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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峰的責任
2008/08/27 10:31:06瀏覽363|回應0|推薦2

王清峰的責任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aug/27/today-f2.htm

「做官清廉,食飯攪鹽」,陳水扁案件是個鮮活的例證。不管痛恨或支持陳水扁,國家有完整的司法訴追制度,本案就留給檢察官去偵辦,查個水落石出。台灣當前更迫切需要的,是建構系列政治陽光法制,這個壓力必須給國民黨主導的立法院承擔。

台灣人民可以慶幸的是,就算曾貴為總統,若涉嫌犯罪,還是得面臨司法的追訴,這是民主的進步。哀傷的人、悲憤的人,甚至是唾棄的人,都應該釋懷,無窮盡的頹喪失志,不理性的言詞謾罵,都可以休了。

在貪污治罪條例增列「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有國民黨主席吳伯雄的公子、立委吳志揚的提案,馬先生的二次執政階段,陽光立法有無進度,正可以檢視國民黨是脫胎換骨,還是黑金復辟?玩真的還是玩假的?

過去審議過程,法務部拘泥於法條用字,推三阻四;立委又怕撕破政商掛鉤、利益輸送的保護傘,順勢推延。修法辯論的爭點,在於「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明確,立法技術問題不大。有時間上電視論政的法務部長王清峰,難道沒有時間儘速提出草案?

只要法務部的法學專家將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脫鉤,擬定一項較為低階的獨立處罰規定,就不會違背「罪刑法定主義」的刑罰原理,更與所謂「無罪推定論」和「緘默權」無涉。

換句話說,公務員的財產來源不明,可能涉嫌貪污,也可能不是。要澄清吏治,整飭官箴,不需要把財富暴增的官員,都當成貪污犯。但必須有獨立的法律規定,逼迫這樣的官吏,必須交代清楚財產來源。道理就這麼簡單。

增列「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並推動系列陽光法案,這是陳水扁案重傷台灣之後,王清峰部長可以做的一件事。

(作者陳杉榮,資深新聞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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