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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獨立_立法
2006/08/21 17:31:08瀏覽338|回應0|推薦0

立法

「五權獨立之二,立法權獨立,由公民直接主導。」

立法權源:

立法委員由全體公民選出之,組織立法委員會,行使立法權。

院長由立法委員會委員中選出,經總統形式同意。

副院長、內部首長由院長推薦提名,立法委員會同意。

立法委員任期四年,改選可連選連任。

立法委員單一選區兩票制直接公民選出區域代表及總額1/3不分區代表依票選政黨比例分配之。

權力機關:

立法院置立法院長、副院長、立法委員會、專門委員會與幕僚組織。

設立專門委員會-財經、教育、國防、外交、內政、司法、專案委員會等。

另設議事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請願委員會等。

職權: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獨立立法機關。

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其他重大事項法案等;行使立法、修法、修憲、新憲之權責。

立法權力:

1、 議會權-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2、 言論免責權-院內言論對外不負責任。

3、 不逮捕特權-會期中,非經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4、 法案審議權-法案審查、議決之權。

5、 法案質詢權-聽取各院提出法案報告與列席人員備詢相關法案。

6、 倒閣揆權-行政權法案與信任案互綁未能通過,行政機關倒閣揆之。

7、 修法權-一般法律修改之權。

8、 修憲權-擬定憲法修正案之權。

9、 新憲權-與新憲委員會共同治定新憲法。

10、財政預算監督權-對國家各機關財政預算監督把關之權。

11、解決中央與地方事權爭議之權。

12、受理人民請願權-請願案之審查結果認為應成議案者,納入程序委員會列入討論事項。

立法委員資格立法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地方民意代表一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二、任簡任司法官五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五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四、曾任大學教授五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七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六、清廉正直,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立院會期─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依專門委員會會議與立法院會議之自行與全員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立法院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

一、總統或國會議長咨請。

二、立法委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輔佐立法─立法院應有提案立法權,輔佐各院會提案立法之不足。但不得與該院之權責相衝突,否則視為無效,爭議之處交由大法官會議解釋及最後裁決。立法院提案權非行政院相關提案如預算案、戒嚴案等不得越俎代庖。立法院有義務調節解決中央與地方事務爭議,擬訂法案修正。

法案審議─立法院有行使法案審查權、法案質詢權、法案議決權。當立法院聽取各院提出法案報告與列席人員備詢相關法案,瞭解法案內容之贊同與否及是否以決議移請各院予以變更。決議前必須要取得溝通協調,對於法案提供論壇公眾討論或辯論,經由媒體播放給大眾,並採取協合精神,溝通協調審議方式進行。

遲滯立法─法案一經審議,不得留至下一會期決議,否則加開會議繼續審理,完成立法程序,避免重新開始冗長過程,易流於政黨以拖延戰術影響或因應新民意機會而變更之延長,因勢利導,遲滯立法,積壓法案。

終極表決─爭議性法案議決若立法院、監察院兩造無法折衷妥協,最後應由立法院作出覆議,終極表決確認。

專門委員會─在立委席次減少情況,勢必影響專門委員會人數相對減少,法案審議或參與黨團協商極易傾向於少數利益之法案,影響整體公益,且密室分贓政治勒索現象更形惡化。唯一補救配套措施:將專門委員會依相似歸類縮減之配套權宜措施。專門委員會減少,但委員人數規模擴大,意在防止少數委員控制法案不利大眾之權益,以及政黨色彩鮮明或財團立委聯合壟斷成為具有黨性或利益團體性之法案。

單純立法權─立法院的職務力求單純化,主要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針對立法項目進行審查、質詢、議決等工作。立法權應受憲法規範之限制;法律制定權、預算決議權控制政府行事範圍之界限;法案質詢權說明問題真相,以利立法品質鉅細靡遺。

修憲決議─立法院全體委員1/4以上提議,全體3/4以上出席,出席3/4以上決議修憲,提請國會同意全民公投,提交全國公民總統複決憲法修正案。

議事規則─立法委員會議事規則嚴格訂定行為準則,並依準則確實執行,以確保對立機關必要平衡。會議時設置議事委員會,各黨派代委員參與監督現場議事秩序,質詢委員若有違反議事規則當場提出,主席裁示糾正制止或動用警察權,交由紀律委員會懲處。

