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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獨立_總統
2006/08/21 17:41:19瀏覽552|回應0|推薦2

總統

「政權公民化,領導權獨立,由公民直接主導。」

總統權源:

總統經由全國公民直接選舉過半多數決。

新上任首次或國會多數決同意,掌管行政權,行使領導權,為國家統合之象徵。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權力機關:

總統府置資政、國策顧問、戰略顧問,設有國策顧問委員會、戰略顧問委員會及幕僚組織。

總統府設置國家決策會議:中央政府的權力核心,國家決策中心。

總統府設置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機關,國安局隸屬之。

總統府屬於全民之總統府,非一黨一派、一邊色彩、排他意識之專屬機構。

職權:

總統是國家最高獨立領導、指揮中樞。

總統統轄全國性事務,舉凡統帥、公布法令、外交、宣布戒嚴、赦免、任免行政政務官員、發布緊急命令權、核可覆議權、行使院長形式同意權、宣告解散權、提請「防衛性全民公投」、提請「總統尊嚴公投」等憲法所賦予之權利。

總統權力包括:

國家元首權

1、代表國家權

2、三軍統帥權

3、締結條約權

4、宣戰媾和權

行政權

1、任免所提行政院長官吏權

2、外交處理權

3、核可覆議權

4、行使院長形式同意權

5、宣告專責院會解散權

立法權

1、公布法律

2、發布命令權

3、發布緊急命令權

4、宣布戒嚴令

司法權

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權

相關權

1、咨請院會開臨時會

2、院際爭執調解權

3、咨請國會召開會議

4、向國會提國情報告

5、授予榮典權

6、啟動國安機制

7、向監察院作特殊報告及說明

8、提請「防衛性全民公投」

9、提請「總統尊嚴公投」

競選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年滿四十歲。

三、政黨過門檻推薦或公民定數連署。

四、以全民利益為主張,禁止操弄族群、地域、意識型態煽情議題。

權責: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總統依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善盡義務之責。

總統掌理行政院,提名行政院長,將治國理念治國方針交付其推動。

總統須向監察院作特殊報告及說明。

總統須向國會作國情報告。

總統對國會四院委員會有宣告解散權。

總統與國會議長共同解決院與院間爭執。

總統智慧─ 總統當選應辭去黨主席職務,置身黨派政治之外,遠離黨務系統,不涉黨派鬥爭,具有仲裁人角色,並遵循公民憲法嚴格規定。總統須超越黨派之上,道德崇高,代表中華民國,為國家統合之象徵,保證國家名譽尊嚴與政府行為決策充分發揮作用,所以必須仰賴國會及國民的尊重與支持。

緊急措施─在民主共和國制度,國家獨立領土完整或國際義務履行,遭受嚴重且危急威脅,致使憲法上公權力正常運作受到阻礙時,總統須經正式諮詢國會議長、各院院長、大法官後,得採取應付此一情勢之緊急措施。有利於面對國家安全時,在行政權方面可以儘速發揮決定性決策。

緊急命令─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須經正式諮詢國會議長、五院院長、大法官後,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且須於發布命令後國會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國會委員出席過半通過之追認。如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解除發布─啟動或發布後,總統視以後發展事實狀況決定是否解除。國會認為有必要解除時,得經全體委員3/5以上決議,移請總統解除。

國策會議─總統府設置國家決策會議為中央政府的權力核心,國家決策中心,總統主持,國會議長參與、五院院長、資深資政、資深國策顧問、資深戰略顧問等共同列席參與,創建治國方針、施政大計。避免總統一人或少數同志菁英或單一政黨之決策草率偏頗,影響國家長遠發展。

政務會議─當中央決策綜合資政、顧問、五院院長、國會議長與總統合議討論,訂出最佳決策,經由行政院正常管道,執行決策核校副署而成政策或法案,然後再須經專責院會檢核通過。當政策、法案確立生效,由行政院主導執行,列入國家政務會議,行政院長主持。

總統尊嚴公投 vs. 國會尊嚴公投─如國會多數反對黨或聯盟經常以不理性,為反對而反對之多數決議,反對總統政策或制定行政機關難以實施之法律,此刻總統宣告解散專責院會不成,而總統又堅持自己的理想,維護自己的尊嚴,可以用最後手段「總統尊嚴公投」提出,毋須經由國會同意,直接全民公投由公民總統決定國會的去留。同理,國會也可以用「國會尊嚴公投」提出全民公投,由公民總統決定總統的去留。公民總統賦予總統、國會雙方制約權,如此即將演成對立僵局,導致國家政務無法推行之情況,因交由公民總統決定,而化解政權危機。

