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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2 (小學裡 學生總是跟同學說你別超越界線,不然就怎樣的警告!)
2008/04/28 06:27:31瀏覽687|回應0|推薦2

==不可以超過界線 ==

文/塵毫

   小柏瞪著美英說:「你的東西最好不要超過我的桌子,不然我就把它丟掉。」美英也不甘示弱的回答:「你敢!你就試試看!」......

  下課後,小柏快速的衝到遊樂區玩耍。十分鐘的下課時間,小柏玩耍得意猶未盡,但是在炎熱的陽光下,他已經滿頭大汗,氣喘噓噓。小柏走到教室坐位,滿身是汗,不自覺的用手擦拭臉上的汗珠,並隨手一揮。

  「唷!好髒呵,你的汗水不要亂揮好不好!」隔壁坐位的美英看見汗水亂飛,忍不住叫了起來。

  小柏原本就忌妒乖巧、認真的美英,聽到美英指責他,他很不高興的回說:「又沒碰到你,叫什麼叫!」

  等到老師進教室,大家坐定以後,小柏瞪著美英說:「你的東西最好不要超過我的桌子,不然我就把它丟掉。」

  美英也不甘示弱的回答:「你敢!你就試試看!」

  「明月幾時有,把酒問青天」老師一邊唱,一邊在黑板上寫詞,臺下同學振筆疾書,深怕跟不上老師的速度。寫著寫著,美英的鉛筆盒不知怎麼的跑到了小柏的桌上,小柏當然不會放過這個機會,立刻把美英的鉛筆盒藏了起來,下課後再把它丟到垃圾桶。又過了一節課,美英才發現自己的鉛筆盒不見了,書包、抽屜、地上都找過以後,她詢問小柏有沒有看見。

  小柏板起臉孔,冷冷的回答:「我警告過你,誰叫你的鉛筆盒跑到的我桌上,已經丟掉了!」

   「你好可惡,你會受到處罰的」美英氣得大叫,也驚動了所有的同學。

 

 

請問:
1.小柏的做法對嗎?
2.美英可不可以要求小柏賠償?

張政旭

丟棄他人的物品可以嗎?           

  小柏的做法可能觸犯毀損罪,當然不對。

  為了讓同學有適當的學習環境,學校安排課桌椅給每個同學,但是同學所坐的課桌椅是學校的,並不是屬於同學所有。從民法的規定來看,屬於自己的東西,可以要求他人不得侵犯。例如,有外人侵入自己的家裡,可以要求他離去;或者有物品侵入自己的土地,可以自行將該物品排除。

  學校的課桌椅和學習空間,屬於學校所有,同學對於侵入課桌椅的物品不能自行排除。所以,小柏的做法不對。同時,小柏明明知道鉛筆盒屬於美英所有,不要求美英取回,卻把它丟到垃圾桶,屬於毀棄他人物品,可能構成毀損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應當受到責難。

  小柏正確的做法,是主張他的學習空間受到影響,先將該物品還給同學,或請求同學拿走。如果同學仍然置之不理,應該向老師報告,不可以自行把它丟棄。

  如果美英的鉛筆盒已經被丟棄,美英可以要求小柏賠償。

  「有損害,就有賠償。」是法律的重要原則,如果美英的鉛筆盒已經不見了,就是受到損害,她可以向加害人小柏要求賠償。小柏必須賠償美英同樣的鉛筆及鉛筆盒內的文具。當然,這是因為小柏的行為是不合法的,所以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假如小柏把鉛筆盒丟棄,屬於合法的行為(例如,該鉛筆盒是美英不要的)。這樣一來,就不需要負賠償責任。

 引用網址:http://www.mdnkids.com/law/detail.asp?sn=68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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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racetingko&aid=18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