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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6 01:11:49瀏覽391|回應0|推薦1 | |
信任
在社會科學中,信任被認為是一種依賴關係。值得信任的個人或團體意味著他們尋求實踐政策,道德守則,法律和其先前的承諾。 風險:信任他人意謂著必須承受易受對方行為傷害的風險,因此,承擔易受傷害之風險的意願亦是人際信任之核心。 善意:善意讓信任者確信被信任者不會傷害自己且會保護自己的利益,因而願意信任對方。善意的表現再更進一步就是慈悲心的流露,慈悲心是指被信任者不以自利為導向,而會以信任者或共同利益為優先,善意可以被視為人際信任產生之關鍵;缺乏善意之信任,只可被視為信心。 理性決策:如果僅是一廂情願的相信他人而無任何的懷疑,將會導致危機或加劇信任濫用的情形,當信任者在交換過程中獲得被信任者值得信任的證據,如口碑、意圖、能力、可靠性,及前述的善意等,然後信任者會依其信任傾向來決定是否信任對方。 情感成份:個人的情感狀態會影響信任經驗,並影響對被信任者可信任性的判斷。這與前述之理性面向的論點並不矛盾,認知性及情感性的元素同時存在於人際信任之中,如果只有情感而沒有理性認知,信任就成了盲目的信心,反過來說,如果只有理性認知而沒有情感性元素,則信任只是冷血的預測,因此信任通常是情感及理性思考之混合體。 Barbara Misztal在她的書中[1]試圖整合信任的所有概念。她指出在人的生活中,信任做了三件基本的事: 它使社會生活可預測化, 它創造了"社區意識", 而且它讓人們更容易在一起工作. 在sexual trust中 Riki Robbins[2]描述了 信任的四個階段: 消息理論(en:Information theory)中Ed Gerck定義且比較信任的社會功能,例如 [3] power, surveillance, and accountabil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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