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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獨立_監察
2006/08/21 17:04:29瀏覽373|回應0|推薦0

監察

 「五權獨立之五,監察權獨立,由公民直接主導。」

監察權源:

監察委員由全國公民選出之,組織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權。

院長由監察委員會委員中選出,經由總統形式同意。

副院長、審計長、內部首長由院長提名,監察委員會同意。

監察委員任期四年,改選可連選連任之。

監察委員公民直接選出各縣市大選區區域代表,依人口比例決定員額以及總額1/3不分區代表,依票選政黨候選人總數之比例分配之。

權力機關:

監察院置監察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會、監察院會議、專門委員會、審計部、廉政委員會、行政專門委員會與幕僚組織。

設立專門委員會-國防、外交、財經、教育、內政、司法、專案委員會。另設議事委員會、紀律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請願委員會等。

職權: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獨立監察機關。

有提出糾正權、糾舉權、彈劾權之糾彈監察權;有審察權、審計權、請調權、調查權;行使政策政務質詢、監督、審察監察權與倒閣揆權;行使法案監督、審察之監察權;人民請願處理權;提請國會召開公投罷免會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辦理。

監察權力:

1、 彈劾權-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彈劾交由司法院審判處理。

2、 糾舉權-失職或違法行為之公務人員,提出糾舉,審查決定成立,被糾舉者之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法辦理。

3、 糾正權-經調查各院及其所屬各機關工作及設施,經委員會審查及決議得提糾正案移送各院或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經適當改善處置並應以書面答覆監察院。

4、 調查權-向各院各部會主動調閱、調查其所發布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並調查一切措施,是否違法失職。

5、 審查權-公務員行為是否構成違法失職,審慎查察依情節輕重決定,提出糾彈三權權限。

6、 審計權-監督全國各機關預算執行、核定財務收支、審核預算決算、稽查財政不當行為。

7、 倒閣揆權-不信任案成立,行政機關重選新院長之倒閣揆權。

8、 法案監察權-行使法案立法是否違憲違法之監察。

9、 質詢權-行使政策、政務監督,對政府官員實施口頭及書面質詢。

10、政策、政務監察權-行使政策、政務是否違憲違法及損及人民權益之。

11、監督審察請調權-監察院委員會委員為防範弊端,請調司法權查察。

12、監督權-討論政府政策監督審察各機關是否違憲違法失職之活動。

13:監察院受理人民申訴、檢舉請願權。

監察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一任以上或地方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

二、任簡任司法官七年以上,並曾任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上司法機關司法官,成績優異者。

三、曾任簡任職公務員七年以上,成績優異者。

四、曾任大學教授七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五、國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執行業務十年以上,聲譽卓著者。

六、清廉正直,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監察院會議:

一、正副院長、監察委員組織之,院長為主席。

二、監察院會議採合議制,獨立行使。

三、依憲法有彈劾糾舉糾正之糾彈監察權提出。

四、行使監察院相關職權之責。

會議召集─監察院會議按月由院長召集開會一次,依專門委員會會議與監察院會議自行與全員集會。

監察院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開臨時會:

一、總統或國會議長咨請。

二、院長必要或監委全體四分之一以上請求。

監察院本身權責:

一、綜理本院院務及監督所屬機關。

二、應總統與議長召集會商解決院與院之爭執。

三、與其他各院長組織委員會,解決相關法案重大障礙事件。

法案監察權:

一、參與法案立法前後之審察是否違憲違法之監督審察或加註意見參考。如有疑慮,交付大法官解釋,經確認違憲違法,函送行政院補正或立法院修正。

二、法案立法前行政院副本函送監察院審察,正本函送立法院進行立法。總統頒布法律前須經監察院再審之監督,僅對其是否違憲違法作出審察。

三、立法院監察院只要各院1/3連署同意,提交一般法律案要求進行修改,經立法程序完成。

四、不觸及違憲違法之爭議性法案,最後仍以最高立法機關立法院立法通過,監察院無權否決。

政務、政策監察權:

