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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車禍和(調)解與保險理賠的關係
2017/05/04 02:52:06瀏覽144060|回應17|推薦13

淺談車禍和(調)解與保險理賠的關係

車禍的發生可能只有單純財損,也可能造成車損(毀)人傷(亡)的結果,一般人要解決車禍衍生的糾紛,不外是和解或調解這兩種管道,實在是迫不得已時,才會進一步考慮採取訴訟。

那麼「保險」在車禍發生後,透過和解或調解的機制,到底能提供當事人(包括被害人及加害人)什麼樣實質的幫助?不同險種(指強制險及任意險)的保險,在車禍糾紛的理賠協商中,到底扮演什麼樣的角色?這是本文要加以說明的。

保險的基本概念

出門在外,意外無所不在,因此「保險」的主要功能是就為了分散當事人在意外發生後所要承擔的風險。

騎車或開車上路,本就是一種製造風險的行為,然而這個行為是被社會所容許的風險,為了管控這個風險,因此必須透過制定交通法規及宣導來加以規範,以降低風險被實現的機會。

一旦這個風險被實現,也就是發生了車禍,造成車損人傷的損害時,「保險」就能適時發揮分散當事人損害的功能。

強制險與任意險在車禍中的角色

「強制險」是國家用法令規定你一定要買的保險,一般汽、機車車主(車輛所有人是要保人)都要投保「強制險」才能上路,否則一經查獲未投保「強制險」或「強制險」已過期失效,就會被罰。

「強制險」只賠人,不賠車,當然也不賠車禍中所造成的其他財物損失

由於「強制險」只能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且只針對有「人」因車禍而造成死傷的結果時才出險理賠,財損的部分是不予理賠的,這個基本概念要有。

「強制險」的理賠種類有三種,分別是醫療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

「醫療給付」理賠金額的上限是20萬,但不是說你車禍受傷後,持醫療單據向保險公司申辦「強制險」理賠時,就可以領足「醫療給付」的20萬。因為有些你所要申請理賠的項目(例如營養保健食品、國術館的推拿),「強制險」的「醫療給付」可能就不予理賠。

此外「醫療給付」中還分有許多細的項目,這些「細目」都有上限,比方說:「醫療給付」中的「看護費用」這一項,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生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換句話說~超過30天的部分,「強制險」的「醫療給付」也不予理賠。

至於「殘廢給付」與「死亡給付」理賠金額的上限都是200萬,但殘廢給付」的理賠是依殘廢程度區分為15等級,每一等級給付的金額都有不同。

再來要說明的是「任意險」,這是保險公司在「強制險」之外,為了提供汽、機車車主更多一層的保障,針對不同客戶的需求所提供的保險商品。要不要買?要買什麼樣的保險商品組合?則悉由客戶決定,所以俗稱「任意險」。

有關汽、機車加保的「任意險」組合,通常會包括「第三人責任險」「車體損失險」,前者是在彌補「強制險」因車禍造成人身體傷、成殘或死亡時,理賠金額的不足,畢竟車禍萬一撞死一條無辜的人命,豈是「強制險」區區的200萬所能解決的?因此車主每年多花個幾千元保費來加保「第三人責任險」,讓保障提升到數百萬至數千萬的額度,絕對是必要而有實益的選擇。

此外,「強制險」不理賠的車損部分,也可透過加保「任意險」的方式來解決,這部分的保費每年也只要多花個幾百元,就有數萬至數十萬不等的保障,一旦發生車禍,就算很幸運的~只有造成車損而沒有造成任何人員傷亡,肇事的車主也可省下一筆數目可觀的修車費用,何樂而不為?

車禍和(調)解與保險理賠的關係

接下來就要正式談到本文的主題,也就是車禍發生後,在「強制險」外,有加保「任意險」和沒加保「任意險」在車禍糾紛處理實務上的差別了。

車禍發生有各種不同的排列組合,一般所謂的車禍,至少要有一方是機車或汽車,才會涉及到本文所要說明的保險主題,因此行人與腳踏車(或其他不屬於強制險規定必須投保的車種,例如殘障人士使用的電動代步車)或腳踏車與腳踏車在路上所發生的車禍,就不在討論之列。

車禍當事人解決車禍糾紛的場所,通常不會是在法院,除了「訟終兇」的觀念外,主要還是因為「法律資訊的不對稱」,老實說~一般人沒碰上車禍,真的不知道要如何透過法院打官司的程序來爭取權益,於是私下試行和解或透過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便成了一般車禍當事人優先考慮的選項。

那麼「私下和解」和到「調解委員會調解」有什麼差別?

