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5/02/12 00:31:03瀏覽4356|回應6|推薦19 | |
法蘭客新著《如何處理車禍糾紛?》雖經個人十餘次校對及出版社三次以上之校對,惟疏漏誤謬,所在多有,幸蒙高人指正,特此擇要勘謬如下: 頁43、頁257 關於刑事自訴,現行法制是不需要繳納裁判費的。原文記載需繳納裁判費,係屬誤植。 頁91、92 有關《民法》第191條之2之規定可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為適用。原文記載《民法》第191條之2之規定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特別規定,有使讀者誤會應優先適用《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之疑慮。 頁157倒數第1行 ...「甲方願賠償甲方」,係「甲方願賠償『乙方』之誤。 以上誤謬之處,除於小格公告周知外,他日二刷,亦當囑咐出版社重新修訂更正 尚祈讀者諒察!
法蘭客新作【車禍處理一本通】 2024年8月出版 ‧ 電子書 同步上市 其他著作:有糾紛?找調解會! |
|
( 創作|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