議事倫理─正反立場在議事廳論戰,立法院、監察院應建立議事倫理規範,不准人身傷害或聲譽誹謗。如有情事發生,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秉公處理。院會內有公策言論及表決免責權,但沒有誣衊言論免責權和刑事豁免權。

財政預算監督權:

一、依憲審議和通過政府財政預算案。

二、預備費支出事後審查承認權。

不兼官吏─立法委員及其他國會委員皆不得兼任官吏,居於領導與監督分權相對關係。

補選─總統副總統、各院、國會補選,立法院提出辦理。

與總統關係

一、總統頒布立法院所通過之法律,對窒礙難行之法律行使核可覆議權。

二、立法院長須經總統形式同意,以示位階上下相對之關係。

與行政院關係

一、法案與信任案互綁,立法委員全體過半不信任,行政院長必須辭職,並同時提請總統宣告解散立法院之要求,經國會同意,重新改選,一年內禁止再度解散立法院。

二、信任案未提出,其法案為立法院否決或退回修改,無所謂倒閣揆之問題。行政院長必須接受立法院之決議,放棄或修改之。

三、立法院預算提出於行政院審查,審完後再提預算案於立法院複核。

與司法院關係

一、立法院之全體委員1/3以上提出,可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案。

二、各院機關之組織,立法院制定組織法,司法院組織法也不例外。

三、司法院就其職掌事項所提出法律案,立法院審察議決之。

與考試院關係

一、與立法院開會討論有關考試事項之法律案時,得列席陳述意見。

二、考試院本身預算獨立,決算獨立,人事獨立直接向立法院、監察院提出預算、決算審議,人事由院內人事審議會決議。

三、專責委員選舉資格,由考試院檢覆認證嚴格審定,過濾篩選良莠不齊參選份子。

與監察院關係

一、立法院合併監察院,事務煩瑣,無法專業專心有效致力於立法審查訂定,法案審查一定落後,堆積勢所難免,無法改善現行五權分立所走的錯路。原來的立法院紛紛擾擾、遲滯立法、粗糙立法,仍然繼續存在於三權分立的體系裡。其問題癥結、亂象根源尚未能解決,反而使情況更惡化。

二、立法權兼監察權容易導致立法院權大勢大專制蠻橫,導致國會失控之流弊。

三、監察院非立法機關僅是輔助、監督立法機關之立法,提升立法品質與公正性,避免誤蹈違憲違法。

四、政策為政務先行計劃指標,政務為政策推動後續任務,其推動計劃政策至政務執行監督審查之職權,由監察院行使天經地義,無可厚非,責任政治顯露無遺。

與國會關係

一、新憲由立法委員會與新憲委員會合組憲改大會共同討論訂定。完成後,提請國會提交全民公投複決之。立法院修憲創議權須經國會提請全國公民投票複決,若國會未通過公投程序,修憲案仍失效。

二、立法委員來自小選區選舉,自然而然所作所為以民意為重,依選民好惡為依歸,服務選民追求該選區利益,雖可能已違背政黨既定政策,犧牲國家整體利益,喪失立法委員的原本責任與義務。因此為了防範立委只著重選民服務,或個人嘩眾取寵以求注意,降低議會品質,必須權力設限與議事規則規範制約。修正其職權結構,立法院純立法之權力設限,政策案轉由監察院負責,保證其效率之貫徹。

三、導引政黨主導議員問政整合力量,發揮紀律機制,強調政治生命共同體觀念,儘速完成立法建設或計畫。

社會責任

制度調整─現行立法院制度,法案積壓排隊等候處理緩慢,怠忽職守,影響人民權益的行使;人民殷盼的重要法案還要等待何時完成;再加上利益牽扯因素,法案延宕,最後迅速包裹表決,立法品質粗糙。因此制度上出問題,就必須從制度面做出調整才能解決。

專業立法─當前立法兼監察性質的工作,在制度上是嚴重的錯誤,必須放棄政策、政務的監察與質詢這一部分的工作,不涉及旁務,專心立法,專業立法。開議期間,議事規則明示規定全員到齊,致力於立法,提升立法作業品質。

