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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獨立_行政
2006/08/21 17:35:18瀏覽578|回應0|推薦0

行政

 「五權獨立之一,行政權獨立,由公民直接主導。」

行政權源:

經由新總統提名行政院長,經國會議長形式同意,總統任命,執行行政權。

倒閣揆成立,國會多數決新行政院長,總統形式同意任命,執行行政權。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屬向專業,考試院檢審提出拔擢任用,由行政院長與總統商談意向,行政院長正式同意任命。

閣揆與副閣揆、部會首長任期與總統、國會互動之關係決定。

權力機關:

行政院置行政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不管部會政務委員、及各部、會、局、處等與幕僚組織。

行政院設置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設置各部─內政部(勞動人資、衛生消保等)、外交部、國防部、財經部(財政、經貿)、教育部(文化、體育、公民權)、運通部(交通、運輸、建設、電信、網際)、綠色資源部(農業、環境資源、環保生態、觀光、國土安全)、藍色資源部(漁業、海洋資源、海洋生態)、科技部等各部。

行政院設置委員會:族群創合委員會(原住民、客家、僑民等)、通訊暨傳播委員會、金融監理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暨全球發展委員會、兩岸三通事務委員會等。

其他:祕書處、主計處、法務處、人事審議局、中央銀行等。

安全機關:國民安全會議(民安會)-民安局隸屬之。

警政署、各警察機關、消防署、救難隊等隸屬於民安局。

職權: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獨立行政機關。

行政院提出相關法案於立法院,諸如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其他重大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事項之法案;行政院提出公共政策、福利政策、公共建設之議題提案於監察院。

行政院執行總統之國策會議決及國會政策決議。如衝突,以國會多數決議為主。

行政權力:

提名權-院長同意專業部會首長,正式任命。

副署權-總統於法律或命令公布前,行政院長副署。未經副署,在法律上不發生效力。

提出解散權-對立法院或監察院各別院會,有呈請總統宣告解散,但須經國會同意。

報告及提案權-向監察院提出政策及向立法院提出法案之專責報告與備詢。

覆議權-經總統核可,將窒礙難行已決議之政策、法案,移請監察院、立法院覆議,覆議程序兩者相同。

提出預算決算權-分別提出於立法院、監察院審核。

政策決定權-行政政策之決定。

行政依法:

行政院法案提案正本於立法院,依法定程序立法,副本須知會監察院作為法案審察是否違憲違法。

行政院提出行政院管轄機關預算案於立法院。

行政院提出行政院管轄機關總決算於監察院。

行政院長依法源副總統、議長、副議長之後,代行總統職位及參與總統與議長召集有關各院院長以會商解決院與院間之爭執。

並協調各部會草擬立法提案,裁定各部會簽署所提出之法律草案。

亦可要求優先審理重要法案及批准對部會首長之起訴。

與各專責院長組織委員會,解決地方縣市自治法重大障礙問題。

行政院會議:

一、行政院會議是首長與合議併用制,由院長決定,部會首長可以有不同意見表達與改善意見,但最後必須合議制之議決,若有不贊成其結果,則自己辭職或免職。

二、行政院會議為行政院長諮詢機關。

三、行政院會議議決行政院職權行使之事項。

四、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院長代理之,院長、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公推其中一人代理主席。以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議案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議決之,對決議如主管部會首長有異議時、及重大議案決議,由院長決定之。

協合會議:

