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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4 01:35:21瀏覽1616|回應4|推薦27 | |
提出三個疑問: 一、即便「民進黨大金主」確屬謠言,但對於公共安寧產生了什麼樣的危害,如何讓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違反《社維法》? 二、依《社維法》規定,警察人員若發現有違背《社維法》行為之嫌疑者,即有開始調查之義務。依北市警在本案的見解,之前面對網路上那麼多有關政黨、政治人物的不實資訊,為何北市警從未主動發起調查? 三、《社維法》之舉報不以當事人為要件。未來是否任何民眾發現網路上的不實資訊,對特定政黨、個人之不實指控,都可向北市警舉報,而北市警都會比照此案,找出發文者的真實身分並予以裁罰? 移送余男•是迫害人權案 吳統雄 臺北市刑大對轉發訊息的余男逕行移送,有處三日拘留或三萬元罰鍰之虞,不僅是妨害言論自由案,更是迫害人權案。本案值得相關各政黨、司法、行政機關深切檢討與改革。 余姓男子轉傳八仙樂園家族業主是民進黨大金主的訊息,被民進黨舉發,而台北市刑大,配合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將余男逕行移送。 根據過去檢察官公開的書狀,以及陳水扁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的具名呈報,八仙樂園業主家族曾以不申報方式,獻金3000萬元與價值百萬以上的鑽石手表等。但檢察官當時認定八仙樂園家族是給民進黨主席的政治獻金、不是給總統個人,沒有對價關係,所以就此金錢關係不起訴陳總統。此一事實自6年前起,就由包括《壹週刊》在內的眾多媒體,以《扁家2 0超級金主》等標題報導,八仙樂園業主家族是民進黨的金主,為社會長期所認知的事實。 余男所轉發的是檢方偵查後認定的「事實」,不是評論,是受言論自由保護的當然範疇。以上資訊長期存在、唾手可得,警方還是逕指余男散佈謠言而移送,反映是政治力量借勢借端,對個人人身與財產的侵害;即使最後不成立,還是足以使當事人心生畏懼、產生恐嚇效果,是迫害基本人權。北市刑大竟然強調:「還要繼續追查」與余男相關者,成為解嚴後少見的、具備株連恐嚇意味、白色恐怖陰影的事件。 任何政黨都應遵守民主法治原則,若有疑義,應依司法程序追究,而非要求警察機關,以不符事實的理由、不恰當的行政手段打擊當事者。在美歐、日本等民主成熟國家,任何政黨若要求警察對政治議題干涉、裁罰,一定形成毀憲層級的重案。 北市刑大所依據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是解嚴前《違警罰法》的殘留,後者早經大法官解釋為違憲和違反人權。《社維法》也被認為是不備完整司法程序的惡法。由於臺灣警政的進步,多年以來,對該法的使用非常自制謹慎。警方這次移送余男,顯有侵犯人權之嫌,相當令人難解。 對一個自信即將再度執政的政黨而言,要嚴防選舉抹黑可以理解。但為求勝選,祭出順我者生、逆我者亡的招式,對立場不同者以壓制言論自由、違反人權的手段霸凌打壓,則期期以為不可。警方更不應該屈服於政治壓力,甘心成為政治打手。 本案不應僅停留在批評階段,更不能鼓勵余男以自認倒楣方式結案。各界應立刻設法予以救濟,而相關各政黨、司法、行政機關更應深切檢討,提出對保護人權、法治改革的具體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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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