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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買國外軟體 你得申報5%稅!無恥矣~~
2011/06/07 07:38:29瀏覽3764|回應0|推薦0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 2011.06.07】網路日益普及,愈來愈多民眾透過網路交易。目前民眾上網向國外公司或網站購買物品,例如皮包、衣服、書籍等,金額超過三千元,只要貨物運抵海關,消費者在通關時必須另付百分之五的營業稅。不過,如果民眾向海外公司下載音樂、遊戲等軟體,因為不是貨品,不必通過海關,稽徵機關就無法代課五%的營業稅。因為國稅局課不到這筆營業稅,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上網向國外購買軟體,金額超過三千元,民眾必須自行向國稅局申報繳交百分之五的營業稅。不過,這項規定引發不少民眾抨擊擾民。... ... 官員說,國稅局不會逐筆去查稅,但如果民眾或國外公司被檢舉逃漏營業稅,消費者還是要負起逃漏稅的責任。很多民眾聽聞上網下載音樂、電影或遊戲軟體,超過三千元還要自己去繳營業稅,都很詫異。多數人的疑問是,「售價不是已經含稅了」、「為何要買方去繳營業稅」。此外,就算要繳稅,到底要何時繳、怎麼繳,國稅局也沒說清楚。國稅局官員解釋,只要外國公司在國內沒有營業場所,買方就必須負責繳稅,因為民眾購買軟體的售價是「未稅價」。官員說,國稅局課不到國內沒有營業場所的外國公司的營業稅,而營業稅本來就是買方負擔,因此繳稅責任就落到買方身上。官員舉例,民眾到便利商店消費,售價內含百分之五營業稅,等於業者先代收這筆稅金,再幫民眾把稅繳給政府;外國公司若在國內沒有營業場所,就無法比照辦理。(大部分摘錄)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章第一條( 修正日期:100 年 01 月 26 日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請記住,營業稅之課徵對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者,不是消費者喔!

【聯合報】這篇報導裡的那位官員說,「國稅局課不到國內沒有營業場所的外國公司的營業稅,而營業稅本來就是買方負擔,因此繳稅責任就落到買方身上。」 接下來,這位官員居然舉例說,「民眾到便利商店消費,售價內含百分之五營業稅,等於業者先代收這筆稅金,再幫民眾把稅繳給政府;外國公司若在國內沒有營業場所,就無法比照辦理。」

請注意,這位官員明明白白地指出,「營業稅本來就是買方負擔,因此繳稅責任就落到買方身上。」 也就是說,營業稅之課徵對象是商家,但繳稅責任是消費者。Do you get my point?

因著這樣的邏輯推論,上網買國外軟體,你得申報5%稅!嗯........這是妖言惑眾、巧立明目、巧取豪奪!

我經商那麼久,我居然不知道可以把營業稅視為買方の負擔!便利商店敢明目張膽地在售價內含百分之五的營業稅,是他們大條!是他們敢作敢當,也是消費者拿他們沒皮條,但這絕對不是政府課稅的依據!懂嗎?該官員!你是誰啊?踹共!

為什麼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繳交營業稅?因為這才符合土匪法則,也就是所謂的「此路由我開,此樹由我栽,欲從此路過,留下買路財」的法則。這是合理的法則喔!至於買路財的金額是否合理,那就端看放話的是土匪還是官員囉!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商要繳交營業稅,因為商家用了道路、土地、路燈、清潔隊員等等公共設施,也因為軍警維護社會和平等等因素,商家方能在中華民國境內經商。可是,如果某商家沒有使用中華民國境內的道路、土地、路燈、清潔隊員等等公共設施,也不管中華民國境內的社會和平與否,那麼該商家還須要繳交5%的營業稅嗎?我認為在此條件之下,該商家沒有理由繳交5%的營業稅!既然如此,消費者當然沒有必要替該商家納稅囉!

再者,消費者當然沒有必要替任何商家來納稅!商家的售價由市場決定,每逢跳樓殺價時,不曉得那繳稅責任是落在誰的身上?居然舉出便利商店的強奪訂價行為來支持荒謬的課稅措施,台灣官員自以為是、強詞奪理之中毒之深,可見一斑。

上網買國外軟體得申報5%稅?就算要繳稅,到底要何時繳、怎麼繳?請立委豬公,依造慣例,要求行政單位提出配套措施!也請民進黨,依造慣例,申請大法官解釋!

(嘿,有時候打打官腔也蠻省事滴!)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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