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憑據的特別費,不必回報有沒有用,或有沒有用完,
也沒有規定要用在什麼項目之上,也不管用到那裏去了,
檢查官要求馬英九等首長說明有沒有使用或用到那裏去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馬英九等首長就算拒絕說明,也是沒有法違的,
因為不需要憑據的特別費,不必回報有沒有用,或有沒有用完,
也沒有規定要用在什麼項目之上,也不管用到那裏去了,
所以檢查官根本就無權去調查馬英九等首長有沒有使用或用到那裏去了,
更加無權在這種事情上指手劃腳的>>>起訴、審判、定罪、
檢查官調查馬英九等首長有沒有使用或用到那裏去了,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檢查官用沒有法律依據的調查,用沒有法律依據的理由,
用沒有法律依據的想法、用沒有法律依據的說法、
用沒有法律依據的判斷、用沒有法律依據的審判、
用沒有法律依據的起訴、用沒有法律依據的定罪、
完全沒有法治的觀念,完全只有人治的味道,
真是台灣司法史上的一個大笑話,
不需要憑據來報銷的特別費,不必回報有沒有用,或有沒有用完,
也不追究是用在什麼項目之上,
這樣的規定---意味著什麼法律的味道和精神呢?
這樣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說>>>首長們可以自由使用,
使用在那些無法拿到發票和單據的項目之上,
這樣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說這些錢>>>首長們有自由的使用權和完全的裁決權,
這樣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說>>>不理會也不追究>>首長們有沒有使用或有沒有用完,
不理會也不追究是用在什麼項目之上,這是特別費的特別之處,
調查案子>>卻沒有法律依據,已經是司法史上的一個笑話了,
用沒有法律依據的要求、用沒有法律依據的項目、用沒有法律依據的說法>>
要去起訴馬英九等多位首長,
真是台灣司法史上的一個大笑話,
台灣至今並沒有一條叫做「公務員財產增加來源不明罪的法律」
如果有這一條法律,相信陳水扁、謝長廷、還有各縣市長、還有各級民意代表,
大部份的人都不過了關的,
法律根本就不管一半的特別費有沒有用,或有沒有用完,也不管用到那裏去了,
也不要各首長回報有沒有用,或有沒有用完,也不管用到那裏去了,
如今檢查官如火如荼的>>隨著別有用心的政黨和政治人物起舞,
要查六千多位首長的特別費,鬧得滿城風雨、鬧得全台雞犬不寧,
並且扭曲法律和行政規定,要起訴馬英九等多位首長,
這樣的荒謬的鬧劇之所以會發生,
乃是執政的民進黨為所打擊對手所主導出來的,
慾加之罪>>指鹿為馬,硬拗亂告,玩弄法律、扭曲行政規定,
這是陳水扁和民進黨的一貫作為,
與徑自宣佈癈除核四的興建的作為>>如出一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