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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以因為業績而犯罪,一般人不可以。)
2008/02/08 02:48:55瀏覽829|回應0|推薦1
2/9/07 5:21:12 am

援交的法律責任─輕鬆賺,吃牢飯!

〔黃蓮瑛/楊智全〕
一、情境
哇!這是什麼啊!這不是HERMÈS的Birkin包包,筱媛的同事阿嬌今天帶來的這個HERMÈS的Birkin包,引起辦公室所有女性同事的羨慕,當時筱媛心裡想,如果我也有一個不知該多好?可惜自己只是一個助理小妹,一個月薪水光付房租就所剩無幾,但是想要包包的慾望,使筱媛決定就算是用借錢或其他方式籌錢,也在所不惜。
不巧最近因「卡債風暴」使銀行都停止核發信用卡或現金卡,筱媛一時也沒辦法再辦卡借錢。筱媛於是心裡想說自己長的還不錯,利用原始本錢來賺錢,也許比較快,於是就在「毒男論壇」以「想被包養的粉領OL」的暱稱留言:「你寂寞嗎?想找情人嗎?我可以撫慰你的心,歡迎包養。」並留下聯絡用的電子信箱,期待著賺錢的機會快來。沒想到過幾天後,卻收到警察局的通知單,等到了警察局才知道自己的留言被警察查獲,警察根據電子信箱查到留言的人就是筱媛。唉!沒想到錢還沒賺到,卻賺到牢飯了!
二、問題
1.「援交」可能觸犯刑事責任嗎?
2.警察可以用「釣魚」的方式抓「援交」嗎?
三、解說
「援交」這個名詞是外來語,由日本漢字直接加以引用,完整的翻譯應該是「援助交際」。早先在日本的車站或是人潮聚集的地區,常見年輕的女學生,為了賺取零用錢,向上班族的歐吉桑搭訕,並表示可以陪歐吉桑吃喝玩樂,甚至可以陪睡覺,然後歐吉桑再付錢給女學生,因此這個名詞有隱含著「性交易」的意思。
我們國內也有這種情況發生,早先最常聽到的報導,是有女學生在西門町從事「援交」行為。近來,拜網路、無線通訊等科技的進步,常見有人在網路上留言、電子郵件或是傳送簡訊等方式,內容明示或暗示可以進行性交易。政府為了遏止這種不良風氣,特別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只要是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等其他媒體,從事散布、播送或刊登,而內容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可以促使進行性交易的訊息,都會被認定為「以傳播媒體散布性交易訊息罪」,最高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罰金。所以不要隨便將隱含有性交易的訊息張貼在網路上、或是藉由電子郵件、簡訊加以傳送給不特定的第三人,不然就得等著吃官司了。
「援交」不只是提供援交行為的人有刑事責任,與提供者發生性關係的另一方也會有刑事責任。雙方如果都是成年人,而另一方有配偶的話,則雙方都構成「通姦罪」;如果是與未滿16歲的男女發生性關係的話,會構成刑法的「與幼童性交罪」;如果是與16歲以上而未滿18歲的男女從事性交易行為的話,會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者為性交易罪」。所以切莫為了尋得一時的歡愉,最後面對嚴厲的刑事處罰。
我們常常可以在新聞媒體看到,有一些人在網路張貼可以提供援交的訊息,而警方為逮捕張貼的人,就假扮成尋芳客,與張貼性交易訊息的人聯繫,並約定碰面的地點,警方就在約定的地點等提供援交的人,等人一到就提示證件,加以逮捕,這種方式便被稱作是警方用「釣魚」的方式誘捕犯人。
然而,警方用「釣魚」的辦案方式是否合法?曾引發大眾的討論。警政署雖曾一度發函禁止員警以「釣魚」方式來偵辦網路援交,但是網路犯罪屬於新興的犯罪型態,用傳統的偵查方式,將十分困難逮捕罪犯到案,所以為了彌補傳統偵查的不足性,我國法院及法務部均認為在一定範圍內的誘捕偵查是合法可容許的,這個條件必須是「行為人的犯意、犯行早已萌生,並不因為警察誘捕才產生犯意」。換句話說,如果行為人原來並沒有犯罪故意,而警方卻設局誘陷,引發行為人的犯意,使行為人為犯罪行為的話,這種就是「違法的誘捕」,也就是「陷害教唆」,警方所蒐集的證據是違法的,沒有證據能力,於是也就不能拿來當作認定行為人犯行的證據。
四、結論
筱媛在網路上的留言,其中「包養」在我國社會上隱含有性交易的意義,因此筱媛的留言可被認定是具有強烈暗示提供性交易的訊息,而筱媛又是在網路上張貼留言,供不特定人瀏覽,符合以電腦網路散布性交易訊息的要件,所以筱媛可能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以傳播媒體散布性交易訊息罪」。奉勸年輕朋友,賺錢要腳踏實地,不要像筱媛一樣,幻想輕鬆賺而吃牢飯,自毀前程。
相關法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九條。
(作者黃蓮瑛律師是杜克大學法學碩士、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楊智全律師是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此文*轉載)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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