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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人民是否是中華民國人民?
2023/05/26 19:30:52瀏覽1008|回應1|推薦6
今天報載: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25日電)行政院發函通令各部會,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等相關函釋,即日起應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

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這在憲法及其他法律上,甚為模糊。有人說,憲法是在民國36年制定,當時中華民國領域包含整個中國大陸,而且憲法第64條、91條有關立法委員、監察委員,都有蒙古、新疆代表。足見中國大陸人民,亦屬中華民國國民。如果不認為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人民,那就是分裂國土,是華獨,是B型台獨,也是台獨的一種。

更何況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有「國家統一前」字樣,並且在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我認為中國大陸人民,不屬於中華民國國民,理由很簡單。憲法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

依照憲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人民有納稅和服兵役的義務。中國大陸人民無須對中華民國政府繳稅,也無須保衛中華民國,亦即中國大陸人民,無中華民國憲法的義務,同時也無憲法上屬於中華民國國民獨有的權利,例如選舉權和服公職的權利。

中國大陸人民既然沒有這些專屬於中華民國國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當然不是中華民國國民。

就拿美、中、台三方人民的權利關係來說。美國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的私權商務關係,來自1979年訂定的「美利堅合眾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聯繫協定」,對象僅限中國大陸人民,不包含台灣地區人民。而美國與台灣地區人民的私權商務關係,是來自台灣關係法,這台灣關係法自1979年以後,延續1946年在南京簽定的「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通商航海條約」的效力,而效力僅限於台灣地區人民。美國法律和條約關係,實質上承認一中一台的關係。

「一各表」、「九二共識」等,只是政治談判的口號。如果台灣人民也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何以國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加入的國際公約,如智慧財產權的巴黎公約或伯恩公約,效力都不及於台灣?

統一前東西德,與現今的南北韓,都同時加入聯合國。不管台灣或中華民國未來走向如何?至少目前兩岸是互不隸屬。中國大陸人民,並非中華民國人民,這才是正確的法律概念。

依據憲法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外交,應尊重聯合國條約及憲章,依聯合國憲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獨立的國家,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還屬於中華民國的一部分,是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的。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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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非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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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7 01:18

自從「那個國家」在1949年宣佈成立,獨立出於「中華民國」之後,中華大地(當時國民政府仍然在大陸)就已經存在「兩國」。

1950年直到如今,兩岸持續以台海對峙,「兩國現象」至為明確,而且這製造出「兩國」的始作俑者,世所皆知、婦孺皆知就是「共匪」。

所以,已矣齋格友的說法最真實、貼切:

這世界上只有「陸獨」(那個國家),根本就沒有「台獨」。因為台灣至少在「目前為止」的國號依然還是「中華民國」,但「陸獨」的「那個國家」卻早在74年前就宣佈獨立了!

海峽兩岸,一邊一國、互不隸屬,此事實至為明確、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