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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藉 科技 霸凌 法律 及 音樂創作!?】 iCloud 的 iTunes Match : 讓盜版音樂就地合法
2012/07/27 18:16:51瀏覽1535|回應0|推薦0

【誰藉 科技 霸凌 法律 及 音樂創作!?】 iCloud 的 iTunes Match : 讓盜版音樂就地合法

科技 只是技術,技術要霸凌 法律 及 音樂創作,早就存在了。

問題是:

誰允許繳一些年費就可 利用技術 將非法合法化?

將沒有DRM保護的盜版音樂 換取更佳品質的音樂或就地合法化?

政府? 財團? 擁一堆從音樂創作者 取得版權的唱片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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狸貓換太子淺談iTunes Match 付費新功能- 自由電子報3C科技 2012年7月4日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3c/news.php?no=6198&type=5

– 日前,Apple 在亞洲台灣、香港、新加坡等十二個國家,開放iTunes 音樂、電影等相關服務,其中有一項付費服務稱作「iTunes Match」,年費台幣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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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loud霸業 讓盜版音樂就地合法‧聯合新聞網 2011/06/08

http://mag.udn.com/mag/newsstand/storypage.jsp?f_ART_ID=323441

華爾街日報報導,蘋果公司的iCloud能夠更緊密整合旗下電子裝置的軟體與線上服務,其中iTunes Match功能可讓非法下載的盜版音樂取得正版地位,「就地合法」。

【聯合報╱編譯組/報導】

華爾街日報報導,蘋果公司的iCloud能夠更緊密整合旗下電子裝置的軟體與線上服務,其中iTunes Match功能可讓非法下載的盜版音樂取得正版地位,「就地合法」。

在唱片業者同意下,iTunes Match將首度讓用戶電腦中儲存的數位音樂具有正版地位,無論是買來或非法下載的檔案皆適用。

只要繳廿五美元年費,無論是否透過iTunes取得,蘋果軟體都可讓使用者遠端存取他們個人私藏的上千首歌曲。這套把樂曲備份在蘋果伺服器上的軟體,任何電腦都可運用,不過無法和黑莓機或搭載Android的平板電腦等非蘋果行動裝置同步化。

蘋果將和唱片業者分享iTunes Match的廿五美元年費,蘋果保留其中百分之卅,剩餘百分之七十歸音樂公司所有,iTunes Match將因此成為唱片業從可能盜版的數位內容獲取營收的試金石。Google與亞馬遜最近也都分別推出雲端音樂服務,可是並未和唱片公司分享營收。

音樂界部分人士也對這項服務大表歡迎,認為它具有引發消費者改變習慣的潛能,一如當初黑膠唱片轉型成CD,CD又朝數位下載發展的歷程。

蘋果藉推出這項服務,一方面鞏固他們統御數位音樂產業的地位,提高亞馬遜網路商店拉走顧客的難度,另一方面則是與採Google公司Android軟體的智慧型手機相抗衡。

蘋果表示,iTunes Match將和iCloud相互搭配。免費的iCloud服務用於遠端儲存文件、照片、音樂、應用程式和其他內容,並把這些資料傳輸至使用者擁有的每台相容裝置中,包括iPhone、iPad和麥金塔電腦。

蘋果表示,這套新軟體與功能大部分將在秋季上線,不過消費者可立即享用名為iTunes in the Cloud 功能。這項服務讓用戶可在任何裝置上存取先前從iTunes購買的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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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光碟燒錄機拷貝盜版音樂CD,是否違反著作權法? 玄奘大學-圖書資訊處

http://hinfo.hcu.edu.tw/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IPO_04_04&Rcg=18

隨著個人電腦及CD-R、DVD-R等光碟儲存媒體價格的下降,光碟燒錄機似乎已成為個人電腦或筆記型電腦必備的配備了。光碟燒錄機用來備份當然是非常的方便,但恐怕還是最常用來燒錄音樂CD、影視VCD、DVD、電腦遊戲光碟等,這樣的燒錄行為,會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各國著作權法都相當的困擾,理論上,個人利用光碟燒錄機重製其他人擁有著作權的CD、VCD、DVD或其他數位檔案,僅是為了個人利用的便利性,是一種消費性的利用,明顯會對於著作的市場銷售產生影響,因為,一旦利用人擁有該著作之後,就不會再從市場上購買同樣的著作。因此,並沒有道理要求著作權人必須要容忍這樣的利用行為。然而,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觀察,若是賦予著作權人可以對這樣的利用行為進行法律的訴追,也將使得權利人與利用人間的關係緊張對立,對於著作權法制發展有不良影響。因此,各國對於家庭內私人重製的行為,紛紛採取不同的方式來緩和這種可能的對立狀況。

我國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在本題中,使用自己家中的光碟燒錄機,燒錄其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就形式上來觀察,似乎符合本條的規定,因為,是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的使用,而且所利用的是非供公眾使用的機器。然而,須注意的是,本條僅限於在「合理範圍內」的重製行為,才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何謂在「合理範圍內」?判斷的因素很多,除了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所列的4款基準之外,筆者提供幾點比較具體的判斷標準,供讀者們參考:

1. 是否為合法取得

家庭內的私人重製行為,屬於消費性的著作利用行為,若是重製的行為人有自市場上合法取得著作重製物,例如:買正版的CD、VCD、DVD等,為了要在自己所擁有不同的機器設備上聆聽或觀賞,則因為利用人實際上已經支付著作的費用,即使禁止利用人為重製行為,也很難期待利用人會為了利用的便利,再自市場上購買同一著作物。在這種情形下,若可證明是自己所購買,僅是為了著作利用的便利所為的重製行為,被認為屬於合理範圍的可能性較高。

2. 重製比例與數量

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的重製,主要是為了著作利用的便利或保存,通常是就著作的全部進行重製,但因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比較寬鬆,仍有成立合理使用的可能性。不過,若是所重製的份數過多,則難以被認為是屬於合理範圍。目前司法實務曾認為對於自己所購入的音樂、影音光碟重製1份屬合理範圍,可以提供予讀者參考。

3. 重製後的利用行為

重製後的利用行為,也會影響到是否屬於合理範圍的判斷。若是自己買了1份正版光碟,利用光碟燒錄機製作幾片備份,分送給同學,雖然是在家庭內的重製,但已將著作散布於家庭之外,被認為非屬於合理範圍的可能性較高。

至於本題所提到的用光碟燒錄機拷貝盜版音樂CD,或許很多人都聽過「音樂CD太貴又沒有品質,不值得花錢買」,或是「錢都被唱片公司賺走,著作權人並沒有享受到音樂CD銷售的利益,盜版音樂CD是劫富濟貧」等說法,但事實上,若是真心這樣認為,就應該抵制聽不好的音樂產品,鼓勵好的音樂產品,而不是一方面說現在的音樂的品質很差,另一方面又大動作地在盜版流行音樂來聽,這樣的行為明顯有矛盾,只是作為侵害著作權的藉口而已。從前述判斷是不是合理範圍的標準來看,如果進行燒錄(重製)的人從來沒有付費給著作權人,是拿其他人盜版的音樂CD或是自己從網路上所下載未經合理授權的音樂檔案來燒錄,這樣的行為是以取得著作重製物的目的進行重製,而不是為了著作利用的便利或保存合法取得的著作的目的,即使只重製1份,仍然會對於著作的市場銷售產生影響,因為只要燒錄音樂CD,就不會再去市場上買正版的音樂CD,有可能無法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的合理使用*********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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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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