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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與個資法
2012/11/14 21:17:52瀏覽643|回應1|推薦3

「個資法」已於十月一日實施,個人部落格要如何避免觸法?請看「個資法」條文:

 

壹、

「個資法」第九條: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

-->如先徵得當事人同意即可使用,但宜留下同意証明,譬如妹兒、簡訊等。

 

貳、

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第二款 二、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引用當事人自行公開(如部落格、DM、廣告)個資可免先告知。但如當事人有註明不可引用,或引用需告知,則需先徵得同意。

-->引用合法之大眾傳播工具、資料查詢系統、出版品等,合法公開之個資與圖像,可免先告知當事人。

 

參、

「個人部落格及臉書等,原則上可張貼一般日常生活或公共活動的合照或影音資料, 只要內容不結合其他個人資料就不會觸法。」 http://tw.news.yahoo.com/個資法明上路-外洩最高賠2-202532289.html

-->部落格可以張貼合照,但若未得其同意,則不可加註個資文字。個人照需先徵得同意。

僅供參考!搞怪(咧咧)

( 創作文學賞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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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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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金郎(伽藍兒)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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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PO照未經同意,挨告
2012/11/17 12:41
 

女裸泳照被PO上臉書 怒告姊妹淘

〔自由時報記者吳岳修/台北報導〕L女(化名)與姊妹淘C女相約到巴里島度假,住宿高檔VILLA(度假飯店)裸泳嬉鬧時,C女用手機拍下L女裸泳照,返國後竟擅自將這些限制級戲水照PO上臉書,引發瘋狂點閱、留言,L女認遭好友出賣,氣得怒告妨害秘密,C女不分輕重而挨告,2女都上了一課。

警方調查,正值雙十年華的L女與C女因工作結識,2人平日透過臉書、APP等社交軟體聯繫,感情深厚。

巴里島照未經同意曝光

今年10月,L女、C女與另2名女性,4人共赴印尼巴里島自由行,住宿一家高級VILLA,某晚4人在飯店附設的泳池旁開趴狂歡,一時興起,4女大膽脫得精光,赤裸躍入泳池嬉鬧,C女還抓起手機,拍攝L女的裸泳照,L女還直呼「不要拍!」假期結束4人返台,C女將出遊照上傳臉書供親友觀賞,其中竟然有一張L女漂浮水中,三點若隱若現的裸照,引發瘋狂留言按讚。

得憂鬱症 告妨害秘密罪

L女得知又驚又怒,認為拍攝當下她就制止,C女未經她同意,又擅自將不雅照上傳網路供人點閱,不僅侵犯隱私,還嚴重傷害她身心,害她因而得了憂鬱症,悶到想死,憤而告好友妨害秘密罪。

C女得知,趕緊撤除臉書照片及留言,並向L女道歉,但L女不肯原諒,警方只能移送法辦,警方表示,C女貼照因水面浮光而掩住私密部位,否則可能再多吃一條妨害風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