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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官沒有法律常識
2007/02/14 08:14:45瀏覽242|回應1|推薦4

 
 依起訴的標準>>>每個沒有把特別費用完的人,又每個月都把全額的特別費領完的人,
每個沒有把特別費用完的人、每個財產增加超過薪水的首長>>
都犯了>>施詐術的不法意圖的貪污罪了,
所以好幾萬個首長都得被起訴了,

至於法務部對特別費的認定為>>對首長的酬庸和補貼、盈虧自負,的行政宣示,
被不公正的檢查官、被沒有法律常識的檢查官歪曲的說是>>沒有法律效果的,
認定這是政府在向所有的首長開玩笑的行政宣示,
(如果法務部的文案和宣示是在開玩笑的,
那麼其他不利被告的文案和宣示以及所有的法律,不也一樣是在開玩笑的嗎??
如果法務部的文案和宣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那麼其他不利被告的文案和宣示以及所有的法律,不也一樣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嗎??)

檢查官認定這是請君入甕入罪的行政宣示、
這是政府所設計的出爾反爾然後又不認帳的陷井、
然而>>政府、法律、行政宣示可以出爾反爾不認帳嗎??
有權力出爾反爾嗎??有權力不認帳嗎??沒有的!!
政府、法律、行政宣示>>只能依法治國、依法行政,
否則所有的法律和行政宣示,大家都變成有權力不予遵守,
也有權力不接受處罰,那將會是無政府狀態的、那將會是天下大亂的,

法務部對特別費的認定為>>對首長的酬庸和補貼、盈虧自負,的行政宣示,
怎麼會沒有法律效果呢??當然是有法律效果的,
至於其他機關、其他時候對特別費的不同認定,是理應採取時間後者為宜的,
而其他機關、其他時候對特別費的不同認定,是理應採取對被告有利的認定為宜的,
使得各首長無所適從的對特別費的不同認定,是理應採取對被告有利的認定為宜的,

法律和行政宣示要處罰任何的人,是必須要沒有自相矛盾的,
這是前提和基本的條件,這是法律的常識,
只有不公正的檢查官、和沒有法律常識的檢查官、和想要巴結當權者檢查官、
和被當權者牽著子走的檢查官、才會入人於罪的,

法務部對特別費的認定為>>對首長的酬庸和補貼、盈虧自負,的行政宣示,
政府並沒有再宣示>>>法務部對特別費的認定為>>
對首長的酬庸和補貼、盈虧自負,的行政宣示>>是錯誤的,應予癈除,
所以各首長依照法務部的行政宣示>>特別費是對首長的酬庸和補貼、盈虧自負去行事,
是完全合情、合法、合理的,
政府是沒有資格出爾反爾不認帳的,這種實情不是檢查官私自的偏見所能推翻的,

所以請候寬仁檢查官要承認自己起訴馬英九是錯誤的、是不合法的、是沒有法律常識的
不旦要向馬英九認錯道歉,而且應該向曾經當過首長的人們以及全民認錯道歉,
所以請候寬仁檢查官要收回起訴書、要知過能改、
不肯認錯的、不知悔改的檢查官,是沒有資格再擔任檢查官的,

候寬仁無法無天的起訴馬英九,已經是台灣司法史上的一個大笑話了,
之後又不認錯、不道歉、不悔改、不辭職>>>更是會讓所有的檢查官都蒙羞,

顯而易見的>>台灣的檢查官的水準是如此的低劣、是如此的沒有法律常識、
是如此的巴結和奉承當權者、是如此的被當權者牽著子走的、
是如此的不認錯、不道歉、不悔改、不辭職又不要臉>>>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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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寬仁、陳瑞仁都是混蛋
2007/02/14 08:24

台灣真沒救了

行政視法為無物

立法亂七八糟

司法莫名其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