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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權獨立_國會
2006/08/21 16:47:31瀏覽335|回應0|推薦0

國會

「政權公民化,監督權獨立,由公民直接主導。」


監督權源:

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公民直選之委員會組織國會委員會,簡稱國會,掌管制約權,行使監督權。

國會委員適當名額:立法委員70-90;司法委員30-35;考試委員25-30;監察委員70-90;共計195-245位國會委員。

國會議長由國會委員會委員中選出。

國會議長任期四年,改選可連選連任之。

副議長、內部首長由議長提名,國會委員會同意。

總統對專責院會院長,與國會議長對行政院長,行使形式同意權,以示上下相對位階關係。

國會委員須符合國會委員學經資歷、品格與法律規定之資格條件。國會委員其資格專門機構嚴格評審。

權力機關:

國會置常設機構-國會中心。

置國會議長、副議長、國會委員會、國會會議與幕僚組織。

國會委員會-司法委員會、立法委員會、考試委員會、監察委員會組織之。

專責國會諸如司法國會、立法國會、考試國會、監察國會。

專責院會為司法院、監察院、立法院、考試院之別稱。

職權:

國會委員會為國家中央政府最終監督機關。

國會委員會職權依任務需要,行使提請全民公投罷免正副總統、提請全民公投複決立法院修憲新憲案、行政院長之推舉與形式同意權、同意解散院會、提供國是建言、領土變更決議、提請全民公投重大爭議案、提出「國會尊嚴公投」。

國會權力:

1、 提請公投罷免權-監察院提出正副總統罷免彈劾案,經司法院審判確立,國會提請全國公民投票同意罷免通過,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2、 提請公投複決權-提請全民公投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新憲案。

3、 推舉與形式同意權-總統提名行政院長,須經國會議長形式同意權之行使。或國會多數決決議行政院長人選,且經由總統形式同意任命。

4、 建言權-聽取統統國情報告檢討國是及提供建言之權利。

5、 同意解散權-經總統提出要求,與國會議長、該院院長諮詢後宣布解散令,經國會議決同意,確立解散該院會。若未通過,解散令無效。

6、 領土變更決議權-經國會決議變更領土治理範圍,再由全體公民複決之。

7、 提請全民公投權-爭議性大之議案提交公民複決。

8、 提出「國會尊嚴公投」權-提出「國會尊嚴公投」,對總統提出不信任案交由全民公投。

三品委員─國會委員首重品德、品味、品質之品格,制約對方前,先約制自己。

轉換橋樑─國家中央政府最終監督機關-國會,代表全國國民行使國民嚴肅授託權威性監督權,其權力由國民代表行使控管監督中央政府,是國民主權授意之直接民權機關,應與民意非常貼切,成為國民監督政府與直接民權之管道,是政府政治與民主政治轉換橋樑。

追究責任─國家最終監督機關國會最大作用在於國會委員隨時追究政府政治責任,保障國權正當行使,與地方議會無隸屬關係,不發生指揮監督問題,分別代表中央與地方民意各別行使職權。

國會中心─國會委員會常設機構-國會中心。內部設有司法委員會、立法委員會、考試委員會、監察委員會辦公室、會議廳及國會議事堂。

國會議程─國會議長、國會委員會依任務需要定期與非定期召集國會,舉行國會會議,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及行使國會職權相關事宜。議事日程須先行通知,其會議之舉行日優先權,凌駕於其他專責院會之會議,專責院會不得異議或拒絕。國會會議正式議決前,各院對國會議決案先行討論,院內初步決議。異議之處再行各院協合會協商達成共識,縮短國會議程,如異議未決再經國會表決。

平行地位─以中央政府而言,國家總統與國會議長乃平行同階地位,以國家立場而言,總統是國家元首,代表著中華民國。

中立機關─國會議長極可能為多數黨領袖、或聯盟總裁。議長副議長當選後立即辭去黨主席或總裁職位,不參與黨職、政黨活動,以示國會非黨非派之中立監督機關。

不得侵犯─國會議長不得侵犯總統職權以及各院院長職權。各院院長不得干預該院委員會會議議決運作。

行政院長職權運作依法行之,不在此限。

院間爭執─總統與國會議長共同召集有關各院院長以會商解決院與院間爭執。

尊嚴公投─如國會反對總統不依憲法行使職權,嚴重影響國家政局穩定與發展,可以用最後手段「國會尊嚴公投」提出總統不信任案,交由全民公投,由公民總統決定總統的去留。

國會提請全民公投重大爭議案行使項目:

一、爭議性極大之攸關全民利益之法案。

二、爭議性極大之攸關全民利益之政策。

三、爭議性極大之攸關全民利益之建設。

發動公投─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本身專責機構不得提請發動全民公投權,須以國會之立場與角色在國會中心連署,國會通過始可全民公投。除憲改、創制、國土變更外提請公投,須經過國會委員全體1/4 以上連署提出,出席過半通過,提請全民公投,選民全體過半以有效票1/2以上通過,議決始發生效力,由全民共同承擔責任。國會提請全國公民投票決議未通過,或藉助人民連署成立發動全民公投未過關或全民公投失敗,同一及類似題目四年內不准再提出。

憲改公投─新憲、修憲改革之條文須經前述程序進行,唯一不同是選民總額過半以有效票3/4以上通過,憲改議決發生效力,由全民共同承擔責任。

人仰馬翻─國會提請全民公投補救適合民意之政策貫徹執行之辦法,避免政策法案推行,搞到中央政府領導與監督兩方人仰馬翻,解散專責院會及政院總辭,甚至總統與國會互不信任之程度。

公投效力─公投議題必須分明,贊同反對多數具有約束力,不得為諮詢或參考。若以諮詢考量可交由客觀中立諮詢機構辦理,政府須以公投結果,依國民主義直接民權之精神實施。原因是諮詢公投結果與正式公投結果一樣,諮詢供參考並無實質效力,正式公投有絕對性效力,負責任的政府不應用納稅人的血汗錢,慷自己之慨,行大規模諮詢性或非建設性之公投,甚至違逆公投民意。

低門檻條款:

國會委員出席1/2以上議決,低門檻通過解散院會,主要防止專責院會以濫用不信任權力,導致行政院職權無法伸張。

國會委員出席1/2以上議決,低門檻提請全民公投,易於實現直接民權,如未能有效通過,表示此議題未得多數民意之支持。

國會委員保障:

一、會內言論及表決對外享有免責權,使民選代表充分發揮民意代言人。

二、會外發表權利無保障及會內與會議無關不法言論受議事紀律限制。

三、人身自由保障,經國會許可得以逮捕拘禁,否則不得逮捕。

四、侮辱污衊言詞無豁免權,議事委員會提出,主席依議事規則處理之。

五、發言有違反大多數公民意志之委員,公民可依法罷免之。

免責權─利用免責權之濫用,恣意不當言論與胡亂行為,不遵守議事倫理規範,會內應受議事委員會指正,會外應受輿論批評與選民選票罷免裁決。

國會選委會─國會委員會及專責委員會之議長、院長選舉,成立國會選舉委員會,由國會四院委員會各黨派代表組織,行使選務監督之責,參選者公開辦說明會,透明選舉公平競爭,杜絕黑金非法賄選。若發生賄選、不法之行為屬實加重其刑,身為高階人物當潔身自愛,不要自取其辱。

各自獨立─專責院會司法、立法、考試、監察國會,職權獨立,人事獨立,預算獨立。各院分工負責,既競爭又合作,各司其職,對他院或己院扮好自己行使職權監督管控的角色。改善執政、問政風格,國會委員候選人資格設限及徵選認證。五權獨立,五院制衡,活化政體,加速政經發展。

不得兼任─國會委員為各院之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官吏或執行業務。

稀釋影響力─國會行使監督制約權必須融合司法考試立法監察機關專責院會委員的參與,使國會更具有包容公正客觀中立性,以稀釋政黨與單一專責院會的影響力。對事不對人,委員無須為自己的黨錯誤決策或自己人貪贓枉法而袒護,失去國會監督的批判個性,踐踏自己的人格與尊嚴。

