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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4 21:05:48瀏覽279|回應0|推薦3 | |
郝龍斌催辦的隱情 ◎ 多傑 新生高弊案疑有北市府高層涉案。包商昭淩公司說,單價偏離市場行情,是依市府指示調價的結果。查市政會議紀錄,2008/3/11郝龍斌指示林崇一召集局處跟業界就營建材料價格上漲「進行座談」,並要求標案盡速完成。果然劍及履及,2008/4/8任命陳智盛為維護工程科科長,四月十一日標案就拍板定案,浮報三億元至十九億五千餘萬元,且採購價高於市價數倍,符合市長指示。北市府主動請包商「座談」調漲價格,「座談」談的莫非「回扣」? 郝龍斌九月十日表示,當初發文是要求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積極辦理。如果那是真的,郝市長實在「清廉有為」。但對照上述事實,卻似明修棧道、暗渡陳倉、欺騙市民。他在九月四日說「官員急於催辦,恐有隱情」,催辦的官員不是郝市長嗎?笑死人!(作者為台北市民,攝影家) 偽證罪?吳國棟說錯了! ◎ 蔡良幸 對於北市府秘書處機要組趙姓組長,在記者招待會中,說明下字條(便箋)給收押中的陳智盛科長,指示「簡單疏失」一事,大話新聞政論節目中,資深司法媒體人吳國棟一再指稱,「此事已涉及刑法偽證罪,是七年以上罪刑」。 其實根據刑法第一六八條之條文來看,第一、偽證罪之成立是在法院審判或檢察官的偵訊時有作虛偽之陳訴。第二、更重要的是,必須在供前或供後,有完成「具結」之程序。易言之,此罪名能成立與否之必要及充分條件,是上述兩件事都產生。至於在庭訊外之陳述,況且沒有證人的身分,他如何說謊、如何被眾人所識破,都只是觀感及道德層次的缺陷,完全沒有什麼偽證不偽證的問題。即使字條為其他市府高層所寫,亦是如此。 另外,該罪名是有期徒刑七年以下,而非以上。 (作者為民營企業法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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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