當事人願意私下和解,如果雙方達成共識,白紙黑字寫下的書面,也就是「和解書」,那是一個民法上契約的概念。因為是一紙契約,所以可以附條件,也可以加但書。如果有一方不遵照「和解書」的和解內容來履行應負的責任,另一方就還要透過法院的裁定來取得執行名義,才能進一步強制執行。

例如張三(肇事者)在和解書中承諾十天內賠償李四(被害人)1萬元,結果時間到了,卻沒有依約把錢付給李四,李四就還要持該和解書再訴請法院裁定,將來再憑法院確定的「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去國稅局查報張三名下的財產,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張三的財產取償。

由於私下和解有以上的不確定性,如果當事人達成和解時,負有賠償義務的一方,不是和解當場就把錢付清了事的話,這時可能就是考驗雙方互信基礎是否厚實或薄弱了。

由於私下和解對於車禍被害的一方,還是有一定的風險(怕拿不到賠償);對於要賠錢的一方,也擔心萬一「和解書」有附加了被害人的條件或但書的情況時,一但條件成就或但書約定的事項發生時,可能還要再賠上一筆費用的不確定性風險,那麼改到「調解委員會去調解」,可能對彼此都比較會有保障。

因為在調解委員會作成的調解書是不允許在調解內容附加條件或但書的,這可大大降低當事人對調解內容不確定性的風險;再者,調解成立的調解內容經法院核定後,就有所謂的「既判力」,當事人就不必再跑法院打官司,一旦肇事者不依調解內容付錢,那麼被害人就可持法院蓋了大印及法官簽了名調解書,直接去國稅局查報肇事者名下的財產,進而聲請強制執行肇事者的財產取償即可。

以上主要是在說明車禍糾紛在「私下和解」和在「調解委員會調解」的不同,接下來~再把車禍涉及的「強制險」及「任意險」的議題放進來討論,我們再來看看會有什麼不同?

當車禍只造成車(財)損而沒有人員傷亡時,沒有「強制險」出險理賠的問題,因為「強制險」只賠人,不賠車(或其他財損),已如前述。

當車禍只造成車(財)損而沒有人員傷亡時,而車主有加保「車體損失險」的「任意險」,這時可能就有出險理賠的問題。

有加保「車體損失險」的車主是被害車主時

被害車主可考慮向保險公司辦理出險,讓保險公司把被害車主的車先修好,再由保險公司取得代位求償權,被害車主退出車禍糾紛的處理,由保險公司自行向車禍肇事方求償。

有加保「車體損失險」的車主是肇事車主時

肇事車主可考慮向保險公司辦理出險,授權保險公司與被害車主協商修車及賠償相關事宜,不論是透過和解或調解,肇事車主此時還是車禍的當事人,保險公司扮演的是協助解決車禍糾紛的角色,並不能取代肇事車主的地位。

此外~「任意險」有一個重要的觀念,它是採「過失」主義立法,也就是在協助肇事方客戶辦理出險理賠時,保險公司會根據警方製作的車禍初步分析研判表及保險理賠實務,先行確認車禍肇事責任的歸屬,如果被害車主在車禍中也負有一定的肇責比例,那麼肇事方的保險公司只會按其肇事方客戶應負的肇責比例來賠償被害車主的損失。

當車禍造成人員傷亡時,肇事方為汽、機車駕駛人,被害人可先申請「強制險」理賠。車禍當事人雙方都有騎車或開車,且因此都有受傷時,則各自向「對方」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辦「強制險」理賠。

「強制險」的理賠,是採「無過失」主義,這和「任意險」不同的地方,在於不論車禍當事人在車禍中有無過失,也不管是哪一方當事人有肇事責任或是雙方都有肇事責任,只要車禍有人傷、殘或死亡,就能申請「強制險」理賠。(當然~要特別強調的是~因酒駕犯罪行為其他法定不理賠的情形,自然不在此限

車禍當事人有投保「強制險」及「任意險」時

「強制險」的理賠,是基於國家法定的規定辦理,因此被害人必須自行向車輛投保「強制險」的保險公司申辦,保險公司並不會派員出席車禍當事人和解或調解的場合。

「任意險」是保險公司對外銷售的保險商品,車主買了「任意險」商品,就是保險公司的客戶,因此保險公司通常會指派理賠員出席和解或調解的場合來協助客戶(車禍當事人)處理車禍理賠事宜。

車主投保的「強制險」是A保險公司而「任意險」是B保險公司時,實務上的做法會有什麼不同?

