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5/11/26 19:27:22瀏覽413|回應8|推薦3 | ||
阿芬從小乖巧溫良成績優秀,很難想像會與體罰沾上邊。 升上高中之後,完‧全‧沒‧有‧體‧罰‧了!!!!!謝天謝地! . . . 立法明禁體罰正反攻防 ﹝11月4日新聞﹞ 陳其育.臺北訊 立 法 院 教 育 文 化 委 員 會 昨 日 舉 辦 「 建 立 一 個不 打 孩 子 的 國 家 、 談 零 體 罰 納 入 教 育 基 本 法 」 公 聽 會 , 多 名 跨 黨 派 立 委 連 署 提 案 修 訂 「 教 育基 本 法 」 要 求 校 園 落 實 零 體 罰 , 並 明 定 體 罰 應 予 以 賠 償 , 不 過 也 有 校 方 代 表 認 為 應 保 留 適 度體 罰 。 立 法 院 教 育 文 化 委 員 會 昨 日 邀 集 教 育 部 長 杜 正 勝 、 常 次周 燦 德 、 國 教 師 會 、 全 國 家 長 團 體 聯 盟 、 學 者 專 家 、 民 間 教 育 團 體 及 立 委 共 同 出 席 零 體 罰 公聽 會 , 包 括 立 委 管 碧 玲 、 藍 美 津 、 李 永 萍 、 雷 倩 等 三 十 三 名 藍 綠 立 委 , 提 案 要 求 保 障 學 生 的身 體 自 主 權 、 人 格 發 展 權 , 若 學 校 或 老 師 侵 犯 , 家 長 可 依 法 提 出 賠 償 救 濟 。 人 本 教 育 基 金 會 董 事 史 英 支 持 零 體 罰 的 政策 , 他 說 , 體 罰 是 過 去 農 村 社 會 「 長 尊 幼 卑 」 的 遺 毒 , 也 是 教 導 強 欺 弱 的 暴 力 哲 學 , 現 在 社會 已 經 不 適 合 了 , 不 能 小 孩 一 犯 錯 , 大 人 就 對 小 孩 打 罵 。 臺 大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教 授 林 萬 億 認 為 , 非 但要 禁 止 體 罰 , 更 要 禁 止 不 當 的 心 理 或 精 神 懲 罰 , 教 師 應 以 教 育 理 論 與 技 巧 , 找 出 不 靠 體 罰 的教 育 方 法 。 管 碧 玲 也 說 , 體 罰 會 在 小 孩 內 心 留 下 陰 影 , 導 致 小 孩 自 我 否 定 。 至 於 全 國 教 師 會 理 事 長 吳 忠 泰 等 校 方 代 表, 雖 然 不 贊 同 體 罰 , 但 他 們 也 不 同 意 以 立 法 的 方 式 禁 止 體 罰 , 因 為 一 旦 明 定 罰 責 , 將 會 打 擊教 師 士 氣 ; 教 育 部 應 走 對 方 向 , 不 應 立 法 強 制 規 範 , 否 則 將 是 一 種 災 難 。 對 於 是 否 支 持 零 體 罰 , 杜 正 勝 未 正 面 回 應, 他 說 , 雖 然 多 數 人 反 對 體 罰 , 但 是 否 該 立 法 禁 止 體 罰 , 或 明 定 賠 償 責 任 , 當 中 的 可 行 性 及影 響 層 面 , 還 可 再 討 論 , 但 教 師 最 基 本 是 要 具 有 教 育 專 業 , 如 此 才 會 是 合 格 的 教 師 。 杜 正 勝 舉 自 已 的 例 子 說 , 四 十 多 年 前 , 他從 師 範 畢 業 分 發 到 小 學 當 老 師 , 那 時 才 十 七 、 八 歲 , 負 責 教 小 五 、 小 六 學 生 , 有 些 學 生 因 為晚 讀 , 才 小 他 三 歲 , 學 生 人 數 又 多 , 當 時 他 曾 經 打 過 學 生 , 他 自 認 這 和 年 齡 、 心 智 成 熟 度 有關 , 在 當 時 他 「 心 智 不 夠 成 熟 」 。 ( 傅 啟 倫 . 臺 北 訊 ) 教 育 基 本 法 禁 止 體 罰修 正 案 昨 日 在 立 法 委 員 管 碧 玲 委 員 提 案 、 三 十 三 位 立 法 委 員 連 署 下 , 正 式 開 始 立 法 程 序 。 人本 基 金 會 對 於 支 持 本 案 的 立 法 委 員 表 示 肯 定 , 並 感 謝 他 們 為 維 護 兒 童 人 權 所 作 的 努 力 。 今 日立 法 院 將 針 對 教 育 基 本 法 禁 止 體 罰 修 正 案 召 開 公 聽 會 , 邀 請 各 界 關 心 教 育 的 人 士 發 表 意 見 。 家 長 代 表 與 民 間 教 育 團 體 堅 稱 要 以 立 法 方式 禁 絕 體 罰 ; 但 教 師 、 學 校 代 表 則 認 為 , 適 當 的 處 罰 並 不 能 全 視 為 體 罰 , 若 立 法 嚴 禁 體 罰 ,老 師 恐 對 學 生 不 管 不 問 , 這 對 教 育 將 是 一 場 災 難 。 「 建 立 一 個 不 打 小 孩 的 國 家 — 談 零 體 罰 納 入 教 育 基 本 法 」 , 立 法 委 員 在 參 考 國 際 法 源 及 人 權 思 想 之發 展 , 了 解 到 體 罰 及 羞 辱 等 行 為 乃 侵 犯 他 人 身 體 權 以 及 人 格 權 , 學 生 身 為 教 育 之 主 體 自 不 應例 外 , 應 同 一 般 國 民 享 有 身 體 自 主 權 和 人 格 發 展 權 , 然 有 鑑 於 校 園 體 罰 和 羞 辱 時 有 所 聞 , 各界 正 反 立 場 不 一 , 顯 示 國 民 對 上 述 國 際 公 認 之 學 生 權 利 並 不 甚 清 楚 。 