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互動規範有用嗎
2010-06-20 中國時報 【吳景欽】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0,5247,50302921x112010062000291,00.html
由於警紀問題不斷,內政部正研擬所謂黑白互動規範,用來劃清黑白界限;但此規範的建立,果真能使黑白分的清楚?尤其是在警察祕密偵查的運用上,此規範果真能發生作用嗎?
祕密偵查,一般常見者為臥底與線民的運用。所謂臥底,乃是隱瞞身分進入黑幫,以獲取犯罪資訊者,臥底者可能具有警察身分,也可能是一般人;不過因臥底具有高度的風險,所以一般人若非受警察雇用,或者是為復仇,或者是幫派間的相互偵查,否則是不會冒此生命危險而從事臥底的,因此,臥底者往往是警察基於上級命令所為。而臥底警察一旦被發現,即有被殺的風險,且由於臥底者必須取信於幫派,勢必得做一些違法,甚至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即便因此瓦解幫派,則警察的這些不法行為該如何對待,也成疑問。所以即便臥底,已經是犯罪偵查上不能說的祕密,卻因有諸多疑問,目前也僅有《臥底偵查法》草案的提出,而未能有進一步的立法。
至於所謂線民,則是警察利用一般人為蒐集犯罪資料的手段,而一般人之所以會幫助警察蒐集犯罪證據,當然在於警察的利誘,而利誘有可能是以金錢,如線民費或破案獎金來支付,但更可能的情況是,警察對於輕微犯罪者,以不予逮捕為誘因,以使其蒐集犯罪證據來作為利益交換,這在毒品案件中最為常見,警察以放過小毒販為誘因,利用其來破獲販毒集團。此種作法遊走於法律邊緣,自然有法制化的必要,而關於線民運用的法律規範,早在二○○三年制訂的《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即有規範,也就是說,只要警察是為防止犯罪,得遴選第三人祕密蒐集其相關資料,警政署亦因此制訂有《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為具體執行的依據。既然法律已有規範,為何仍會出現目前黑白不分的現象呢?
目前黑白不分的情況,問題似乎不在於法無規範,而在於這些規範是否能被確實的實踐。以線民的運用為例,若依據法定程序,承辦員警必須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上級申請核准,此第三人還必須受相關的專業與法律知識訓練,一旦進行任務,警察除了必須隨時考核線民工作進度與忠誠度外,這些規範,不僅可能使線民的資訊曝光,更可能因程序繁瑣,而使警察望之卻步,迫使其又回到與罪犯交換利益來取得情報的老路上,這也是此規範已立法,卻無法產生實質效益的原因。
就目前關於警察與黑道的接觸,事實上,都已有相關的法律規定與辦法,內政部正研擬的互動規範,可想而知,應是將散落於各處的規定加以集中,並因此整理出一套方便警察查詢的執法依據,這當然是好事。但反方面來說,既然這些法律規範早已存在,卻無法發揮功效,則期待訂定此類效力遠不及法律的互動規範,而欲來防止黑白掛鉤,是否又是一個聊以自慰的安定劑?
所以追根究柢,目前黑白不分的情況,真正的原因恐非在法之不足,而在於如何實踐與監督,即便黑白互動規範已經確立,若監督重責仍落在警察內部的督察體系,不僅無法期待其自律,更難產生任何效果。因此,如何讓警察執法透明,而接受他律監督,這才是當務之急,不妨以鄰近的日本為例,在中央與地方,成立由公民所組成的公安委員會,藉由公民的參與來監督警察權的行使與人民的申訴,不僅是一種民主實踐,更可使人民對於治安的感受與需求,能直接反映在警察的執法之上。(作者為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