一、政務政策是否違憲違法以及損及人民權益利益之監督審察或建議。如有違憲違法疑慮,交付大法官解釋,經確認違憲違法退回行政院補正或廢止。如損及人民權益經監察院會議決,退回行政院補正或廢止。

二、行政院所提政策,如情節嚴重可追究官員之責任,院長、部會首長負起連帶責任,甚至提出不信任案於行政院。

三、監察院對提案初審表示意見,是否違憲違法提交司法院審判;或金錢(錢坑)福利法之適宜否,監察院會議直接決議或提建言擬補強提案之不足。

四、福利政策行政院不得隨意提出或監察院加碼跟進,以金錢攏絡弱勢或其他受益團體,以厚植自己或本黨實力。

深思熟慮─監察院不是侷限於對事對人告發糾彈,亦須對政策法案之監督審察以牽制行政院專斷與補強立法院漏思,使其政策法案深思熟慮之調節及週延。

審判職權─監察院發動提出彈劾監察權,彈劾官員違法失職行為,交由司法院依刑事訴訟、公務員懲戒程序,審判認定。審判職權交由司法院執法單位,依憲論斷是非,依法專業判決,行事客觀中立。如由政治、政黨理念及正反思維不同之監察委員審察、裁判有失公正。

監督政府─監察院依照行政院及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專門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負起監督政務之責。除此之外,更重要的工作就是維護人權與肅貪,伸張正義公理,冤屈平反,防止貪污舞弊之機構。

決議法定人數:

一、政策法案監察權在與會出席人數過半議決通過發生效力。

二、經全體委員1/3以上動議設置調查委員會。

三、全體委員1/3以上提議成立,交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無牴觸憲法及法律。

四、監察委員全體1/3以上決議,請調司法權查察。

糾正政府─監察委員進行表決提出彈劾糾舉,若與該案有關之委員應進行迴避,正副院長不得指使或干涉。透過提出彈劾糾舉管道,是監察院可以批評糾正政府錯誤政策,施政背離全民公益行為的唯一途徑。

協調審視─監察院提供論壇對政府政策、行政問題提出公眾討論質詢或辯論,經由媒體播放給大眾,並採取溝通協調審視監督。以協合會管道對不同利益團體或選民具體要求,提出詢問或補充問題進行協調或疏導。或舉行聽證會在其專門領域對政府的行為進行調查。

調查國政─監察院有權調查國政、監督行政,要求聽取總統府官員與行政院長及部會首長施政與政策政務報告之責。府院官員有義務參與,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席拒絕。監察委員會基於監督需要,可邀委外體制會領導人及社會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必要時接受監察院監督、審查。

主動監察─專門委員會委員出席1/3決議認可,可向各院機關主動調閱所發布之命令及有關文件,被調機關不得拒絕,經專門委員會審察與決議,提出對事糾正案,及對人糾舉或彈劾案。

監督權力─監察院掌控監督的權力,對政院政策提不信任案,對法官、檢調官員實施彈劾提出制度。

糾彈時機─每位委員有提出糾彈權之權力,但行使權時機應對已發生存在違紀違法事實行為做出裁量,且須謹慎用之,不可隨意或輕易動用。議事廳內不得以糾彈權之提出要脅官員,否則自己先受議事規則之糾彈,由議事、紀律委員會處理。

議事規則─監察委員會議事規則嚴格訂定行為準則,並依準則確實執行,以確保對立機關必要平衡。會議時設置議事委員會,由各黨派代委員參與,監督現場議事秩序。若有違反議事規則當場提出,主席裁示糾正制止或動用警察權,並交由紀律委員會懲處。

議事論戰─正反立場在議事廳論戰,監察院應建立議事倫理規範,對事不對人,不准人身傷害或聲譽誹謗。如有情事發生,依監察院議事規則秉公處理。院會內有公策言論及表決免責權,但沒有誣衊言論免責權和刑事豁免權。

彈劾程序─監察院行使提出彈劾案,糾彈聲請書敘述其理由,始能進行後序程序。

被糾彈人之糾彈程序:

一、總統、議長彈劾案-監察院全體委員1/2以上提議連署、全體2/3以上決議提出彈劾;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二、院長及大法官-監察院全體委員1/3以上連署、全體1/2以上決議提出彈劾;司法院憲法法庭判決確認,立即解職。

