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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0 10:20:48瀏覽2642|回應2|推薦29 | |
朋友在逛士林夜市時,口袋開開,沒裝什麼,反正也不會被別人偷。 突然 走過某一個道路中間的攤販,一堆人突然擠過你身邊, 覺得沒 什麼,反正口袋是空的,也沒東西給他偷。 不過才往前走幾步…… . 「少年ㄟ~~ 作賊ㄚ不好喔!」老闆說。 . 我朋友被老闆拉住了,我們當然是驚訝一陣! . 「你口袋裡的東西拿出來,還我吧!」 老闆說。 . 我們不理他,我們又什麼都沒做,往前走。突然~好像計畫好的一般,身後出現五、六個看似流氓的人… . 「喂~偷拿別人的東西還想跑,走,來去見警察。」 說著說著就被抓回去攤位前,被拖到老闆身邊(這票人的行為,其實已有涉及妨害自由之嫌),老闆手一伸到我朋友口袋,竟然拿出一個東西,明明口袋原本是空的。 老闆用很平常的口氣,假裝教訓我們一頓,最後面說了一句: 「好啦!小孩子還有前途,不要報警,私下和解好啦!這件東西200罰 你50倍就好。」 一群路人加上6個兇神惡煞瞪著我們看,我們當然也是明辯到底,不過 老闆卻是無動於衷,路過的人也好像在看戲,用那懷疑朋友是小偷的 眼神看著我們。 好吧!我自認倒楣,去提款機領個10000 出來救人。 老闆拿到錢後, 卻在奸笑說:「以後好好做人啊,歹路不能走啊!」 世風日下,現在不只要小心被偷東西,也要小心口袋或包包不要被塞 東西,然後被當作小偷敲詐,請大家告訴大家要小心! 【正確應變方式】 我朋友也有發生過,不過是在師大夜市... 結果他完全不理會,就跟老闆說: 「走~到警察局啊!驗指紋就知道了。」 隔天指紋報告出來,結果上面只有老闆的指紋,沒有我朋友的指紋, 後來警察還問我朋友:要不要告那老闆? 所以啦!這些混蛋就是抓住一般人不想惹事的心態來敲詐你。 沒有偷就是沒有偷,以後碰到這等衰事,就叫警察來處理,或是上警 局驗個指紋,別當冤大頭,當下千萬別去碰那個商品就對了! 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 亦同。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注意: 到任何地方~尤其是逛夜市的時候,很多人都習慣把商品拿在手上把玩 ,或是摸一摸、捏一捏什麼的,這樣就很容易讓心存詐騙的人,有了可 趁之機,所以無論如何,能不動手碰觸東西,就儘量避免碰觸! 有時也要小心準備栽贓您的東西會往您身上丟,而造成碰觸的假象;從 心理學來看,您有90%以上的機率會去接,而留下指紋。 若是有人要求檢查您的包包,最簡單的做法是不理會他,也不必同意任 何人打開您的包包,如果來人者眾,那就報警,一切到了警察局後,再 請警察開封核驗指紋。 最後記得要留下彼此指紋核對,並考慮是否對這些歹徒提出告發,千萬 不要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否則不曉得又有多少膽小無 辜的善良百姓要因此受害了。 PS:請用力傳給你的好友!【資料來源:網路】 法蘭客最新力作: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2015年1月出版‧請向各大網路書店平台訂購 其他著作:法律保護誰? 2012年出版,已三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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