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 「五權獨立之四,考試權獨立,由公民直接主導。」 考試權源:
考試委員由全國公民選出之,組織考試委員會,行使考試權。
院長由考試委員會委員中選出,經由總統形式同意。
部會首長須經考試院任用資格檢定,始由院長提名,考試委員會同意。
考試委員任期四年,改選可連選連任之。
考試委員候選人由各政黨或社團推薦由公民直接選出。
權力機關:
考試院置考試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會、
考試院會議、考選部、銓敘部、評核部、考銓處、典試委員會、人事行政局及附屬官檢委員會、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與幕僚組織。
職權: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獨立考試機關。
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公家機關官員、委員評核與官檢委員會之評議、監督之責。
考試權力:
1、 考選權-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對於承辦該業務機關,有指示監督之責。
2、 銓敘權-掌理全國文職公務員銓敘,各機關人事審議機構之考銓監督管理事項。
3、 典試權-負責舉行考試,選拔人才。
4、 評核權-負責公家機關官員、委員評比考核。
5、 評議權-官檢委員會之評議、監督。
考試委員資格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
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教授七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四、高等考試及格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七年以上,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五、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評議監督─考選部負責考試、銓敘部負責人事銓敘、評核部對公家機關評核。考試院掌理考試與各院部會人事審議行政監督,主要功能提供政府人才甄補之管道,覆核各院人事審議是否非法任用與包庇,並銓敘與監督。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險撫恤退休,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由考試院專責辦理。公家機關評比考核納入考試院為重要職權之一。人事行政局與各院人事審議局(會)派任組織官檢委員會之評議、監督之責。
考試院會議:
一、考試院之決策機構,決定考銓大政。
二、正副院長、考試委員組織之。
三、依憲法行使考試院職掌之政策及相關事項。
四、以法定出席人1/2出席,出席者過半數同意決議之合議制機構。
人事獨立─日本人事院獨立於行政機關,獨立行使運作良好,我國人事行政局也應該回歸考試院掌理,不受行政院控制,否則弊大於利,權衡得失不利政府廉能運作。人事行政局應回歸隸屬考試院,銓敘部人事行政局專管各院部會人事審議機構之銓敘、監督行政業務,負起人事利弊之責任。
獨立行使─考試委員經全國公民選出,不受總統或行政院掌控,依憲法決議考試權事項,正副院長不得指使或干涉。委員須超出黨派之外,行政中立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可參與政黨但禁止身兼黨職及任何政黨活動,不存有任何黨派統獨族群意識,必須客觀超然公正立場,負起憲法所賦予之考試權之責,依主觀自由心證及客觀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外力的影響干涉,公平選拔優秀人才參與政府工作,做出優良考試權決策,提高行政效率。
評比考核─各院部會機關官員、委員表現良窳,考試院依評比項目考核,定期對人民公布,以激勵公務人員士氣。評比倒數一、二名之機關首長撤換或自行離職或自我省思,並對其內部制度須做出改革調整,迎接政治革新不斷的挑戰。
選賢舉才─考試院之選拔人才,拔賢舉才,建立事務官嚴謹升遷制度與官檢制度。關於政務官適用,因政務官隨政黨推薦上下野,隨時更迭,各院依政務官任用之法規予以規定辦理。必要時,廢除政務官制度,防範政務官私心私用、酬庸人才,降低文官素質。
與行政院關係
一、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主管國家大政推動施行,但人事銓敘、考試用人,行政機關不宜親自運作。
二、人事審議局對行政院組織架構、人員編制之適用仍負其權責。然職權劃分其考試徵才、銓敘公務人員,仍由考試院行使,落實分權理論。
三、行政院兼掌考銓之權,不僅權力擴增,且容易受行政權干預,破壞考試制度,引用私人包庇私人,自行銓敘之流弊。
四、行政院運作事務官之任用、銓敘,容易造成文官升遷制度不合理、不公平,且文官體系容易遭破壞。所以必須設立獨立機關,獨立行使考試權與官檢舉才制度。
五、行政院有權用人但得依人事審議制度與官檢委員會認證之,且須受考試院負責監督評議考核考銓,符合領導與監督權之權責劃分。避免自家人打分數,且政務官上派由政黨把持,對官員品性操守能力因利益或選舉因素瓜葛,考核失真。
與立法院關係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與司法委員、考試委員表現良窳,考試院評核部依考核規章列舉事項評比考核定期對人民公布,以激勵國會委員認真議事,讓民眾了解民選委員為大家做了那些事。評比倒數幾名之委員應自我省思,改革自己,以免選票無情換掉自己。
與司法院關係
考試院官員、委員不例外,所提出法案或政策由立法院、監察院監督審察,違法違憲疑點須交由大法官解釋與憲法法庭裁定,決定是否修正或廢止。
與監察院關係
考試院公職人員失職違法仍要接受監察院彈劾之提出。被彈劾者,最後應交由司法院審判定讞,他院不得干涉或越權審判。被彈劾者仍可依司法管道上訴,爭取自己權益,為自己辯白。
與國會關係
考試與司法、監察、立法委員全部納入國會監督制約權範圍內,具有國會議員身分,負起監督之責,使國會具有包容、公正、客觀性,淡化政黨色彩,維持中性之組織。
社會責任
國王人馬─考試院如隸屬於行政院,對院部會執行評比考核有失偏頗,對於考試行政中立、掌管用人為才,超然獨立是一種諷刺。由於政黨競爭,總統提名院長,政黨色彩強烈、國王人馬勢必影響考試行政體系決策偏頗或是透過特殊管道任用私人弊端。如果由全國公民選出考試委員,以合議制決議,獨立依法行使考試權,可抑制弊端叢生。並可確立多數人民對政策之贊成與反對的想法。
正面意義─考試院獨立負起考試權責,用人唯才、考核評比對國家發展有正面積極意義,不得不注重。人事行政局附屬於行政院,則難免有瑕疵,引發各式各樣可能之流弊。因此,政府改革是改善過去的缺點,而不是製造不該再發生的問題。
政府與政黨─黨員同志一旦被選為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或其他公職,應立即放棄黨職,不參與政黨活動,全心投入於公民政府考試職權的工作,不存有任何黨派、統獨、族群之意識,必須客觀超然公正立場,負起憲法所賦予考試權之責任。政府與政黨理應嚴格分際,政府是大家的政府,是全民的政府,不是政黨的政府。政黨僅是政府組織的輔選機器,推薦適當人選,由全國公民決定,進入公家機關服務以及輔助政府的決策發展與實現。反觀現在的政黨私天下,將政權佔為己有,造成每當選舉就是爭權奪利的開始,爾虞我詐無所不用其極,拼個你死我活,民主、政黨、政治、政權需要這樣嗎?太離譜了吧!如果真是這樣,台灣的民主未免太惡劣了一點。很明顯:民主政治發生嚴重齟齬,一定有瑕疵。民主的本質是對的,但做法有待商榷。它所產生的問題起因分析歸咎於制度上呈現兩道缺口:一、國會制約權的弱勢;二、黨政權私有化經營。問題既然被點出來也瞭解了,政黨民間學術單位有識之士站出來提出與呼應「政治黨員、政府公僕」諤諤言論,撇清政黨與政府的分野,消弭政黨治國的思維,建立專家治國、公僕政治、公僕執政的新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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