三、中央、地方公務人員、法官、檢察官-監察委員12人以上連署,出席過半數審查及議決提出彈劾;司法院彈劾法院判決確認,立即解職。

四、監察委員9人審查決定對失職違法行為提出確立,逕送被糾人之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辦理。

審計部─審計部獨立於監察院機關,負起國家支出審查決議權、財政狀況報告權、政府財務察弊防微杜漸之權。部長須向監察院會議負責,並提出審核報告。

調查缺失─設置行政專門委員會由監察委員專門處理人民請願權,並調查政府處理事務之缺失事實。

與總統關係

一、五權分立,監察委員經由總統提名,是否能盡責監督總統、政院不無疑問,為使權責得以相符,經修憲後監察院彈劾權轉移立法院行使,造成立法院、監察院權責錯亂,變成非常嚴重的錯誤。

二、由於總統提名任命卻非來自民選,無民意授權之基礎,反倒是總統用來駕馭政權,控制政府的欽命工具。

與行政院關係

一、行政院必須向監察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以及總統府、政院部會首長要向監察院接受備詢義務,如此可提高府院發揮治理事務能力,有效監督府院貪贓枉法之行為。

二、監察院開會,關係院長、各部會首長列席陳述意見。由於監察委員有憲法所賦予提出彈劾、糾正、糾舉、調查之權利,政府官員執事受質詢戰戰兢兢,不敢隨便亂答,球員兼裁判在此最適切。

三、官員藐視專責院會會議,以背叛監督權名義提出彈劾罷免,憲法規定之。否則以五權分立之立法院為例,府院部會首長官員不來備詢,行政權至上,藐視立法國會,不受任何監督,立法院不受尊重,立法委員又能奈若何。

四、監察機關有權提出政策、政務質詢,對行政官員進行審察和調查,若無法追究行政機關政治責任將無法影響行政執行效率與監督。

五、行政院或各院提決算於監察院,依法完成審核提報行政院或各院。監察院之決算自審後再經立法院複核之。

六、政策不信任案監察委員全體過半通過,行政院長必須辭職,提請總統宣告解散監察院之要求,經國會同意,重新改選,一年內禁止再度解散監察院。信任案未提出,其政策為監察院否決,或修改建議,無所謂倒閣揆問題。行政院長必須接受監察院決議放棄或修改。

七、監察院對於立法之法案審察,若非違憲違法之法案儘早審查完畢。具有爭議性之條款以附「但書」擬提建議行政院、立法院參考。具有違憲違法明顯之條款,給予正式通知,要求修改補正。如有違憲違法疑義提請大法官解釋。

與立法院關係

一、法案複審僅針對是否違憲違法之衝突加以審議或提出建議補強,關於監察院建議未受立法院遵循仍不得反對。

二、監察院無權企圖干擾或採取拖延戰術或爭議杯葛遲滯法案進行,立法院可逕行立法。法案雙重機關篩選,立法品質提升。

三、當立法院、監察院不同黨派不同意見相衝突時,仍可保有制衡折衝效果。且無監察院越權侵犯立法院之立法權,其目的只是將立法趨於嚴謹完整性。

四、與立法院開會討論有關監察事項之法律案時,得列席陳述意見。

五、彈劾權立法院提出,侵害、剝奪、踰越監察院職權,是亂了五權分立之譜,顯示出立法院亂了章法,修憲品質粗糙。令人驚訝立法委員們自肥監察權之修憲立法,竟成為立法權政治合法性。

六、監察院提出本院管轄機關預算案於立法院。

與司法院關係

一、府院部會決策粗糙,未經其他院會同意或未經社會輕易接受,監察院提出審察,具有爭議性違憲違法之政策、法案、決策,交由司法官解釋,定義模擬兩可、有瑕疵之解釋應擱置維持決策前之現狀。

二、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應受憲法與法律之限制而獨立,各自不可自行擴張解釋或凌駕他權之上。

