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有一位林小姐,到知名大賣場購買東西,就在結完帳走出櫃檯時,遭警衛攔下指控她有一包胃藥沒有拿出來買單,林小姐表示自己疏忽忘記結帳,但業者還是認定她偷竊。林小姐說,對方要求得花10倍的代價賠償120元的胃藥,林小姐斷然拒絕,結果雙方鬧上警察局!
深夜11點,還耗在高雄地檢署,林小姐情緒簡直要失控,因為到賣場買手上的這2袋東西,讓她成為偷竊嫌疑犯!消費者林小姐:「全部現金結帳買完,出收銀台,我想說這鞋子,在賣場外面已經結帳付現,照道理講已經付完帳了,沒想到這小東西(胃藥),就在袋子裡。」
為了出國做準備,林小姐到賣場買了必需品,花1千多元,但預先付帳的鞋盒中,這樣一盒賣場中拿的,價值120元的胃藥夾在其中,林小姐帶出收銀櫃檯,賣場警衛認定她有偷竊行為,雙方溝通過程中,林小姐指控,賣場要她付出10倍代價和解,不然就要將她送到警察局法辦。
林小姐:「我身上帶了5萬元現金,我不是沒錢,我帶那樣多錢,都付現金,我帶了5萬元,買1050元,他說120元沒結帳,我就掏120元要給他,我給520元要他找,他說不是520元,是要以10倍計算。」
賣場發言人:「事件依法辦理中,全案已經進入司法階段,不方便發表意見 。」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鍾忠孝:「竊盜是公訴罪,相關行為是不是構成刑事罪,要由偵查機關認定,事實上賣場不能訂立規則,處罰消費者。」
消費者是不是一時疏忽沒付賬,還是存心偷竊貪小便宜,絕對不是商家單方面的認定指控,就可以定罪,但竊盜的行為確實也是事實。只是為了120元的產品糾紛,已經讓整個購物樂趣,消失無蹤。
PS:以前台灣也有兩個類似的報導,女性在賣場購物結帳後被叫回來,因為口紅或護唇膏沒有跟其它東西一起結帳,被懷疑和認定偷竊,被要求賠償產品價格的10倍。
解決辦法:通常商店門口出口處派人對發票比較不會出這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