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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12 04:23:46瀏覽210|回應0|推薦0 | |
[上午 02:12:57] 留墨-林: 一、 公團成員與原則 1. 以梟逢鳩(以下簡稱本團)軍團做為群英會伺服器(以下簡稱本服)之公團平台(以下簡稱公團),本團並應善盡管理與服務之責任。 2. 本服所有軍團只要不違反公團相關協議者,均得參與並享有公團成員所有權利。 3. 公團內組成之戰隊稱為公團戰隊,在公團以外的軍團所組成之戰隊稱為母團戰隊。 二、 各軍團佔領州分配原則 1. 以民國100年5月重新冊封後的州王進行每個軍團的佔領州分配。 2. 合服前各服之皇帝團均應拆出集團聯盟軍團,個別計算佔領州數。 3. 每個軍團至多佔領二州,欲換州別必須依照第三項挑戰州王原則進行。 三、 挑戰州王原則 1. 軍團欲挑戰其他軍團佔領州,必須在2011年官方有龍旗獎勵的比賽開始之後,以其參加官方比賽所取得的龍旗數做為可挑戰封王戰的次數。 2. 各軍團在公團內欲組隊數超過四隊時,除本團保留一組公團戰隊名額外,其餘四個公團戰隊得由各軍團以抽籤方式決定組隊資格。公團戰隊未能在比賽中取得龍旗者,在下一次官方比賽時該公團戰隊所屬之軍團無參加抽籤組成公團戰隊的資格。 3. 未能在公團內參賽之戰隊,若以母團戰隊參加官方比賽,該軍團必須在單輪比賽累計至少取得二面龍旗方能獲得挑戰州王資格。 4. 公團戰隊取得一面龍旗可挑戰一次州王,母團戰隊每二面龍旗可挑戰一次州王。在下一次官方有龍旗獎勵比賽結束後,前一次取得之龍旗應全部歸零重新計算。 5. 已佔領二個州的軍團均不能挑戰其他軍團佔領州,欲更換佔領州必須在失去己方一個以上的佔領州後方得進行挑戰,且必須符合第三項第1、2、3、4點條件。 6. 封王戰雙方原則上以六品官銜或或雙方議定以其他同等官位進行對抗。 7. 報名挑戰州王所需之策幣與戰功均由挑戰軍團在報名前完成捐獻始得報名。因競標金額較低報名失敗應退回捐獻策幣70%,戰功不予退回。 四、 文官分配與運用原則 1. 皇帝官號交本團保管與運用,並僅能在與其他伺服器軍團對抗時使用。 2. 丞相號依官方比賽公告成績較優且晉級者優先冊封使用。官方比賽包括春獵、秋獵、武聖爭霸及其他由官方公告競標報名的比賽。除武聖爭霸依結束時間之排名決定優先順序外,其餘比賽均依晉級之成績做為比序基準,無晉級成績時均由本團運用。本團並應善盡管理責任在各種比賽前依比序規則完成相應之冊封作業。 3. 司徒(含)以下文官冊封給予該月份武聖爭霸績分較優且其軍團為公團成員者,公團保留尚書令與太常丞文官給予各州王推薦人選,每位州王可推薦一位文官。其中尚書令得由徐州王、青州王、涼州王與豫州王優先推薦。 4. 文官冊封依武聖爭霸成績比序冊封至額滿為止,遇有放棄者則依序遞補。公團最遲應在當期武聖爭霸成績結算後次日完成冊封,唯冊封時仍未加入公團者視同放棄。 5. 冊封文官後因退出公團或依武聖爭霸成績冊封後產生之文官缺額由各州王推薦冊封,並依幽、冀、并、青、兌、徐、涼、雍、司、揚、益、交州王順序推薦,唯推薦名單仍應在當月冊封前寄至皇帝號,否則視同放棄。 6. 當月有封王戰時,公團得視需要調用文官,賽後再予以重新冊封。 五、 軍團權利義務 1. 公團內各軍團不得進行州戰討伐。 2. 皇帝號與丞相號不得在公團內軍團成員對抗時進場。 3. 各軍團所屬州王號與以公團戰隊參加比賽獲得之官方獎勵除龍旗外均由各軍團自行運用。 4. 皇帝稅收統由本團運用,各州稅率與收入由該州所佔領軍團自行運用,唯稅率之制定應以關稅不超過50、移民稅不超過500及所得稅不超過30%為原則。 5. 應恪遵本協議議定與說明之事項與規則,違反相關協議即停止行使相關權利二個月。 6. 各軍團在公團內組成戰隊時應避免由可以接任丞相之帳號擔任隊長。因冊封與卸任丞相造成戰隊之損失均由該戰隊自行負責。 7. 本團應在必要時公佈相關資訊,並以詔書或在巴哈論壇公告周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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