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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費的解套之法
2006/11/22 08:11:03瀏覽237|回應0|推薦5

不需要單據報消的特別費>>
領現金的人如果是沒用完或私用,就可以迴避法律責任,
不會被調查也不會被巫告,
直接匯入帳戶而且有做公務和公益使用的人,就得被羅織罪過嗎??
如果是這樣,這是很不公平的,又是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

馬英九的問題是>>不是領現金而是直接匯入帳戶,
而這個帳戶的錢沒有用完,然後又申報財產,
這個問題是可以用>>「把他其的帳戶的錢用於特別費之上」解套的,

法律是沒有規定>>一定要用匯入特別費的帳戶的錢,才能證明是特別費的發用,
法律是沒有規定>>用其他帳戶的錢就不能算是特別費的發用,
所以用其他帳戶的錢去使用特別費,也是合情合理又合法的,

把錢匯入馬英九所指定的帳戶內,而這個帳戶內的錢沒有用完,
是不能斷定馬英九沒有把特別費的錢用完的,
馬英九以「在他其的帳戶的錢,其他收入的錢,也有用於特別費之上」,
就已無特別費的錢沒用完的問題了,當然也沒有貪污的問題了,

馬英九與其他把錢直接匯入帳戶的首長可以這樣說>>
我捐贈許多錢給許多慈善團體,也做過很多公益的事情,
那些都是特別費所支出的錢,而且金額還超過特別費的數額,
只是錢不是全由進帳特別費的帳戶所支出的,
要用那個帳戶、那些帳戶的錢支出公益、支出特別費,是每個首長的自由和選擇,
一點也沒有違法,

而實際上>>>馬英九已經捐了好幾千萬元的錢給公益和慈善團體了,
而實際上>>>有許多發費是>>無法拿到憑證的支出,政府也給予一半額度的容許,
依法論法>>>至於這一半額度要用於什麼地方、什麼方面、什麼人,以及什麼時候用,
政府是無法過問的,因為政府自己放棄了這個權利,
因為政府自己說>>不需要憑證,由各首長自己看著辦,
然後各首長怎麼做,然後又怎麼說,只要說是用於公務和公益的事情上>>
政府和法律都是無法加以為難和懲罰的,

因為可以說由其他帳戶的錢、其他收入的錢>>去支出特別費,
所以不管有沒有實際的支出,或是自己私用,都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這是法律規定的不周嚴,而這一半的特別費,本來就是不要周嚴的,
本來就是像放牛吃草一樣,這是法律上的、實際上的>>事實,

因為這一半是不需要憑據的,所以各首長怎麼說都行,
法律的規定>>給予六千多位首長特別費很大的運用空間,
也給了很大的迴避法律的空間,
依法論法>>>「這一半」就算沒用完或是用在自己身上,
就算有違法,法律也是管不了的,也是無法加以懲處的,
這是法律上的、實際上的>>事實,
所以說>>馬英九在這一方面(一半特別費),是不存在被起訴的條件的,

只有依靠六千多位首長自己的喜好和方式>>>
愛財的人可以為己有,
熱心公益的可以普降甘霖,
風格與評價>>世人自有論斷,

至於政府如此的對待六千多位首長是應不應該,是要不要改,那是以後的事,
現行的法律規定就是如此,在法律沒有更改之前,只有任由各首長「八仙過海」
這是不能責怪六千多位首長的,
要怪>>只能怪法律的規定>>是如此的寬容,
要解決一半的特別費成為首長的私房錢,唯一有效的、可靠的作法是>>修法,

特別費一向被視為首長的私房錢,由各首長自己運用,
而且是不需要做後續的交待的,
法律的規定如此,卻因為政敵的攻訐而遭受檢調和司法機關的不當迫害,
是毫無道理的、是毫無法律基礎的、是赤裸裸的政治迫害,
是慾加之罪,何患無詞,

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檢調也沒有去查那一半「所謂的機密費」,
依法論法>>>那一半「所謂的機密費」,也是要憑據的,
而首長特別費的那一半,則是不需憑據的,

檢調只要求、要查、要追究馬英九那不需憑據的那一半,
卻不去要求、要查、要追究陳水扁那一半「所謂的機密費」,
這是很明顯的不公平的對待,
這已經說明了>>檢調和司法仍然是在執政者的淫威之下,而有所偏頗,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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