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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桃園縣教育局没有勞動人權觀念的行政指導
2013/06/17 11:20:27瀏覽542|回應0|推薦0

隨著學期近尾聲,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會務假的問題,又浮上了台面。下方有2份公文,第一份是教育部的函釋,教師擔任工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每週上課2節,會務幹部每週上課4節,其餘時間得以公假處理會務;第二份公文是桃園縣教育局的函釋,公假處理會務的時間,以2個半天(0.5+0.5)為限。也就是教育部說4.5是會務公假的時間,而桃園縣教育局限縮只剩1天的會務公假時間。為什麼桃園縣教育局不遵照教育部的公文?其心態又是為何?且看以下分析:


一、教育部與教師工會約定,而桃園縣教育局自己片面決定

立法院通過教師得組工會後,象徵政府戮力教師勞動人權的提升,早在100年前,美國的教師就可成立工會,雖然我們落後了美國100年,但總是一個開始,依工會法,教育部也與教師工會溝通協商,充分了解會務需求後,函釋了這份每週4節課的公文,其實在没有成立工會以往教師會的時代,十年來的往例就是會務幹部上課4節。而這回桃園縣教育局找了台面上的校長協會、家長協會開會,來討論教師工會的會務假,唯一没有找的,就是被限縮會務假的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這種片面的決定,不問工會的實際會務需求,也違反了工會法約定的原則及相關的規定;不僅不尊重工會團體,也與政府戮力提升教師勞動人權的方向相反。更可怕的,是要推廣勞動教育的桃園縣教育局,自己卻讓帶頭傷害了勞動人權、傷害了勞動教育。台灣的勞工很血汗,工時世界第一長,最根本的,就是没有教育國人勞動人權觀念。桃園縣是工商大縣,桃園縣教育局不知怎麼看待為桃園打拼經濟的勞工、為桃園教育奉獻心力的教師,怎會與教育部的態度差那麼多,如此對待本縣的教師工會團體?

 

二、教育部與桃園縣教育局的行政指導不同調

教育部和桃園縣教育局的這2份公文,都屬於行政指導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六章第165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第166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也就是行政指導不具法律上的強制力,不能濫用、也不能因拒絕指導而對相對人有不利的處置。

 

桃園縣教育局對外聲稱,教育部的公文只是行政指導建議性質,所以可以不必遵守。同樣道理,那教育局自己的公文不也同樣是行政指導建議性質?為何要屢找校長開會,施壓務必遵照教育局的建議?此舉考驗著校長核假的智慧,到底要遵照教育局没有勞權觀的行政指導?還是給有會務事實需求的工會公假?若校長不明究理,恐怕會讓校長走上勞動法庭、還讓校長背負了破壞勞動人權的不良紀錄。桃園縣教育局不遵守教育部的行政指導在先,又施壓校長務必遵行自己的行政指導在後,我們只能感嘆,這種没有勞動人權的教育局,為什麼會出現在勞工大縣桃園縣?

 

記得本會在430日出席的那場霸凌會議,本縣的勞資局代表有表達意見:「只要有會務事實,就應核給會務假。」當時在場的吳林輝教育局長,顯然不把勞資局的法規意見當一回事;本縣議員在議會質詢時,也勸吳林輝局長要多跟工會溝通,顯然吳局長也没在做。直到今日,會務公假還是片面限縮成兩個半天没有轉圜空間。比照教育部及教育局的這2份公文,顯然桃園縣教育局比教育部官威還大,我們不知道桃園縣教育局在想什麼?只覺桃園縣教育局一路打壓工會,許多教師很憤怒,更多勞工團體看不下去,可預期的將有更激烈的抗議行動發生。

 

 

第一份公文:教育部會務公假理事長、副理事長上課2節,會務幹部上課4


 

第二份公文:桃園縣教育局違反教育部規定,限縮會務公假成2個半天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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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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