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06/27 15:04:28瀏覽2141|回應0|推薦1 | |
這一位法官也滿聰明的,本票≠支票, 支票等同現金,但是本票不是現金,而是彰顯債權, 如果撿到兩億的支票,就等於是兩億的現金, 所以法官以「為了終止兩億本票責任,所要花費的代價」, 用代價當作這一次『拾金不昧』的金額,厲害~~~ 2億本票拾金不昧 女獲75萬元 新北市一名女子,10多年前在台北街頭,拾獲台新銀行開出的5張本票,面額共值2億多。97年間,她多次向銀行表示,她可依法請求這十分之三的報酬,但遭到銀行的拒絕。法院審理後認為,女子實際上拾獲的面額,應該是本票「除權判決」申請期間,銀行所損失的利息,因此,法院判銀行須付75萬多元給女子。全案可再上訴。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原告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