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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19 19:56:37瀏覽331|回應0|推薦0 | |
新聞稿 本院今(十九)日上午通過對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陳聰明之彈劾案,並依監察法第十四條作成急速救濟之附帶決議。 本彈劾案係由監察委員李復甸及錢林慧君提出,彈劾理由為陳聰明檢察總長身為全國最高檢察首長未能依法守分,敬慎自持。於陳水扁總統涉貪案調查及其配偶吳淑珍被起訴之時,毫不避嫌與當時之法務部長施茂林同時出入陳前總統親密友人黃芳彥之私宅聚會;於立法院答詢與建商共餐乙事,言辭反覆;甚且親至已具證人身分之蔡姓建商辦公處所會面;均未誠實面對各界質疑,嚴重影響司法威信及政府形象;又對於黃芳彥出境,亦未能機先防範。廢弛職務,違失情節嚴重,爰依法彈劾。 按陳聰明自被任命檢察總長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就職,同年二月二十六日便毫不避嫌應陳前總統之友人黃芳彥邀宴,至黃芳彥私宅聚會;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最高法院檢察署業以陳前總統家人涉洗錢案之證人身分傳訊蔡姓建商,陳聰明檢察總長卻於當年七月一日至該蔡姓建商辦公處所,自稱為蔡某因邀宴渠致遭法務部約談調查乙事表達歉意;又陳聰明檢察總長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與黃芳彥聚會乙情,雖經陳檢察總長提供書面報告略為當日聚會人數包括渠、黃芳彥及一位宜蘭同鄉僅共三人,法務部查復本院之書面報告中亦表示當日晚間參與聚會人數為三人,惟本院調查得知,有關此次聚會參與之人,陳檢察總長所述應有不實,渠竟以記載不實之文書,陳報其長官,矇騙本院,至屬不當;另陳檢察總長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出席立法院應質詢,言辭反覆,意圖欺矇,公開否認參與新同樂餐廳之宴會,卻於同月十四日又承認其事。基此,陳檢察總長已違反檢察官守則相關規定,決然不符作為國家最高檢察長官應具備之高潔品操,亦不足以作為全國檢察官之表率,渠之行為足以損及社會大眾對渠職務之信賴。 再按檢察總長對於特偵組辦理全國矚目之重大案件,無任令特偵組檢察官自行偵辦而不過問之可能,更不能以授權特偵組偵辦為託詞而卸責,特偵組偵辦陳前總統家族牽涉貪污洗錢等案件,由偵查過程,自民國九十一年SOGO案始,身為陳前總統家庭醫生,曾任陳前總統醫療團召集人,與陳前總統及渠家人有往來,早於二十年前即已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兄弟多是美國人之黃芳彥,均牽涉其中扮演重要角色,輿論便指摘甚多,特偵組未有警覺,僅以證人身分傳訊,尚且未作「入出境通知」最低程度之警戒,致黃芳彥出境,特偵組猶為不知,黃某是否因而湮滅罪證、藏匿贓款或勾串證人,均無法預防避免,造成民眾高度質疑,毀損國家司法威信至為嚴重。陳聰明總長掌全國檢察之權責,應知其事,該有適切之作為,而未能有效處置,疏虞因循,是其所為,違反法院組織法所賦予之指揮監督職責。 基於陳聰明檢察總長身為全國檢察最高首長,行為失檢,未能敬慎自持;指揮監督特偵組檢察官偵辦案件亦未能周妥,影響檢察機關威信及政府形象,更造成民眾焦慮,輿論沸騰,嚴重損害民眾對檢察機關之信賴,陳聰明檢察總長有負社會之期盼。其所為除有違檢察官守則及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亦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陳聰明檢察總長經核有違失,依公務員懲戒法應受懲戒,爰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又本案經查陳聰明與施茂林二人於扁案犯行密集期間同至陳水扁親密友人私宅,所謀何事?陳聰明任檢察總長有無縱放人犯,均有犯罪嫌疑。惟特別偵查組為陳檢察總長所屬,陳聰明非調離斯職,無法偵辦。爰於通過對檢察總長陳聰明之彈劾案時,並依監察法第十四條,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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