故 提 案 修 正 教 育 基 本 法納 入 此 二 項 權 利 , 並 提 案 於 該 法 中 明 文 禁 止 體 罰 及 羞 辱 等 侵 害 學 生 權 益 之 行 為 , 並 賦 予 救 濟及 賠 償 管 道 , 以 正 視 聽 並 確 保 尊 重 學 生 權 利 。 提 案 說 明 中 表 示 , 體 罰 及 羞 辱 等 負 面 管 教行 為 在 國 際 上 被 公 認 為 侵 犯 了 兒 童 的 身 體 完 整 性 和 人 性 尊 嚴 , 現 行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二 條 揭 示 之教 育 目 的 與 此 國 際 共 識 相 呼 應 , 該 條 文 明 白 指 出 教 育 目 的 之 一 乃 在 培 養 學 生 之 健 全 人 格 、 並促 進 其 對 基 本 人 權 的 尊 重 。 健 全 人 格 建 基 於 個 體 之 人 性 尊 嚴 受 到 尊 重 , 且 基 於 學 生 學 習 上 行下 效 , 師 長 言 行 深 刻 影 響 學 生 人 格 的 長 成 以 及 對 基 本 人 權 的 意 識 能 力 及 省 思 能 力 , 因 此 教 育法 規 實 不 應 忽 視 對 學 生 身 體 自 主 權 及 人 格 發 展 權 之 保 障 。 立 法 委 員 等 參 考 國 際 法 源 及 人 權 思想 之 發 展 , 提 出 立 法 禁 止 校 園 體 罰 及 羞 辱 等 不 當 管 教 行 為 , 以 確 立 學 生 為 教 育 主 體 , 具 體 落實 人 本 教 育 理 念 。 . . . 零體罰入法立院滑鐵盧 ﹝11月24日新聞﹞ 陳曼玲.臺北訊 納 入 「 禁 止 體 罰 條 款 」 的 教 育 基 本 法 修 正 草 案 ,昨 在 立 法 院 教 育 文 化 委 員 會 慘 遭 滑 鐵 盧 , 未 能 通 過 , 放 寬 中 小 學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折 抵 教 育 實 習的 規 定 則 輕 騎 過 關 ,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只 要 通 過 教 師 檢 定 , 年 資 等 符 合 條 件 , 就 可 免 參 加 實 習 ,直 接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 由 民 進 黨 立 委 管 碧 玲 提 案 的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八 條及 第 十 五 條 修 正 草 案 , 增 訂 學 生 的 學 習 權 、 受 教 育 權 、 身 體 自 主 權 及 人 格 發 展 權 應 受 國 家 保障 , 並 使 學 生 不 受 任 何 體 罰 、 羞 辱 、 忽 視 、 剝 削 及 身 心 虐 待 的 侵 害 , 當 遭 受 學 校 或 主 管 教 育機 關 不 當 或 違 法 侵 害 時 , 政 府 應 依 法 令 提 供 當 事 人 救 濟 管 道 , 並 予 賠 償 。 教 育 部 對 禁 止 體 罰 納 入 法 律 位 階 表 示 支 持 , 但國 民 黨 立 委 洪 秀 柱 、 親 民 黨 立 委 李 慶 安 與 臺 聯 立 委 曾 燦 燈 均 發 言 反 對 , 認 為 「 零 體 罰 」 政 策根 本 做 不 到 , 何 謂 「 體 罰 」 , 定 義 也 不 明 確 , 宣 示 性 的 條 文 只 會 讓 老 師 在 不 能 管 教 的 約 束 下成 為 「 漸 凍 人 」 , 沒 有 意 義 。 主 席 民 進 黨 立 委 王 世 勛 因 而 裁 定 此 案 不 予 處 理 。 面 對 這 樣 的 結 果 , 極 力 推 動 禁 止 體 罰 入 法 的 人本 教 育 基 金 會 感 到 相 當 遺 憾 , 認 為 立 委 應 多 聽 聽 遭 受 體 罰 的 孩 子 心 聲 ; 同 樣 在 現 場 關 切 的 全國 教 師 會 副 理 事 長 楊 秀 碧 則 予 以 肯 定 , 認 為 政 府 宣 示 太 多 、 做 太 少 , 教 育 部 不 該 只 要 零 體 罰的 「 虛 名 」 , 卻 將 管 教 辦 法 丟 給 學 校 自 訂 , 體 罰 與 懲 戒 的 差 異 也 未 能 釐 清 , 如 此 不 負 責 任 ,談 「 零 體 罰 」 無 異 是 過 度 期 待 。 昨 日 教 育 委 員 會 唯 一 審 查 通 過 的 是 師 資 培 育 法第 二 十 一 條 修 正 草 案 , 中 小 學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最 近 七 年 內 任 教 一 學 年 以 上 或 每 年 連 續 任 教 三 個月 以 上 累 計 滿 一 年 , 或 者 大 學 畢 業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並 取 得 證 書 , 或 經 服 務 學 校 出 具 具備 教 學 實 習 、 導 師 ( 級 務 ) 實 習 、 行 政 實 習 及 研 習 活 動 專 業 知 能 的 證 明 文 件 , 可 以 免 修 教 育實 習 , 於 參 加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通 過 後 , 直 接 取 得 該 類 科 教 師 證 書 , 適 用 日 期 至 九 十 六 年 七 月 底止 。
|
||
( 不分類|不分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