cundi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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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天憫人
2005/08/30 19:35
 

愛子魂飛在異方,應憐天下苦兒郎。

何如積德人間義,來世輪迴健又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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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悲天憫人的好詩  好個 " 應憐天下苦兒郎 " 是呀  誰都希望每一個來到人世間的

生命是活潑健康的  不是嗎 ?  只能說醫療越發達  身心障礙兒的存活率越高  社會福利成本也就相對提升  痛失愛子的顏家  其實感同身受  必定也是十分不捨  萬般心痛  然若能在討回公道上  也能易地而處的話  相信不會叫社會輿論譁然  變成

" 有功沒賞 , 打破要賠 " 的窘境  正如先生所言  是否也是一個有意義的社會教材

教導任何人 " 行善之際  應該對受幫助者有所瞭解 " " 他需要什麼 ? " " 我能幫什麼 ? " 應該注意什麼 ? "  十六歲  別讓一個十六歲的孩子從此冷漠過一生  ....


傾聽土地的聲音

black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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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理論
2005/08/30 04:05

介紹您看一篇文(需有Adobe Reader 始能閱讀)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arning/thesis/thcv017.pdf(高點補習班的文章)  第7頁以下

其他的部份您說的很對,我就不畫蛇添足了
 
我提「好意施惠理論」是因為您說『玻璃娃娃事件既然玻璃娃娃願意被陳易靖同學抱著,解釋上應是一種「無償的委任關係」。它的過失責任應是「具體輕過失」的責任…』

但我認為,他們是「好意施惠關係」,陳同學無償幫助顏同學卻致其死亡時,在民事責任上他應負的責任、注意義務的問題與該理論是否有類推或適用的餘地,但我對該理論尚無法充分解釋(找的資料也不完整,我的理解亦可能有誤),陳同學的責任,依前揭文第8頁(二)的部份:『對他人生命身體健康的注意義務,不能因其為好意施惠而為減輕,將其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但這兩者的責任範圍應該都是「具體輕過失」的責任

我想,我與您談「好意施惠關係」的用意在此,他們的關係究竟為何,及是我對「好意施惠關係」的理解是否有誤,都有可能影響我的判斷,我會再研究看看,在此先謝過了。


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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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玻璃娃娃事件反映社會現象
2005/08/30 01:41

blackjack兄,

您提到的關於王澤鑑教授的「好意施惠理論」,理論有點像民法第一八○條「不當得利的例外」,只是範圍比較寬。淺見認為在本案似乎不適用。因為本案不是陳同學要向顏家請求報酬,而是顏家要向顏同學請求賠償。

您提到上海的那個案例,在台灣似乎是屬於民法第二一七條的「與有過失」,在本案顏同學是否有過失?是否應告知陳同學的身體狀況和幫忙應注意事項?如果沒有告知,是「與有過失」?這是陳同學這一造可以主張的,但是這與王澤鑑的「好意施惠理論」,可能又是兩回事。

法律見解有核心地帶,也有邊緣地帶。在邊緣地帶上,人的想法,就如同臉孔一樣,每人不一樣。

本案無論地院或高院的法官,在案理的最後心証,相信都有心理上的相當煎熬。您引的高思博教授就傾向於高院的見解,而張升星法官,就傾向於地院的見解。討論文章都有不同見解了,我們也應容許法官也有不同見解。

本案引起社會的討論,無寧是一種好現象,所以那麼多人不平,正是代表社會上有很多想要熱情幫助他人的人。這社會上如果人人冷漠,這個判決根本沒有人理會。而高院法官正提醒這些人,「熱心仍要小心」。

然而我看了刑事判決,仍認為高院應斟酌陳同學是否應對顏同學的死負責,或僅就傷害負責。高院應斟酌顏父延誤就醫是否有在死亡結果上「因果關係中斷」或「無相當因果關係」。因為刑事判決有很多証人對顏同學的摔傷後意識有所舉証。

我也認為重點不應太責難高院法官,因為他不能不兼顧社會幫助他的人的「注意義務」,重點應在顏家告陳同學,是否忽略社會的道義責任,是否不夠有「智慧」。如同上述本文所說的。



black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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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位址如下
2005/08/29 16:45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1361185&tpno=0&no=51040&cate_no=0

blackjack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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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個法律人關於本案所寫的觀點
2005/08/29 16:16

