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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擁外國居留權不得任公職
2009/03/10 02:28:29瀏覽442|回應0|推薦1
立院初審 擁外國居留權不得任公職 
中央社╱中央社 2009-03-09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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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9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公職,若三讀通過,目前擁外國居留權的政府公職人員應在1年內辦理放棄。

公職人員擁有外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議題,在總統大選前後紛擾不休,立法院今天審查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民進黨籍立委潘孟安、林淑芬等人所提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現行國籍法僅規定,擁外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但包括吳育昇等人就指出,有綠卡或加拿大楓葉卡的人,居然可取得中華民國政府公職身分,參與政府運作卻隨時可腳底抹油隨時離開,避居海外,根本不合理。

在藍綠立委皆有高度共識下,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增列「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公職,放棄外國籍及外國居留權的期限,維持現行1年內須取得該國政府核發的證明文件。

此法一旦三讀通過,除了列入「除外條款」的公職外,現在有外國居留權的政府公職,應該在條文修正施行日起1年內,辦理放棄。

所謂「除外條款」是指,現行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台灣不易覓得的人才且職務不涉及國家機密的公立大學校長、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的非主管職務等公職,不受取得外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的限制。

另外,內政委員會也一併初審通過民進黨籍立委薛凌所提增訂國籍法第6條之1修正草案,「有重大殊勳或貢獻於中華民國者,或於國際間聲譽卓著者,內政部得提報行政院核准,授予中華民國國籍」,且被授與國籍者不必喪失原國籍。

至於國民黨團提案修國籍法第4條,將財力門檻排除於外籍配偶的歸化條件外,由於內政部已在去年11月修正「國籍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條文,取消外籍配偶歸化財力證明的規定,因此,內政委員會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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