象徵大於實質─五權獨立之國會議長或專責院會院長或檢調警首長,雖然是該機關、機構最高首長,其象徵性大於實質性,會議決定權由委員會委員合議制達成。機關內部作業概以多數決方式作非惡質、非偏袒性之決策獨立進行,非個人、首長單獨可決定。譬如法官判案應由法官團與陪審團共同判決;檢調委員會權力不是集中於檢察總長身上等等,主要防止國會制約權變調,成為該獨立機構打擊對手或保障自己另類獨裁式權力工具。

與總統關係

如國會反對黨或聯盟經常性、不理性方式以多數決議反對總統政策或制定行政機關難以實施之法律,此刻總統解散專責院會不成,而總統又堅持自己的理想維護自己的尊嚴,可以用最後手段「總統尊嚴公投」提出全民公投,直接交由公民總統決定國會去留。

與行政院關係

一、總統制或內閣制理想實現於兩大政黨對立,當多黨聯盟破壞此平衡時或國會朝小野大,內閣更迭不斷造成不穩定政府。五權獨立制之公民政府不以政黨方式執政,因此不會有政權與政黨掛鉤,問題層出不窮。

二、行政院之法案、政策與政務執行須向立法國會、監察國會負責,總統必須接受國會監督。

三、國會在多數決可決議行政院長人選,可掌握院長人事主導權。

與立法院關係

一、立法委員制定法案之立法權,依五權分立制若兼國大代表,一人兼具提案與複決兩種性質不相容之職務於一身,參與中央法律之創制與複決,顯與憲法精神不符。五權獨立制,國會委員因國會職權之一之提請全民公投複決修憲,則一人行使創制複決兩權之混淆,已不復存在。

二、全民公投複決立法院所提憲法修正案,立法院全體委員1/4以上提出,全體3/4以上出席,出席3/4以上決議通過修憲,再由國會提請全民公投複決,以示全民尊重此修憲條款,補強憲法合理性。

三、立法院行使修憲權經國會提請公民複決,且立法院修憲案經監察院與司法院監督審核。各機關分工行使職權,有效阻止立法院獨攬立法大權,濫用職權設計不當之憲法。

與監察院關係

一、監察委員有提出彈劾正副總統之監察權,依五權分立制若兼國大代表,一人兼具彈劾與罷免兩種性質不相容職務於一身,是政權與治權合一,性質衝突與憲法劃分其職權之原意相違,顯與憲法精神不符。五權獨立制,國會委員因國會職權之一之罷免正副總統提交全民公投罷免,一人行使彈劾罷免兩權之混淆已不復存在。

二、監察院提出正副總統彈劾案,經司法院審判確立,罷免聲請書敘述理由,國會委員全體1/3以上簽名連署,全體2/3以上同意通過提出,提請全民公投,通過罷免門檻罷免案發生效力,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三、監察權是國會扮演監督角色極重要的權力行使,監察國會在國會當中,扮演舉足輕重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監督機關,必須依憲法賦予監察院強而有力職權,發揮監督功能。所謂:監察不彰,國政必腐。

社會責任

曲解公民權─全民公投適當謹慎使用,不可淪為達成政黨特殊目的之手段,否則褻瀆其公投直接民權之真正精神。況且一旦啟動全民公投,若仔細了解其內部因素運作,就會發現其缺點及曲解公民權的意旨。

其因素有三:

一、全民的人文背景不同素質參差不齊,對公投內容意旨真正了解有多少人懂,持有極大的懷疑。

二、政黨意識型態左右選民,僅將公民權拿來作為政黨的理念背書與橡皮圖章。

三、耗資頗鉅,費時費力,不符經濟效益原則。

符合憲政─因此,由全國公民選舉國民代表進入政府機關專業執政與專業問政。對法案、政策的審理議決,當然由專責院會等同視之為專家執事。而國會乃是人民代表的集體整合,很自然的代表人民有效行使公民權的最佳方式。唯有如此,才比較符合憲政學原理。

嚴重爭議─五權分立,最嚴重爭議是國民大會與立法院的衝突,國大以修憲權限制立法院;立法院以預算審查權對付國大,削減或刪除其經費,造成彼此對立僵局,因此部分人士主張國大虛級化,但間接影響國民行使政權之權力。

