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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億本票拾金不昧,女獲75萬元(如果是撿到支票,可以獲得到的報酬就更多。)
2011/06/27 15:04:28瀏覽2141|回應0|推薦1

這一位法官也滿聰明的,本票≠支票,

支票等同現金,但是本票不是現金,而是彰顯債權,

如果撿到兩億的支票,就等於是兩億的現金,
但是撿到的是兩億的本票,像是撿到兩億的欠債契約書,

所以法官以「為了終止兩億本票責任,所要花費的代價」,

用代價當作這一次『拾金不昧』的金額,厲害~~~

 

 

2億本票拾金不昧 女獲75萬元

中廣更新日期:2011/06/27 13:27

新北市一名女子,10多年前在台北街頭,拾獲台新銀行開出的5張本票,面額共值2億多。97年間,她多次向銀行表示,她可依法請求這十分之三的報酬,但遭到銀行的拒絕。法院審理後認為,女子實際上拾獲的面額,應該是本票「除權判決」申請期間,銀行所損失的利息,因此,法院判銀行須付75萬多元給女子。全案可再上訴。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原告小姐,12年前在台北市松江路的騎樓,拾獲台新銀行在合併之前所遺失,面額共2億多元的本票5張。隔天,小姐好心打電話告知台新銀行此事後,銀行便派人向她取回本票。事後,小姐依據民法的規定,向台新要求6千萬元的報酬,也就是本票總面額的十分之三,當作她拾金不昧的謝禮,但台新銀行並沒有答應她的請求,結果,雙雙竟因此鬧上法院。

法院審理期間,銀行強調,小姐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是她拾獲本票,因此主張,小姐無權要求這十分之三的報酬。法院傳喚當時與張小姐碰面取回本票的銀行人員,他指出,本票確實是小姐拾獲。法院指出,一般銀行遺失本票後,可透過法律程序宣告本票無效,以免於損失,但卻需要花費3個月的時間。由於小姐隔天就返還本票,讓銀行免於繁複的程序以及風險。法院最後認定,小姐拾獲的面額,應該以這3個月的時間,所產生的利息大約250多萬元去計算,因此,法院判台新須支付張小姐75萬多元。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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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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