一、協合主義發展,協商妥協整合之聯合會議,達成共識且透過媒體轉播記錄。

二、加強遊說利益與反利益團體,避免群眾運動之衝突抗爭,導引社會價值觀改造。加強不同意見之團體交流,經言詞激辯溝通激盪,形成社會共識,有利於政策推行。

三、國會、院會與公眾利益團體諮詢磋商、權益協調整合,簽署合作協議備忘錄,提供決策者參酌。

四、協合會以公開透明方式進行磋商談判。協合會以公聽會或聽證會方式利用各方意見反映,使政府獲取施政參考意見。

五、國會、院會政策法案雙方提出不同版本,透過協合會與協合精神共同協商,形成交集。

六、各級機關或各院部會反映內部意見或外部意見,建立協合制度,使各民意之反映與利益有效發揮,否則透過不合法手段製造政治貪賄、回扣、紅包文化及群眾衝突事件。

用人唯才─行政院機構部會首長用人唯才,負起治國之責任。用人舉才無所謂限制,任何政黨、任何社團、或社會菁英賢才均可納入考量,但得先經考試院評鑑考核或拔擢任用。行政目標明確,須以國家決策至上、社會治安與發展為首、國民福祉第一,作為政策與利益之考量與政治實績,展現政府行事風格與用人的和協、尊重、包容的大氣度。

官檢舉才─官檢委員會由考試院人事行政局與行政院人事審議局派任組織之隸屬於考試院,決定行政院部會首長,含官方基金會政府官員人事權之評議、監督。(中央政府副院長、部、會首長位階政務官應全面改制事務官,不隨政黨更迭而更替,全心致力於專責職權,依考銓任用法規輪調、晉升或降級,不受院長、總統、政黨欽點。)主要避免極端錯誤的政黨攬權、政治分贓、政黨分贓、政治酬庸、政黨酬庸、選舉酬庸、退職官攏絡或意識掛帥選才取向,打破政治酬庸、分贓、攏絡制度,外行領導內行。每年官檢評議,不適任者另有任用。各級單位首長每四年輪調,防杜久佔、怠忽、腐化及弊端叢生。

行政院長無須經立法院、監察院改選而辭職,但總統改選後必須總辭以示對元首人事權尊重。

行政院院部會執行政務,當有效受監察院監督,避免有權無責,防止行政權畸形發展。且行政權向立法、監察國會負責,其制度採用倒閣揆權控管制衡。

副署同意─緊急命令亦須行政院會議決議後,副署同意負其責,總統公布,以表示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

信任案─行政院長信任案與政策、法案提案互綁,以自己辭職為擔保,以示與此案共進退,經與部長會議討論審議後,向立法院或監察院提出信任案以決定政院閣揆之去留,在此情形除非三日內有不信任案動議提出,經表決否決行政院所提政策、法案,即視同通過解職令。

看守內閣─總統選舉日前三個月競選期間屬看守內閣,可提出施政藍圖。但重大政策、法案交由下任行政內閣提出與決定。

五院處理─屬於非常性行政中立之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如中央選舉委員會、金融監理委員等列舉機構,交由獨立五院參與平形處理,利用職權背後院會的強大力量支援,行事更徹底方便,行政院僅站在監督的角色立場,不得直接指揮管理,避免行政不中立,扭曲公正性與公信力。

中選會─中選會超然獨立行使職權,監督各項選舉及審理選舉糾紛,裁決各項選舉爭議,監督公民投票運作過程等客觀、公正、排除政黨性格及政黨利益迴避之機構。中選會2/3委員由五院委員會委員依各院各黨比例派代表與1/3推薦院外公正人士,合議制全體代表2/3議決重大事項,執行中選會選務行政、選務管理監督及選舉、公投各項監督等工作,降低各院或任何政黨之影響力。

兩安會─國家安全機關兩安會:國家安全、國民安全會議。

國家安全會議總統主持;國民安全會議行政院長主持。

其組織法以法律定之。

科技部─台灣以科技立國之科技島,為綠色矽島。任何行業都需要研發創新,突破現有傳統技術,國科會提升科技部,分支機構為:國防科技院(總部桃園),國防部主導,下設飛彈研發中心(花蓮)、航太研發中心(台中)、艦潛研發中心(高雄),與民間業者配合,發展尖端武器製輸國;工業科技院(總部新竹),民間企業群主導,下設專案研發中心(北中南設置),發展尖端科技產品與基礎材料。科技部擔當重任,職責所在,加強國防、輕重工業與精密科學之研創政策,規劃領先指標計劃,帶領國家科技、國防工業、財團企業與中小企業進軍國際市場,更上一層樓。

