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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2 20:46:59瀏覽912|回應0|推薦1 | |
隨著大環境的經濟不景氣,許多企業裁減人力。而公司也受到波及,訂單因而驟減,即使之前有家國際大廠到公司 SURVEY ,但是在未明朗之前,能否接到此筆訂單仍是未知數,所以公司打算若情況持續惡化的話,考慮實施無薪休假,而首先受到衝擊的,便是非直接生產人員了。 同事在得知這個消息之後,紛紛擔起心來,誰也不願有這天的到來,有的同事希望人事主管能跟上頭反映不要實施,我則對此持不同意見:走到這個地步也不是公司所樂見的,但是目前公司還只是暫時考慮無薪休假而已,若真的完全接不到單子的話,難保上頭不會使出殺手鐧-裁員,到時中年失業,情況只會比現在更慘,況且「人不為己,天誅地滅」,上頭已經為了公司永續經營傷透腦筋了,若這時再去煩的話,只會當砲灰罷了! 唉…不知道經濟不景氣要到什麼時候,公司也不知道能再撐多久,不知道這是不是「 山窮水盡疑無路, 柳暗花明又一村」,若真的是這樣的話,只希望不會持續太久。 下述內容是無意間上網時發現的,提供給網友參考(資料來源:高雄縣政府勞工局網站)。 網址:http://www.kclab.gov.tw/NewsView.aspx?id=1335 縣府勞工局表示,最近接獲勞工詢問及申訴「公司要求勞工無薪休假」案件增多,歸類一般企業常見的作法有以下幾種類型:(一)直接要求員工無薪休假,在家等待通知才上工(二)沒有訂單,要求員工以請休假或事假方式抵扣(三)要求員工放假工資減半或僅發基本工資(四)叫本國籍勞工放假,要求外勞加班等等方式因應,勞工往往在不懂法令規定或申訴管道,又礙於顧及飯碗而被迫簽下同意書,造成權益損失求助無門。
有關「無薪休假」的法令規定,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5月11日台(83)勞動字第35290號釋「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一)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者,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二)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二、準此,歸責於雇主之停工,工資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歸責於勞工之停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自無可否低於基本工資之問題。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之停工,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不受基本工資之限制。」,依上開函釋規定,停工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依原勞動契約之約定給付工資,該工資不應低於基本工資。工資及工作時間本屬勞動契約之一部,其訂定或變更得任勞資雙方在不違反法令規定之前提下自由約定,勞資雙方如協議減少正常工作時間至低於法令正常工作時間,縱月內所領工資不足月基本工資,仍屬適法。 由於受到美國金融風暴擴散效應、全球股市動盪等因素影響,國內不少企業受到震盪波及,縣府勞工局在此呼籲,若公司為因應訂單減少採取無薪休假、輪休減薪或用特別休假、事假抵扣等方式,應事前與勞工協商共謀解決方式。若勞資雙方協商不成或勞工覺得權益受損,得依法向勞務提供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俾妥為協助處理。並期盼在這景氣寒冬時期,企業搶救營運之餘也不要枉顧勞工權益,勞工朋友也應共體時艱,同舟共濟,共創勞資雙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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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