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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委員會
2006/10/18 14:36:39瀏覽592|回應0|推薦52

公民委員會

(Version:1.0)

中華民國台灣公民委員會

(簡稱公民委員會)

公民委員會由公民政權委員會、公民社會委員會組成。 

宗旨: 

本會組織為中華民國台灣公民自主、自發性參與之非營利社團法人組織,積極投入政權公民化、終結黨政權制度性改造以及公民社會運動之公義、公益公民運動。本會依據公政權方略,建立公正、公義、公理公政權制度。在政治上,公民參與政治權直接管理與監督政府,公民完全主導政權,公民位階提升至公民總統。在社會上,以公民為主體之公民社會,自主結社組織參與及關心民間與政府公共事務,籌辦公民會議對公共政策、公共事務的討論與關切具有關鍵性影響力的運作,引導正面性民主新思維,使得公民意見完整展現於公民社會。進而實踐社會公平正義、多元發展,落實公民社會群眾意識與意志力的力量與核心價值。 

緣起: 

當前政治黨政權弊害不計其數,諸如政黨凌駕於政府之上,玩弄五權、愚弄公民權、箝制自由人權;政黨獨裁操控政府,予取予求,分贓酬庸,官官相護政治組織體;政黨掛帥,執政政黨擁有絕對權力,胡亂非為,超越政黨道德權限;政權與政黨掛勾,腐蝕人性與黨性,造就狐群狗黨、貪腐政權;政府成為黨傀儡政府、政權成為黨傀儡政權‧‧‧等等嚴重弊端,阻礙國家發展甚至禍國殃民人神共憤。

有鑑於黨政權上焉種種醜態百出,令廣大公民所不齒。為了政治向上提升,避免向下沉淪,公民們此時此刻站出來爭取公民權。人民出頭天,是總統、議長之上的公民總統、公政權之上的主導公民。不再是政黨、政客玩弄的棋子。不再是黨政權之下的傀儡公民。因此,神聖公民必須徹底了解唯有從根治本結束黨政權。惟有公民政權始有公民社會,公民政治始能發揮盡致、盡善盡美。人民位階從過去家政權帝王專制的草民,至現今黨政權政黨專制的公民,進一步成為未來公政權國家的公民總統。

曾擔任洛克菲勒基金會會長戈德‧馬克說:「它們為何成長?因為種子在那裡,土壤也合適。有一群孜孜不倦的人,想要處理現有體制無法成功處理的問題。他們擺脫舊有的窠臼,致力創造新的組織形式。他們建立了更自由、更有效能與更具生產力的組織。這是一個關鍵性的領域。」顧名思義,公民委員會的行動綱領正是朝此方向前進,深化民主改革。其精髓:主權在民、五權獨立、五院制衡、領導與監督制衡、政黨抗衡、公民政黨抗衡、政治清明的國民主義精神制度。 

功能: 

一、本會組織是公民社團與政府、政黨保持三角鼎立關係,相互制衡與平衡,是互動式調節與制約型功能組織。政黨的權力來源於政府的政治權力,必須有效自約與制約,為全民謀福利。若背叛權力,貪贓枉法、胡作非為,自然成為權力的罪人或犯罪政黨,必將得到公民的唾棄與應有的懲罰與報應。

二、本會組織標榜政治中立、中性公民組成,不論意識、不論宗教、不論黨派、不同族群、不同地域、不分階級、不分職業。對於偏左或偏右、保守或激進、統派或獨派、藍黨或綠黨,採取的是「你的言論是自由,我的批判是反應」。尤其面對貪贓枉法、挑撥、分化、分裂、誣衊等之政客與政黨加以撻伐反擊。

三、本會組織將結合第三勢力,整合非政府、非政黨之公民組織,平時任務編組各自獨立運行,於特殊任務需要得以整合群體組織力量達成多數公民理念之實現。本會強調發展公民權,不是政府或任何政黨代言人,亦非歌功頌德、政黨打手、傀儡公民組織體。