啟動公投─一般而言,不容易到此地步,主要因為總統政策來自國家決策會議制訂,反對機會可大幅降低。若不幸遭反對亦可透過政黨力量在國會啟動提請公投權,交由公民總統決定,或者直接訴之於公民總統連署發動公投權。

褻瀆權利─尊嚴公投是公民總統賦予總統及國會神聖不可褻瀆之權利,不得輕易使用,否則將受到公民總統嚴肅之檢驗。

罷免與解散─總統由全國公民直接舉選產生,除非總統犯罪遭彈劾,否則國會各院是無權罷免,可提交國會決議,提請公民總統直接罷免。總統有權宣告解散全國公民所選出的監察院或立法院。假使司法院與考試院違法亂紀令國家難堪,政府難受,亦可直接宣告解散該院委員會,但仍應先提交國會決議,同意後始得解散之。

篡權獨裁─五權分立,行政院長面對民意或政治責任下台,以自身政治生命與尊嚴為由,呈請總統解散立法國會,看守內閣政務停頓空窗期,元首掌控行政大權。此時,行政院長辭職立法院解散,無專責機構行使制約權,總統成為有權無責之行政首長,容易製造篡權獨裁機會。五權獨立不然,總統與其他專責院會監察院、司法院、考試院仍保持領導與監督之關係,篡權機會微乎其微。

劃清界線─基於憲法法律所規定之總統權與行政權,劃清獨夫獨裁與總統行為之規範界線。

非虛位元首─總統權力源自全國公民直選而具有正當性,尊重元首當選,第一次總統提名行政院長只須國會議長形式同意;為國策會議主席;且為國安會議主席,主持會議,國會議長參與,五院院長、部長列席,不能視為虛位無權之元首。且總統依憲法所賦予之權力,行使本身職權,各院長或各部門首長以其自己實力之領導與監督,達成政府使命與目標,避免干預總統依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總統腐敗─總統彈劾案成立,須經司法院憲法法庭大法官審理,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未經監察院彈劾,總統因個人爭議性大、治國能力差或未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辜負國民付託,影響國家安定、社會秩序,須負起政治責任。國會委員有權提出罷免連署,交由全民公投罷免,此因往往不一定是明顯的政治罪責,而是某些政治因素所引起的是非模糊灰色罪行,若未經國民最後罷免確認,極容易導致民怨和動亂。

過半多數決─總統由全國公民直選採過半絕對多數決之選舉產生,絕對多數決比相對多數決所產生統御權,對治理國家而言更具有說服力。

少數國會委員支持總統必須:

一、總統提名行政院長須謹慎,行政院會若能符合國會多數意見,效益提高。

二、總統應加強本身職權發揮而不是與國會唱反調,爭取行政主導權的行使。

與行政院關係

一、總統是國家元首,不是行政機關最高首長。

二、經總統提名行政院長,國會議長形式同意,總統任命。

三、倒閣揆成立,行政院長之人選視國會多數決決議,總統應允以尊重。

四、副院長、部會首長之專業屬性由考試院檢核提出拔擢任用,總統與行政院長商議後,行政院長同意正式任命。

五、總統受人民付託須將治國理念治國方針向國會報告,政策交由政院可信賴院長執行,不會有窒礙難行。

六、行政院長辭職提請總統解散該專責院會,總統須諮詢該院院長與國會議長後,得宣告解散該院,但仍須國會委員會之委員出席1/2以上同意通過解散,並於60日內完成該院的改選,改選後一年內不得再予以解散。

七、總統對重要政策之決議案或法律之決議案執行滯礙困難,依行政院請求退還監察院或立法院覆議。但憲法修正案不得退回覆議。

八、總統依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行使,仍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行政院長副署,以示同意、負責。總統不須負實際行政政治責任。

九、總統府及所屬機關預算、決算與法案由行政院代為提出。

與立法院關係

一、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機關,其立法確立,總統無權拒絕發布,茲尊重總統民意委託之職權發布法律。同樣立法確立,行政院長除辭職外無權拒絕副署,行政院長副署除知會外,以示同意負責。

