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立法院通過《兩公約施行法》,通過修正《工會法》解除教師不得組工會的禁令,象徵著政府重視國內勞動人權的提升,也代表著政府捍衛勞動人權的決心。而教師得組工會,就必須有幹部來執行工會的法定任務,工會幹部的會務公假,就越發彰顯其必要,茲分述如下幾點理由:
一、會務公假有其正當性
教師工會與雇主對於會務公假的協商有二種方式:
一、【約定】(勞雇雙方約定即可):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其中所稱之「約定」係指工會與雇主間對於工作時間內所需辦理工會會務之公假時數,雙方意思一致,非以約定團體協約為限。
二、【團體協約】(應先經教育局核可):惟勞資雙方如將上開約定簽訂於團體協約中亦無不可。另依團體協約法第12條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四、工會之組織、運作、活動及企業設施之利用。...」如工會理監事之會務假,係以團體協約之方式與雇主或雇主團體約定者,則依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如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目前,本會是採第一種方式,也就是勞雇雙方約定即可的方式,所以談會務公假是有法依循的。
二、會務公假有其必要性
首先,請看本會的章程任務
一、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二、維護教育人員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三、教育人員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事項之促進。
四、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教育勞動者權益相關政策、法令之制訂與修正。
五、團體協約之協商、締結、修改或廢止。
六、推動教育人員勞動權相關之教育訓練及組織發展。
七、辦理會員之福利、服務及文康聯誼活動。
八、會員之輔導支援及糾紛調處。
九、勞資爭議事件之調解、仲裁及爭議權之行使。
十、依法派出代表參與或監督與教育人員權益有關之法定組織運作。
十一、訂定教育人員專業倫理規範。
十二、與國內外各工會組織、公民團體合作,推動社會及教育改革。
十三、辦理教育人員專業成長相關之研究、獎勵及進修活動。
十四、提昇各級學校教育品質及學校教學環境之改善。
十五、會員就業之協助。
十六、依法從事公共事業、合作事業、文教事業、投資事業之創辦及文宣刊物之發行。
十七、其他合於本會宗旨及有關法令規定之事項。
洋洋灑灑十七條,好多任務。既然教師得組工會,本會也訂定了章程任務,就必須有幹部來執行,所以,會務公假就有其必要性,否則有了工會而没會務人員,好像給了菜刀卻又不讓你切菜一樣!千萬不要讓政府落實勞動人權的決心,變成只是口號喊喊而已。
三、維護學生受教權
教師組織成立以來,舉凡辦理關懷弱勢學童活動、與各校訂團體協約、提高教師員額編制、處理教師申訴案件、監督改善教育環境....活動之多,會務之繁雜,還橫跨高中、國中、國小、幼教所有的議題,若没有會務公假,如何處理這些龐大的事務?某些團體認為老師去當會務幹部,影響到孩子的受教權。吾人卻認為,若没會務公假,一方面要帶班,一方面還要處理會務,如此,反而影響到孩子的受教權。怎說呢?理一,若一方面要帶班,另一方面又要處理會務,那會務活動時、到各校宣導時、縣府要找我們開會時....都要以臨時請假的方式來處理會務,這樣不僅造成學校常要找代課老師的困擾,也影響到這個班級的學生,因為常常都是代課老師來上課啊!理二,工會幹部有會務假,才能去爭取教育環境的改善,讓教師員額編制提高,多一點穩定的師資,少一點代課鐘點老師,這樣不也是維護了學生的受教權嗎!
