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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11/27 00:50:08瀏覽4710|回應0|推薦2 | |
| 對同性婚姻及多人成家立法之評析 成鳳樑 (國立東華大學社會及財法所兼任助理教授) 婚姻的本質在於生兒育女、建立家庭、繁衍子孫、延續生命、塑造人 目前,台灣立法委員尤美女及鄭麗君提出兩個有關民法第972等條 一、 首先,同性婚姻不純粹只是同性戀者「個人」的問題,而是關係著人 二、 其次,同運團體聲稱,反對者僅極少數教會的偏見,且認為台灣並非 三、 同運團體認為,只要是反對同運團體任何主張,即是歧視同性戀的恐 四、 同運團體認為,只要是反對同性戀,就等於歧視同性戀;按相同的邏 五、 法律保障異性婚姻是因為,它有生育兒女、建立家庭、延續子孫、傳 六、 同運團體批評,傳統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是父權社會結構下的產物, 七、 同運團體聲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賦與同性戀有結婚的自 八、 作為中華民國公民的同性戀者,當然享有憲法所保障所有基本權利如 九、 同運團體聲稱,婚姻若只限一男一女,就是歧視同性戀者;基於同樣 十、 同運團體試圖立法保障同性婚姻,一廂情願地認為如此作法可逹到伴 十一、 同運團體卻認為,我國如果不讓同性戀者有結婚及組織家庭的自由, 十二、 各國同志運動除致力推動同性婚姻合法化外,更積極推動「反歧視法 十三、 伴侶盟提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具有以下嚴重問題: 1. 同居伴侶雖不以性關係為必要,但卻不禁止、也無法禁止發生性關係 2. 試觀伴侶盟所提草案,除直系血親或有配偶者外,並不禁止近親成為 3. 伴侶任何一方均可單方終止契約,無需徵得他方同意,其關係非常不 4. 伴侶關係存續期間受胎之子女,無推定婚生之適用,孩子的生父須經 5. 同居伴侶可單獨收養或共同收養子女,但由於伴侶單方即可解除婚姻 6. 由於伴侶間並無忠貞之義務,任何一方即單方可終止關係,使得伴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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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