任務準則: 

一、建立公政權、終結黨政權。落實公正、公義、公理政治權力。

二、推動實施五權獨立,公民總統制公民政府,公民主導政府組織體。

三、建立公民民主政治與政黨政治的公民民主政黨政治。

四、批判與監督政黨、政權、政府的政治是非。

五、防弊腐化政治、民主變調,改造政治,教化政黨、教化公民。

六、追求社會公平、正義,建立祥和、進取、均富的公民社會。

七、推動政權公民化與公民社會雙向公民運動,掀起新世代公民民主運動的浪潮。

八、治定公民憲法,建立公民政府,壯大公民社會。

九、參與國會委員選舉,宣揚、實踐公民委員會政策與監督府院黨。

(註:入閣官員之公民委員將與公民委員會劃清界線,仍受其監督,做錯照樣批判。)

目標:發展公民權 

1、強化公民政權、弱化政黨政權─公民強權

2、科學、教育、經濟、文化精研發展-科學發展權、教育發展權、經濟發展權、文化發展權

3、國家、族群、兩性、住民之平等-國家平等權、族群平等權、兩性平等權、住民平等權

4、兩岸之和平、世界之和平-和平權

5、免於生命危險恐懼詐欺暴力-安全權

6、免於社會、政治風氣墮落敗壞-公民道德權、政黨道德權

7、提升人性、人格、環境、人權向上導引-人性尊嚴權、人格發展權、優質環境權、新新代人權

8、公民擴大政治權的決定性公民投票權、參政權、監督制約權

9、強化公民社會權-生存權、學習權、工作權、信仰權、財產權

10、社會思三權分立獨立於黨政軍之外-宗教權、文化權、媒體權

11、享有社會福利資源權-社會救助權、弱勢救濟權、健保救濟權、教育救濟權、自立救濟發展權

12、營運事業權永續化-勞工三權-團結權、團體交涉權、爭議權/雇主三權-協合權、政府救濟權、爭益權

13、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利義務-言論、講學、著作、出版、秘密通訊、集會、結社等之自由;請願、訴願、訴訟、服公職等之權;依法納稅、服兵役等之義務;人民其他自由及權利,受法律約束與保障。

架構:

公民委員會設立執事會,由執事群組成,置總執行長、副總執行長,由執事會選舉產生。設兩會公民政權委員會、公民社會委員會。總執行長聘任與指揮公民政權委員會與公民社會委員會執行長(各壹名),各專業委員會執行長負責該會各項業務之推動。另含四個行政部門,包括企劃部、研究部、資訊部、行政部。由副總執行長指揮調度與管理。並設置由產、官、學界菁英所組成之顧問群,指導及協助推展會務。

本會先定位小型公民組織體,認同公民政權與公民社會之公民,自主自發性參與成為公民委員會一份子。雖是一群平凡公民,超越自己、超越台灣、超越世界,卻能成就一項不平凡志業。本會屬扁平式組織,各自管理,執行執事會決策,積極主動、自動自發、自我管理制度,屬性公民義工,以專業、分工劃分職責。以暱名委員冠稱。 

公民委員會醜話先約

(公民委員光明磊落條款)

1、做人處事行正大光明之路,不走旁門左道、邪魔歪道。

2、非巧取豪奪、不擇手段之野蠻、巧詐組織。

3、非政治流氓、政黨打手、傀儡公民之團體。

4、不爭權、不奪利、不貪勢、不污錢。

5、不做假帳、不拿回扣、不得授受賄。

6、不投機取巧、不陽奉陰違。

7、懂得利益迴避、知所進退。

8、制約別人先管理自己。

9、發展公民權服務大眾。

10、若有上述不良行為涉及不法之事實證據,公民委員會立即秉公處理,予以停職,主動函送檢調查察,杜絕公民委員敗類。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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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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