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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斥檢查官的論證
2007/02/14 12:46:52瀏覽231|回應0|推薦3

駁斥檢查官的論證一

依照法務部對特別費的認定>>特別費是給首長的酬庸和補貼,
並且是有作形式上的正式的宣示的,是有文案可查的,
既然是有作形式上的正式的宣示的,是有文案可查的,
那麼公務員就有義務服從法務部和政府對公務員所作的宣示,
所以法務部所作出的形式上的宣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這一點不是各首長和檢查官有權力否定的,有權力不遵守的,
這是法律常識,也是行政常識,檢方不能把自己假裝成瞎子和白癡而說>>
自己是有權力否定>>法務部和政府對公務員所作的宣示的,

所以就算馬英九曾認為>>特別費應完全用於公務,沒用完的也應繳回>>
沒繳回的就算是貪污>>的說法,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砥觸了法務部的宣示,
檢方是不能以馬英九曾有這樣的說法而入人於罪的,
首長的個人認知與法務部對公務員的宣示相比>>
應該是首長服從於政府部門的宣示,而不是政府部門服從於首長的個人偏差的認知,

況且>>馬英九是否有說>>特別費應完全用於公務,
(請客、發紅包、紅白帖、出國旅遊、觀光、考察、訪問、等>>算不算公務呢)
這個月沒用完的下個月就不能再領、沒用完的也應繳回>>
沒繳回的就算是貪污>>的說法,還是一個大問題,

至於其他機關、其他時候對特別費的不同認定,是理應採取時間後者為宜的,
而其他機關、其他時候對特別費的不同認定,是理應採取對被告有利的認定為宜的,
使得各首長無所適從的對特別費的不同認定,是理應採取對被告有利的認定為宜的,
法律和行政宣示要處罰任何的人,是必須要沒有自相矛盾的,
這是前提和基本的條件,這是法律的常識,
只有不公正的檢查官、和沒有法律常識的檢查官、和想要巴結當權者檢查官、
和被當權者牽著子走的檢查官、才會入人於罪的,

政府是沒有資格出爾反爾不認帳的,這種實情不是檢查官私自的偏見所能推翻的,
所以請候寬仁檢查官要承認自己起訴馬英九是錯誤的、是不合法的、是沒有法律常識的
不旦要向馬英九認錯道歉,而且應該向曾經當過首長的人們以及全民認錯道歉,
所以請候寬仁檢查官要收回起訴書、要知過能改、
不肯認錯的、不知悔改的檢查官,是沒有資格再擔任檢查官的,

候寬仁無法無天的起訴馬英九,已經是台灣司法史上的一個大笑話了,
之後又不認錯、不道歉、不悔改、不辭職>>>更是會讓所有的檢查官都蒙羞,

顯而易見的>>台灣的檢查官的水準是如此的低劣、是如此的沒有法律常識、
是如此的巴結和奉承當權者、是如此的被當權者牽著子走的、
是如此的不認錯、不道歉、不悔改、不辭職又不要臉>>>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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