解決問題─為解決此政治問題,最好方式應朝五權獨立制專責分權方向設計。立法院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修憲權理當立法院行使,國會握有修憲權將是越俎代庖。至於國大、立法院、監察院機關職權重疊問題,也是造成對峙衝突之形勢。五權獨立制,實施專責分權,各自分工獨立行使,以避免其不當政治之發生。尤其國會的角色扮演是國民主權授意成為替國民監督政府與直接民權之管道,是間接民權與直接民權轉換橋樑,此功能與國民大會比較是最大的不同點。

打破思維─扭轉立法與監察國會職權新觀念,必須打破過去國會只有立法院之國會的思維,就因為舊思維影響了台灣政治生態紛紛擾擾數十年,令人非議。因此,以扭曲的想法,行使偏差的作法,可以想見當然成為是非衝突、政治混亂的社會。所以為了導正視聽,以非常單純的觀念,解釋立法院與監察院的權責定義:立法國會依職權行使單純性立法工作。關於法案的立法前後與政策、政務質詢監督,由監察國會依新憲法行使監察權,頗具有制約力。監察監其察,立法立其法,各行其職,不相衝突、矛盾與重疊。

尚方寶劍─監察院之觀念也不能陷入於傳統的監察史打貪官之僵化思想,它涵蓋法案的監督,政策的監督、官員的監督、政府事務的監督,本身加上尚方寶劍-糾彈權之提出,賦予更強而有力的監督權。

監督團隊─國會觀念也不僅止於立法國會,連監察考試司法一併納入國會組織,成為一個強而有力的監督團隊監督政府。同樣,民選總統建構強棒領導團隊令政院機關發揮行政效率與政務功能,成為施政執行能力強而有力的行政團隊。

最終監督─實際上,國會是國家中央政府最終的監督機關,必須扮演監督與溝通的角色。國會提請全民公投權,可避免受制於代議機關之操弄牽制,用來防範代議機關失職或濫權,且因與民意貼近,成為間接民權與直接民權轉換之橋樑。

第二代議─孫中山先生為了彌補代議政治流弊,倡導五權區分理論,宣揚直接民主理念,最後迫於現實而實施國大代議制,擬藉助代議機關國民大會實行直接民主,彌補代議政治的流弊。結果又再創造第二代議,令權責過於混淆,造成國家政治之板蕩。五權獨立之國會設計,改善國民大會所存在的缺失,既不剝奪公民直接民權的代理行使,也不造成本身組織的權力輕浮,導正政治非法行為模式,為全國民眾造福。

分權規劃─政治發展未來立法趨勢,以單一院制立法為新興民主國家主流。最重要原因是現代化國家以立法效率考慮,實不宜同樣法案經兩院審理,避免因兩院意見不一造成政治對峙。綜觀他國參眾議院或上下議院共同立法,容易因為兩院意見不一,造成政治上兩方對峙,最後只得設計以眾(下)議院為最後決定之機關。五權獨立設計:是以立法前後時序,對立法院與監察院之分權作規劃。不但避免一院獨攬濫權,更能週延立法而兩院又不衝突重疊,與國會關係又無疊床架屋,環環相扣,不失為可行之體制。

主導極限─現有民意基礎四院委員會成立國會,具備公信力及代表性。且中央政府無須國大代表冗員,人事縮編精簡效率,可替國家節省大筆公帑。「五權分工制衡理論」配合「政權公民化執行力」與「國會最終監督之發揮」是公民主導政權所推展之極限體制。

民主產物─體制源於國民生存與權力發展所衍生之獨特產物,隨時空環境變動以適合全民,領導者與監督者有責任與義務接受國民嚴肅委託對全國人民負責。台灣未來,勢必朝向公民政權、領導監督分權之體制,訂定公民總統制。立法國會單獨改革,實不足以發揮國家發展與政治清明之重責大任。唯有徹徹底底、釜底抽薪從整體憲政改革做起,政權公民化、五權獨立、賦予領導與監督分權責任、與天下為國民公有資產之一系列公民民主改革,以此當作國民主義發展之民主最珍貴產物。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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