立法品質─立法委員代表單一選區支持人數多寡,代表民意之實質多元化、本土性格化,意味來自不同區域、不同程度力量,在立法國會中相互激盪制衡,喧囂場面不斷。然而,因政策質詢監察院取代,寧靜立法取代叫囂場面,想作秀無舞台,立法效率與品質將可大幅提升。

單純立法─五權獨立單一選區兩票制選出立法委員,因著重於單純立法,著眼於國家整體權益之法案,難以發揮在地選民之服務,且無政策、政務之包袱或金錢與權力等誘因,立法委員立法又必須迴避利益原則,自然可以專心致力於立法,不受私利或他人干擾。

憲法精神─立法的制定在於防範不當發生之未然,可備而不用,卻不能應無預防而刪除之。法律對任何人未犯法,一視同仁,無罪看待,備而不用。當壞人作姦犯科觸犯法律時,法律便成為制約壞人的一項武器。憲法內容制衡權-倒閣揆權、解散權、覆議權、尊嚴公投權、監督制約權等,屬於領導與監督互相制衡之權力,防範於不當發生之未然,可備而不用,但不能廢除之。否則,勢必造成特殊權力的無限漫延,變成難以掌控與制約,最後任其為所欲為,撕裂憲法精神,百姓遭殃。因此,以國家主義、種族主義、公民主義發展個人、或特殊團體之實力,成為英雄式、明星級崇拜而為掌權者,且欲以各種手段削弱國會監督權增強領導行政權之集權政體,則公民總統當予以制止,政權不得干涉與侵犯。違憲者應受監察、司法部門權力制裁與公民總統權威制裁。

三權獨立─推行三權獨立只是做了一半,仍未真正解決當今問題立法國會之亂象,甚至變本加厲。立法加監察權的恣意妄為,立法正事不管,以立法院作為個人秀舞台,懈怠立法嚴重,又加上濫用監察權,成為國家無法避免的大災難、大亂源。

國會減員─立法國會減員節省公帑,其效率是否彰顯,得視委員能否專業專心致力於立法職權。但依現行五權分立之立法權亂而無序或三權體制立法權兼監察權雜而不實,當遇到政黨理念及利益衝突時,維持高格調問政或提升議事效率,改善立法品質,在可預見的未來,解決國會亂象並不樂觀。且因大幅縮減國會席次,將會影響弱勢政黨被排擠效應,大幅降低多元民意代表性,國會改革和深化民主手段卻與目的相悖離而矛盾。

黑金政治─地方派系為了爭奪國會的席次,擴張政治版圖,任何手段無所不用其極,金權、黑道有恃無恐介入選舉,選風敗壞,一旦勝選進入國會殿堂,派閥操控議會權,黑金參議,終致影響民主政治的品質。因此鏟除選舉歪風,中選會應扮演端正選風相當重要之角色。在五權獨立操作下,各院委員會各黨比例派代參與,結合與應用五權機關背後強大資源與公權力,有效監督制約選風惡質化,使民意代表素質向上提升。

基本法─政府、政黨、社團、民眾應積極推動公民政府,促使立法機關訂定「中央政府改造基本法」。公民總統有權要求將來不單是立法院公民直選,其餘司法、考試、監察三院也應交由公民直選,達成政權公民化之初步端倪。以目前朝野政治生態,透過「中央政府改造基本法」實施,修正政府組織行為達到理想模式,行與知並進,理論與實際配合,直至新憲完成廢除,如此設計比較沒有爭議,是最為恰當的作法。如同德國基本法創立臨時政治制度,直至東西德統一,新憲制定而廢止。

憲政改革─憲政改革對象,不針對中央政府領導權與監督權進行改造與革新,仍繼續延用舊朝、舊憲體制,或不去認清台灣政治生態事實,一昧以三權改五權,或弱化制約權,一錯再錯,則一切談改革,談民主深化,只是政權更替的幌子而已。政府應即刻開始「公民政權」之準備,著手收集相關資料彙整研究,不要輸在民間的起跑點上,被動不如主動,堅持改革就是從現在做起,提得起放得下,要為後代爭千秋,不要為既得利益喪失改革的機會,歷史永遠會留下前人認真打拼、開創民主的珍貴記錄。公民政權NO.1,台灣第一,世界第一,令世人刮目相看,讚譽台灣政治奇蹟,使台灣再度成為活躍在國際政治舞台上的閃耀明星。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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