四、教育局勞動人權待提升
這次的紛爭,起因於某校向教育局詢問會務公假的相關問題,教育局不但不與工會協商,還片面下了一個行政指導,限縮了本會的會務公假。在教育部與全教總都已坐下來好好談會務公假,落實人權兩公約;在新北巿勞工局都已要編勞動教材,讓學生學習勞動權益時,我們的教育局不僅不協商,還逕自限縮了會務公假!這不僅是勞動教育的失敗、也是勞動人權的開倒車、更是政府戮力推行兩公約的一大諷刺!我們期待本縣教育局能夠跟上教育部、新北巿勞工局執行兩公約民主的腳步,而不要走傷害勞動人權的威權回頭路。
最近,華隆的罷工案,讓我們看到勞動者的尊嚴被踐踏,會務公假被打壓`,又何嘗不是如此呢!勞動人權提升,有賴廣大基層勞工的覺醒,其實政府部門,看見血汗勞工上街頭,不公不義事件一幕幕上演,更需有前瞻性來推動勞動教育,讓學生學習勞動權益。若政府没有勞動人權觀念,還帶頭打壓工會,是不是很令人感嘆又不勝唏噓呢!
●●●1001028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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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函
受文者:高雄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勞資2字第1000126586號
主旨:有關直轄市教師工會與雇主進行「會務假」暨「團體協約」協商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0年8月30日高市府四維教人字2字第1000095641號函。
四、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其中所稱之「約定」係指工會與雇主間對於工作時間內所需辦理工會會務之公假時數,雙方意思一致,非以約定團體協約為限;惟勞資雙方如將上開約定簽訂於團體協約中亦無不可。另依團體協約法第12條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四、工會之組織、運作、活動及企業設施之利用。...」如工會理監事之會務假,係以團體協約之方式與雇主或雇主團體約定者,則依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如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正本:高雄市政府
副本:教育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1001107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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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發文字號:高市四維教秘字第1000078423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直轄市教師工會與雇主進行「會務假」暨「團體協約」協商之疑義說明乙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10月28日勞資2字第1000126586號函辦理。
四、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其中所稱之「約定」係指工會與雇主間對於工作時間內所需辦理工會會務之公假時數,雙方意思一致,非以約定團體協約為限;惟勞資雙方如將上開約定簽訂於團體協約中亦無不可。另依團體協約法第12條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四、工會之組織、運作、活動及企業設施之利用。...」如工會理監事之會務假,係以團體協約之方式與雇主或雇主團體約定者,則依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如一方當事人為公立學校而有上級主管機關者,應先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可。
正本:本局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含中山大附中及高師大附中)
副本:本局人事室(副知)、秘書室(紙本)
局長 蔡 清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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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新北高三生 要學勞動權益
2012/08/12
【聯合報╱記者林思宇/新北市報導】
學生求職打工普遍,但能了解勞工法令,主張自己權益者不多,新北市勞工局長謝政達昨天提出新構想,要將勞動權益教育融入高三課程,不同於以往演講方式,勞工局想要自編教材,預計明年二月實施。
學生為了賺取零用錢會到餐廳、飲料店打工,只要踏出校門,就會遇到很多求職陷阱;像端盤子時滑倒受傷,不知道申請職災補助,或工作沒有底薪,也不知道要爭取;加班卻沒有加班費。
謝政達剛接任新北市勞工局長,他決定推動勞動教育,勞工局將研擬相關計畫並與教育局協商,希望學生高三下學期能夠接受兩小時的勞動教育課程,從明年下學期課程開始推動。
謝政達說,不少學生連申訴電話怎麼打都不知道,勞動教育課程有兩個主軸,一為求職防騙,二為基本的勞動權益觀念;課程不是演講式的,而是到每間教室傳達給每名學生。
謝政達說,為了讓教材更活化,讓學生有興趣,勞工局請第一線教師協助編纂教材,教材中有許多案例,告訴學生遇到什麼問題可以尋求何種管道解決。
新北市教育局長林騰蛟說,勞動教育目地告訴學生如何防止受騙,讓勞動權益從小扎根,樂觀其成。
全國高中職教師工會副理事長黃耀南說,班上一半以上的學生去就業,遇到問題時不知道如何求助,時代變遷迅速,打工人口增加,在學校教學生勞動權益是很需要的。
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謝創智說,勞動教育非常重要,是有前瞻性的政策,這也是總統馬英九的政見之一,樂見新北市能率全國之先。從小就給學生勞資互助合作觀念,以後才可能達到雙贏。
高職畢業在餐飲店上班的陳小姐說,勞動教育有上的必要,這樣學生才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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