二、對立法院通過之法案移請總統政院署名公布之。若法案公布前如異議,總統應行政院要求,核可覆議法案,將原案及反對理由移請立法院將該法律案予以覆議。且必須覆議全條法律案,不得覆議部分,立法院亦不得拒絕,非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之同意維持原決議案,不得推翻總統否決權。

與司法院關係

一、重大政策來自總統緊急命令、防衛性公投、啟動國安機制或戒嚴令等影響全民權益時,若涉及不法啟動或發布,將透過監察院國政調查提出彈劾,司法院檢調偵察依法審判追究。

二、總統違法彈劾由憲法法庭大法官依彈劾程序法審判之。

三、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是否違憲違法之解釋與宣告是否有效。

與監察院關係

一、監察院通過之政策有窒礙難行,總統應行政院要求,核可覆議政策,將原案及反對理由移請監察院,將該政策案予以覆議,監察院亦不得拒絕,非經全體委員1/2以上之同意維持原決議案,不得推翻總統否決權。

二、總統任內如有犯內亂外患罪或犯罪違法屬實時,依憲法得應負法律及政治責任,得由監察院之全體委員1/2以上提議連署,全體委員2/3以上決議,提出彈劾案,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三、總統代表政治最高權力者,任內有刑事豁免權,但沒有被彈劾豁免權,經確認仍應受刑事上之追究。

四、行政院長副署總統所行使之職權,總統無須負其責。監察院全體委員2/3以上通過,仍須到監察院會議,作特殊報告及說明。

五、國安局是我國情治體系最高單位,仍須受監察院監督與彈劾提出,以及司法院之調查審判。凡政府公家機關均一律得受監察院與司法院制約,沒有任何例外。

與國會關係

一、總統為所欲為投其所好,又得不到國會實權制約監督,容易造成獨裁濫權與政權腐化,不利於國家與政治發展。

二、總統行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院長形式同意權,以示上下相對位階關係。

三、總統宣布解散專責院會,經由國會委員出席1/2以上同意解散該院會,並且要求新的選舉。若解散無效,總統無須接受不信任或辭職。

四、未牴觸憲法但可影響現行制度之運作者且受制於專責院會杯葛,總統可透過國會提交公民投票決定。

五、未經監察院彈劾,但總統因個人爭議性大、治國能力差或未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辜負國民付託,影響國家安定社會秩序,須負起政治責任。國會委員有權以全體1/4以上連署,提出全民公投罷免案,附具理由書提出聲請,送請國會議長,於45日內召集國會,如經過全體3/4以上贊同,即刻辦理全民公投罷免案。對同一總統罷免案未通過,國會不得再提罷免聲請,但彈劾案不受此限。

六、總統發布緊急命令,須於發布命令後,國會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國會委員出席過半通過之追認。如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國會如認為有必要解除時,得經全體委員3/5以上決議,移請總統解除。

七、總統每年新的開始,須向國會作國情報告。總統到國會宣達咨文前,先邀請國會議長、五院院長、各黨黨主席於總統府或重要聚會點暢談國家之大事,互相溝通、瞭解彼此政策,察納雅言,化解選舉與政治恩怨。

社會責任

約束力量─賦予魅力領導者權力其背後,也要給予監督權之反制,有效行使實質制衡機制,否則領導者以民粹思維、霸權心態執政,導致民主倒退,絕非國家、人民之福。

展現生機─總統所屬總統府之權力來源不信任以及所屬政黨在國會不佔多數席次時硬碰硬手法,令不同機關不同政黨對立,公義受考驗,公平受檢驗,政府將陷於不安、不信任之停頓緊急狀態,可能令對方採取憲法外之革命政變與非法手段,招致憲法全面否定,也絕非全民之福。為謀求解決此不利形勢,導正專制民主的政治畸形,化解政治、社會對立與不信任危機,解決政治死巷問題,透過憲政改革、政權公民化運動,全國人民、社會團體、政黨、政府共襄盛舉,主動積極推動五權獨立、政治改革、政權改造、政黨改造,解決當前各項危機,建立公民民主政府與民主政黨政治,國家再度展現生機,為國民找到祥和與幸福。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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