如果車禍當事人有投保「強制險」及「任意險」,且都是投保同一家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協助辦理出險時,會先理賠「強制險」的部分,如果不屬於「強制險」理賠的項目或超出「強制險」理賠項目的上限時,才接著動用「任意險」來理賠;但「任意險」的理賠額會考量車禍雙方肇事責任歸屬及肇責比例來決定理賠與否及理賠金額的多寡。實務上,當車禍當事人能達成車禍賠償的共識而成立和或調解時,通常和解或調解的內容都會載明「賠償的金額是包含強制責任險」。

如果車禍當事人有投保「強制險」及「任意險」,但投保的是不同家的保險公司時,只有加保「任意險」的保險公司會出面協助其客戶辦理出險,但因為保險公司會考量到車禍雙方肇事責任歸屬及肇責比例來決定理賠與否及理賠金額的多寡,因此車禍當事人若能達成車禍賠償的共識並成立和或調解時,則和解或調解的內容通常會再載明「強制險由某某方另向XX保險公司申辦理賠事宜」。

車禍達成和解或調解,但被害人不願意撤回告訴或聲稱要保留告訴權利時,該怎麼辦?

這種情況最常發生在肇事車主有加保「任意險」,而保險公司也有派員到場協助客戶(肇事車主)理賠事宜的場合。

在車禍當事人都已達成賠償金額的共識,由於最後一筆要付的金額通常是由保險公司以匯款的方式來支付給被害人,但雙方有可能會因互信基礎不足或是被害人已經提告,擔心拿不到最後一筆款項而不願在和解或調解成立的同時「具狀撤回對肇事方刑事告訴」,或是雖然在六個月的告訴期限內尚未提告,但卻不願意記載「不追究肇事方刑事責任」的意旨於和解書或調解書中。

在和解或調解實務上,除非保險公司要求被害人必須提供的個資、醫療單據或基於理賠需要配合的事項有所欠缺,導致無從理賠或理賠金額不足,否則保險公司既然已派員出席和解或調解的場合,並已承諾會理賠一定的金額時,被害人其實大可放心,因為保險公司出爾反爾的機會實在很小。

為了解決這種基於互信不足衍生的問題,在和解場合上,被害人可以在「和解書」以附條件的方式記明:「被害人願於收到保險公司應付之理賠金額後,撤回對肇事者的刑事告訴(或不再追究肇事方的刑事責任)」

至於在調解會調解的場合時,因為「調解書不能附加條件或但書,因此這部分的條件,會請車禍雙方當事人「另立協議書」(性質類似和解書)或由被害人以「切結書」的方式處理。

車禍糾紛的和解或調解與保險理賠間,其實還有許多稜稜角角的問題,但經由以上的說明,咸信讀者應該會有較清楚的輪廓,在處理一般車禍衍生的糾紛來說,應該足以運用,游刃有餘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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餅乾
2017/07/06 20:47
您好:
上個禮拜我先生發生車禍。他是直行車正要過綠燈。但是對巷左轉本來停在那結果突然加速過去。而我先生為了閃過去而導致撞到左方一個在待轉區等待的女駕駛。而突然加速的已經離開附近也沒拍到那台汽車的車牌。而我丈夫跟女駕駛皆有受傷跟車損。而對方要求我方賠償車子修理15000元。而她並不需要賠償我們。她有保第三人險。而我們的車也受損身體也受比較重的傷。後來我們調到監視器發現被撞女駕駛是逆向行駛到該待轉區所以才讓我丈夫為閃車而撞到她。這樣她不需要賠償我方嗎?因為我們提出讓她先修理車我們調解委員會後再給於賠償金額。對方卻打來說要告我方。要負全部責任。我們該怎麼辦?(a224263384@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7-13 20:14 回覆:

事發至今才一個多星期,警方初判表尚未下來,加上雙方肇責尚未釐清


在此情況下,雙方要討論賠償的問題,誰賠誰?賠多少?根本無從談起


因此~建議本案還是等警方車禍初判表下來後(大約30天左右,自車禍日起算),


再依警方初判的內容,釐清彼此有無肇責?或是確認雙方肇責比例後


再透過當地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去聲請調解,來解決本件糾紛


當然~最好也查明第一當事人(即造成發生車禍主因,從對向衝出來的車輛駕駛) 是誰? 將其一併列為當事人,以利三方共同協商賠償事宜。


以上說明~請參酌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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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4 14:37
法大大您好:太太從土地公廟拜拜完載小孩準備回家~因假日車輛很多~且因為大馬路~車輛行駛速度都很快~準被回來時~看到對方騎乘重行機車約還有100公尺~在道路內側~所以太太想騎到道路內側~在往前方路口在左轉回家,但就在騎往回到時~就被對方撞上,對方行車紀錄器(只提供幾秒)撞擊點在太太疑誇越雙黃線~現對方申請車禍鑑定~鑑定的結果是對方無責任(原來警察的初判表是太太主因,對方次因)~但對方因有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超速~可以鑑定委員都沒考慮進去~請問現在~我應該如何處理~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7-04 16:52 回覆:

若對方申請後的鑑定結果不如您們預期,正常途徑便是要考慮是否申請覆議。

尤須特別強調對方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有無超速之事實,否則不易改變車鑑會對本案肇責事實的認定

以上說明~請參酌


阿美
2017/06/29 22:55
法蘭克你好,最近發生車禍,不知有無方便請教,
我方為汽車,對方是機車,我方在停紅燈轉綠燈要直走往前開,突然ㄧ名騎士從我方後面左側衝出來要右轉,導致我方車子左側凹陷,對方無倒地和對方車子小擦痕,有叫警察做筆錄且有行車記錄器,通知保險員隔天對方說胸痛,保險員和我說我無肇責,但對方不和解覺的我方也有責任,目前有沒什麼辦法可和對方加快和解呢?還是由我方去申請肇責分析呢?不好意思打擾了(ccccc10012002@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6-30 12:05 回覆:

你可以先等警方車禍初判表下來,以確認自己有無肇責,再決定是否進一步申請鑑定

若初判表記載你的部分尚未發現肇事因素,要不要申請鑑定,應該是對方的問題,因初判對你有利,自無由你申請鑑定之理。反知若初判記載你與有過失的內容,這才需要考慮是否鑑定。保險公司依您所言事發經過研判你無肇責,應屬合理可期。

只是對方如果不想面對肇責及賠償的事實及責任,你想早日和解的心願,未必能如你所願。

即便你自認倒楣~不要對方賠償你的車損,但是對方除了強制險外,會否主張其他法律上的權利?這些都還是未定之數,所以還有一些變數在。何況你若果無肇責,按理依法有權可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準此~建議你在取得初判表,確認上述所言且是對你有利的事實結果後,可考慮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對你較有保障。

以上說明~請參酌


小玲
2017/06/28 17:51

法蘭克您好.

因為找不到適合的系列放我的問題,只好放這

想請教電商86小舖未經員工協商就片面減薪,已經違法勞基法第22條。

我的問題是若面試時公司在104人力銀行上的"福利制度"是不扣薪病假,且一直到今年1月時病假都還是不扣薪,但到了5月時跟我說要按勞基法扣半薪..但這種沒通知員工,就變更福利政策也合法嗎? ps.工作合約沒標註這條..福利出來..

(jessie095.cheng@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6-30 12:39 回覆:

既然是員工福利,理應不會有違勞工法令之虞;但公司片面變更員工福利,是否有照公司內部規定流程進行?例如開會討論、進行表決?或是請員工代表列席表達意見?諸如此類?您可進一步向公司查詢


因本人專業並非在勞資糾紛處理的領域,建議您的問題最號是到政府部門所設立的免費法律諮詢單位,請教執業律師較妥。


以上說明~請參酌


Pierre
2017/06/09 15:56

法蘭客您好

最近我發生了一起車禍

地點是在飯店內的停車場 並非道路交通事故

我是直行的機車(我是騎我同事的車) 對方是汽車 他減速後 因我看到他沒有打方向燈 認為要直行

所以我從他的左邊(我的右邊)會車

不料在我車已經過車道一半時 對方左轉 導致我們對撞

當下我是確定對方沒有打方向燈 但館內停車場限速20公里 我大約騎30~40公里的時速

有請警察及救護車  警察現場也有作拍照 備案

到了醫院檢查是右腳腳背擦傷、右手手肘擦傷及左手手肘拉傷 到現在還沒好

但因為不是交通事故 只有開一張案件記錄單

當下對方說不會讓我賠錢 我的立場是會交給保險公司處理

但在5/23事故當天至6/8昨天 

對方都沒有一通電話或是慰問 於是有請保險業的叔叔打電話給對方

對方覺得他沒有錯 不打算賠 還反之要求我們賠償他的修車費用

昨天晚上有跟對方談過 我們提出私下和解就是他賠我的損失(修車及醫療還有薪資損失)