與總統關係

一、總統不是行政機關,乃國家元首依憲法所賦予之職權行使,但仍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行政院長副署,以示同意、負責。元首不須負實際政治責任。

二、行政院長對國家行政及總統負責,也須對立法、監察專責院會負責。

三、行政院長不得兼職國會議長或國會委員,若有其職必須辭去。院長可以是國會委員遴選或議長提名委員會同意,總統得任命之,不是總統幕僚,進退不以總統愛憎為標準,當然無須對總統負其全責。

四、行政權獨立執行業務來自總統與國會決策會議,依憲法行之。

與立法院關係

一、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等,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提請總統核可,經總統同意,於該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於送達立法院十五日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覆議經全體委員過半維持原決議案,行政院長最後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二、法案與信任案互綁,立法委員全體過半信任案不成立,行政院長必須辭職,行政院長得同時提請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之要求,總統十日內須諮詢國會議長、立法院長後宣告解散立法院,於十日內國會議長得召開國會,經國會委員出席1/2以上同意解散之,重新改選,一年內禁止再度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未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三、信任案未提出,其法案立法院否決或退回修改,無所謂倒閣揆問題,行政院長必須接受立法院決議放棄或修改,不需要以尊嚴辭職明志,政局穩定。並且可貫徹多數民意法案政策理念,不至於行政院敷衍立法院而減低政府的效能、違背社會民意之導向。

四、政院充當立法國會行其法案立法者,要求立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將立法職能授與政府,一旦立法院通過權力授予某法案某時效內,政府可用所謂行政命令形式制訂法律,加速立法過程。但包裹表決之法案與行政命令之法律仍必須經監察院監督之限制。其他相關重要法案不涉及意識型態包裹立法亦適用之。

五、任何法案如承擔政府責任之信任綁標視為接受,否則倒閣揆成立重新選出。如此壓力立法院之議案無需任何議會表決變成法案,但仍須經監察院複核是否違憲違法。

六、憲法賦予政府包裹表決,立法國會應全面接受政府同意修正案,以利加速法案進行。

七、立法院依法中止行政部門不當命令。監察院對違憲違法之政策退回或要求修正。

八、各院預算案由各院向立法院提出,行政院僅提所管轄之機關預算案。

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所發布規章命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函送立法院備查。

與司法院關係

一、法務部(縮編法務處)檢調單位移交司法院管轄,由司法院掌握檢、調、審一條鞭一元化制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而不受政院、政黨操控。

二、如行政體系掌理檢調部門,檢調難以追究高層違法刑事責任,檢調公正性、公信力難免令人起疑竇。

三、行政院之公務人員違法失職,經彈劾提出,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

與考試院關係

一、行政院兼掌人事考銓之權,容易破壞文官制度,引用私人包庇私人自行銓敘之流弊,所以必須設立獨立機關,獨立行使考試權。

二、行政院設人事審議局取代現在人事行政局,配合官檢委員會職權,依法審議各級單位不管部會政務官、事務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獎懲事項。人事行政局轉隸考試院,行銓敘、監督之責。

與監察院關係

一、行政院向監察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院部會首長得向監察院接受備詢之義務。

二、對監察院通過之政策有窒礙難行,總統應行政院要求,核可覆議政策,將原案及反對理由移請監察院將該政策案予以覆議,監察院亦不得拒絕,非經全體委員1/2以上之同意維持原決議案,不得推翻總統否決權。