絲柏客先生:

我認為關於本案的討論有些流於情緒了,法官沒有那麼罪該萬死,法律人的思考與社會的差距不應演變成誰無恥、誰錯的爭辯。

文末是我這幾天搜集到幾個法律人關於本案所寫的觀點,他們不是律師就是法官,我想值得參考。

最後,關於王澤鑑教授的「好意施惠理論」,由於我未曾將他老人家的「天龍八部」完整讀過,手邊只有他的兩本書,只能介紹一點資料供您參考:
1.「好意施惠」詳見王澤鑑的《債法原理(1)》。
2. 好意施惠關係乃一普通社會關係,而非一法律關係。其特性是,施惠人無償施惠於受惠人(並無法律拘束力),受惠人對施惠無履行請求權,受惠人受益非不當得利。
侵權人乙得否因是好意施惠人而減輕其責任
    一種意見認為, 依社會公平觀念,既是無償,侵權人責任亦得與之相應減輕。故惟有施惠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方應承擔責任,或者應有減輕施惠人責任之特別優遇。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人的生命健康權的注意義務,不能因好意施惠而為減輕,而將其限定於故意和重大過錯。
好意施惠,互為幫助,固應倡導,但施惠人不應減輕對受惠人的注意義務,以提倡更好有效之施惠,故同意第二種意見。(2的部份引自http://www.sh-lawyer.com/cases/casea1.htm

我太久沒碰書,不敢妄言,就不再多說了。

訴訟制度 不合情理根源by 徐立信 (律師)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1358893&tpno=0&raid=1361154&no=51040&cate_no=0#rep1361154
玻璃娃案》熱心但請小心 社會上了堂課 by高思博 (教授,有律師資格)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1358893&tpno=0&raid=1361157&no=51040&cate_no=0#rep1361157
玻璃娃娃的判決》司法版的一萬個失望 by張升星 (法官)
https://city.udn.com/v1/city/forum/article.jsp?aid=1358893&tpno=0&no=51040&cate_no=0



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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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娃娃事件高院的因果關係認定
2005/08/29 12:07

blackjack兄

解惑實在不敢當,我沒有比較懂。您提到的阿傑老師的網誌,我上去看,他是讀法律的,可以與他討論看看。

您提到的高院判決書中稱「被害人甲OO之同學乙OO於背負甲OO至謙敬樓地下室時,疏未注意,不慎自濕滑之樓梯地板跌落,造成甲OO頭部受有鈍創,是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依客觀之審查,未必皆發生此一結果者,足認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我認為這是對老師的因果關係的論斷,不是對陳同學,對陳同學的部分,不能引用此部分。

從身體欠佳退休後,就談風花雪月,幾乎不再讀法律書。如果不是女兒談起,我也不知道有此案。您提到王澤鑑的那個「好意施惠理論」我沒有讀過,實在孤陋得很,是蒐在他的「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中嗎?是第幾冊?

依最高法院判例,刑事認定和調查的事實,對民事不當然有拘束力,民庭對刑事証據最多只是「尊重」,最主要還是要看民事的攻防。沒有民事判決書,很難對細節作論斷,只能談大體的法理。



black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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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您有空之後再麻煩您為我解惑了
2005/08/29 10:08

我想本案未來可能成為民、刑法重要的討論議題,印象中王澤鑑教授的「好意施惠」的討論可能與本案有關,但我實在太久沒翻書了,也沒法再談下去了。

總之,待您有空之後再麻煩您為我解惑了,謝謝!


魯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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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玻璃娃娃事件的法律細節問題
2005/08/29 02:12

blackjack兄,

我目前實在時間有限,無法用很多時間研究這個案子,這個案子沒有用一、二十個小時以上的時間去了解,無法十分清楚。看第二審刑事判決,很明顯的,本案景文也做了很多該做的。

如果在台灣我可以找雙方律師問一下狀況,他們過去我曾經認識,雖然很久沒有連絡。但是在國外有很多不便。

就我目前所寫的本文,您可以註明作者轉貼,不過有關回覆的部分,並不一定成熟,可能隨時會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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