我不賠償他的損失 第二是利用保險公司理賠的方式

但是 我同學的保險是 強制險 第三責任險(財損)

對方的保險只有強制險

所以我方修車的費用要看比例而判定 我要賠多少(保險公司不理賠) 對方要賠多少(保險公司不理賠)

而對方的修車費則是保鮮公司依比例而理賠他

而到現在車子還沒修好 且對方也不同意和解及保險的方案

至多賠償10,000元 但我們修車已經23,400(不含我個人的損失)元

談完的結果完全沒有共識 不知道上了調解委員會 會不會也是浪費時間

難道只剩下 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賠償這條路可以走嗎 ?

對方沒有念什麼書 因為當下談到要告他他也無所謂
且關於比例分配也沒有概念 覺得他是對的 這件事情自己修自己的車就好 

想請問

1.若談到和解 除了修車費 醫療費 薪資損失 及因這次事故

無法考取救生員證照及獨木舟教練證照 因為工作需求需要下水 但這次事故也讓我不能下水

勞動力的損失 該如何去求償呢?

2.如果對方不願意和解 我們也達不到任何共識 上了調解委員會是否也只會是浪費時間呢?

(p5566455@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6-18 17:24 回覆:

1.若談到和解 除了修車費 醫療費 薪資損失 及因這次事故,無法考取救生員證照及獨木舟教練證照,因為工作需求需要下水 但這次事故也讓我不能下水,勞動力的損失 該如何去求償呢?

A.勞動能力減損,通常涉及車禍成殘的情況,這必須要有醫院的鑑定,是否成殘?(殘廢給付分15級),因你未必符合上述標準,可否請求?尚待進一步舉證,如無法證明,你只能考慮從精神賠償方面去請求。

2.如果對方不願意和解 我們也達不到任何共識 上了調解委員會是否也只會是浪費時間呢?

A.任何可能係都是有的,但如果意外發生不久,距離刑事6個月告訴期還早的話,先聲請調解看看,也不一定會浪費你的時間,看看調解委員怎麼說也好。

調解不成~再提告也不遲。

本案對方要說完全沒有過失,恐怕也很難成立,所以最後不得已再走刑事告訴以刑逼民的程序,對方也就無話可說,反過來~此時對方應該就會好好考量你請求賠償的問題了。

以上說明~請參酌


果果
2017/06/04 21:00

法蘭克你好,購買你的書籍非常詳細,收穫良多。

我為機車乘客,我方直行,對方右轉疏失撞上我,我骨折,我方主動申請調解,對方男友出席,叫我直接提告。

請問~

1.我能依據診斷書上的休養時間主張薪資損失嗎?(具105扣繳憑單)因無請假單可附上。

2.車禍前購買之機票,若因車禍無法履行,能主張賠償嗎?(有機票訂購日期及刷卡證明)

3.休養期後的上班交通往返,因無法騎機車,公車無直達且耗時,拄拐杖亦困難搭乘,請問能主張計程車費嗎?(有計程車單據)

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6-05 18:06 回覆:

1.我能依據診斷書上的休養時間主張薪資損失嗎?(具105扣繳憑單)因無請假單可附上。

A.診斷證明雖可佐證宜休養的期間,並據以計算無法工作的薪資損失;但重點還是在因休養期間而確實無工作收入的薪資損失,扣繳憑單當然也是計算薪資損失的一種依據。


2.車禍前購買之機票,若因車禍無法履行,能主張賠償嗎?(有機票訂購日期及刷卡證明)

A.如果能證明因車禍受傷而無法照預定計畫成行,致有機票錢的損失,自然也可求償。


3.休養期後的上班交通往返,因無法騎機車,公車無直達且耗時,拄拐杖亦困難搭乘,請問能主張計程車費嗎?(有計程車單據)

A.這部分衍生的費用,理論上~應先扣除原有交通費用的固定支出,如有多出固定支出的開銷,則可能還要進一步判斷是否還屬於醫囑的休養期間(也就是你是提前銷假上班?抑或已是在診斷證明所載宜休養的期間之外)?否則會有爭議。

留言既已提及是休養期間後的上班交通費支出,個案特殊的情況,未必在其他車禍事件中會發生,若這部分 ~ 雙方有爭議,建議你把這部分額外增加的支出改以精神賠償的項ˋ目來主張為宜。

以上說明~請參酌



2017/06/02 15:38
好文!(ybing922@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6-05 18:45 回覆:
感謝您的來訪及回應!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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