三、五權分立監察院成為準司法機關與司法院功能相互矛盾,且享有調查、糾彈、審察權,其角色功能曖昧不清不楚。

與考試院關係

一、監察院事務官、事務人員須經考試錄用與銓敘考核。關於監察院機關之效率執行,考試院負起監督評核之責。

二、國會行使監督制約權必須融合司法院、考試院機關專責委員的參與,使國會本質更具有包容、公正、客觀性,以稀釋政黨與單一專責院會的影響力。

與國會關係

一、五權分立將立法權、監察權分割給兩個分立平等地位之立法院與監察院,在立法院有質詢權無彈劾權、有立法權無調查權、有審議預算權無審計權,在監察院有彈糾權審計權調查權制度,其運作似乎有違政治學制衡之常理與削弱監督權之嫌。事實上,五院權責模糊分工,權力配錯位置與不合理的領導權與監督權的分配,國會未能充分發揮應有責任,導致亂象叢生、政府施政不順主要因素。

二、立法與監察兩國會如同兩院制之國家參議院與眾議員或上下議院,一院代表各邦(縣市)利益,一院代表全民利益,權力地位不同職權不同,但各別具備完整獨立立法權與監察權,各行其是。

社會責任

監察使─世界潮流發展趨勢,許多國家採用北歐「監察使」制度,避免因行政部門執行法令或執行公務濫用公權力不當使用,導致人民權利與利益受到侵犯的救濟問題,與我國監察院權力範圍內所行使職權正好符合。

正義角色─「監察使」與我國中古時代御史大夫的功能相仿,扮演民間監督社會正義的角色。在歐美是由國會同意產生具有德高望重的大學校長或法政學者。五權獨立同樣如此,監察院由公民選出滿足監察委員資格條件之候選人,獨立行使職權監督政府,扮演國家社會監督正義的角色,不受府院與國會控制,矯正監察院已往缺失,還其監察權公正、廉直、效能之清白。

三權分立─部分學者、政治人物極力主張五權分立改為三權分立,將監察院納入立法院或司法院、或矮化監院為監部、甚至廢除之。提出這些意見者,是否想將國家帶入專制獨裁或專制民主,或是加深專責院會之亂象,造成社會不安。

天真浪漫─有人一定會抱持懷疑態度?實施三權分立的國家好好的,又沒怎麼樣,何必大驚小怪、危言聳聽!事實上,這群人的想法,太天真浪漫,人治、權治、獨治是中華民族傳統根深柢固的封建政治管理哲學,孫中山先生早已看穿,所以制定五權分立彌補三權分立的缺失。可惜的是領導與監督未能實質性規劃,沒有以國會制約權與公民政權作為制衡手段,放進憲法規範制約,因而造成脫韁之馬,難以駕馭之專權政治。因此,全國公民總統應齊聲呼籲:加強五權獨立的行使,以自己權威要求上位者遵循,遂其公民之意志,國家必得清廉政治與公民民主的機會。

邪惡工具─國際政治制度未來主流,正值朝向公民權、分權與制約的趨勢演化,三權分立本身有自己的弱點與盲點,五權分立也有它自己失靈的地方。一旦兩制度處在多樣化政治生態、人治權治獨治治國與政黨私心競逐,以不規則及不法手段玩弄政治遊戲,為爭奪政權失去應有的政黨理念,權力反倒成為巧詐政治玩家所應用的邪惡工具。此時此刻唯一解決方法,得有賴於落實五權獨立的國會制約權,加強監督制約權,收歛違法亂紀行政權。因此,在制度演變過程中,逐漸形成多權分劃與各權獨立之趨勢,自然成為其演化的必要條件,大勢所趨,難以迴避。

巨浪滅頂─所以我國未來政權導向應從五權分立朝向五權獨立較為適合,恰好跟隨著主流民意步伐向前邁進,也正是當前中央政府制度、組織改造所要面臨的正確選擇。尤其是改制範圍兼顧到各個層級面,面面俱到,令反對、保守主義、既得利益者變革阻礙勢力式微,改革輕而易舉勢如破竹。若部分反對、保守主義、既得利益者不諳此道理,違反當前公民主義政治制度潮流,勢必將會被另一波時代改革巨浪所淹沒而滅頂。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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