三、監察院經全體委員1/3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全體委員過半贊成,行政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呈,行政院長得同時提請總統宣告解散監察院,總統十日內須諮詢國會議長、監察院長後宣告解散監察院,於十日內國會議長得召開國會,經國會委員出席1/2以上同意解散之,重新改選,一年內禁止再度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未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院長再提不信任案。信任案未提出,其政策為監察院否決或建議其修改,無所謂倒閣揆問題,行政院長必須接受監察院決議,放棄或修改。

四、政策轉為法案,須交由立法院主導立法。

五、行政院長有權要求監察院就其一般政策之宣告予以正式認可。

六、監察院有權主動調閱府院機關所發布之命令及有關文件,經專門委員會審察與決議,提出糾彈。

七、民安局是我國警政體系最高單位。違法亂紀仍須受監察院監督與彈劾提出,以及司法院調查審判。

與國會關係

一、行政院是中央政府治權機關須對國會負起施政不利連帶責任。若行政內閣以國會議員為主參與行政,違背領導權與監督權之制衡制度,責任不清,不利政府清廉運作。

二、國會議長為多數黨或聯盟政黨推派領袖,大都為多數黨黨主席或聯盟政黨總裁。

三、國會多數決議決同意新閣揆,形同於議會內閣制一部分,國會議員可免去原委員職成為閣員,直接參與行政院會務議決。與原先行政政院居於同等性質,仍須接受相同機關監督,所以內閣院長亦須受國會監督。

社會責任

治安管理─人民有免於居處恐懼、危險、社會混亂之生活空間,政府必須重視民眾生命財產的福祉與安全,應成立國民安全局加強之。警察是人民保母以民安服務為職志,內政部警政署、各警察機關、消防署、救難隊等移轉民安局,獨立加強對社會治安管理,由行政院長直接管轄。

醜陋現形─議會內閣制之國會議員參與行政事務,身兼議員及官吏、領導與監督雙重職掌,職位與責任混淆,不利行政清廉。且因同質性之國會黨類,官官相護、議員相袒,暴露其政治醜陋現形記,國會四權無法伸張,內閣易於快速腐化。猶如總統欽點監察院、司法院首長與大法官,使得監察、司法國會制約權幾乎難以上達高階首長及總統,刑不上大夫,天子與大夫犯法與庶民同罪,似乎遙不可及。因而設計政院部會首長專業領導、廢除政務官制度,以及國會議員或議長專斷,規避議會內閣制之缺失:其一、國會輔佐行政院政務執行,避免國政處理不當之缺失;其二、阻止國會議員身兼官吏,避免腐敗,防不當行為弊端之缺失。

選舉佈局─專門於議會政治拼鬥之國會議員或政黨酬庸型之政務官,並不一定具有強而有力的信念與偉大崇高的理想。若政府舉才以意識、選舉掛帥,推動國家政策法案,只是專注於掌握權勢與選舉佈局作為考量,以意識型態、作秀心態執行政策,以群眾路線運動當作掌權手段,結果以街頭議會秀政治上演於行政舞台,其政務品質堪慮,危險可想而知。國家領導者,背景來自專門於議會政治拼鬥之國會議員,本身更須要調整自我設限心態,否則街頭議會秀政治排演於國家佈局、上演於國家舞台,將國家帶領至政府負債高成長、社會價值觀向下沉淪與政治亂象、民主怪誕的方向行進,將貽人口實且遭人非議,其治國品質堪憂,令國人憂心忡忡,自然不在話下。

兩全其美─然而多黨不過半,也極容易暴露政治分贓缺陷,透過政黨協商權力交換,分配政府職務,行分贓事實。事實上,堂堂正正的政治,不是施小惠的官位權力分配,而是讓政權大大方方賦予所有賢能者之權力與責任。五權獨立行政部門部會首長考試院人事主導作法,明顯迴避了短視議員、酬庸政務官全面專政的缺失,端出極品國宴之法案,提出最好佳餚政策,交到中央政府各院權責機關審議,促進行政多元效率以及國會監督的兩全其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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