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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0 23:10:23瀏覽504|回應0|推薦4 | |
誰可以申請身障手冊?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註:可參考【身心障礙鑑定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及其基準】資料
如何申請身心障礙手冊?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 101年7月11日起,原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核發身心障礙手冊之作業程序改為申請身心障礙證明。經過鑑定及需求評估程序,由醫師與鑑定人員完成鑑定,再由社 會局(處)進行評估,針對符合資格者發給身心障礙證明,拿到身心障礙證明後才符合政府相關身心障礙福利補助的申請資格。 ◆ 洽辦單位: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所或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 應備文件:
◆ 辦理方式: 身心障礙證明的申請方式分為兩種:方式1「一般流程」及方式2「併同辦理流程」。如果您選擇方式2「併同辦理流程」,必須配合公告指定醫院的門診時間與診次,不能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定。如果您希望指定鑑定醫師,請您選擇方式1「一般流程」。
【更完整的流程說明】請參考「病後人生-身心障礙證明」
鑑定及評估流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轉之鑑定報告後,將主動進行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復康巴士服務及行動不便資格的評估與判定,作業時間以15個工作天為限。從鑑定報告完成到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最長作業時間為35日。 如果您目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註記效期在104年7月10日以前,在醫療鑑定部分,您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或「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兩 種方式。申請「重新鑑定」方式,會由醫師鑑定身體結構及功能,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5年。申請「依原領身心障 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方式,會由醫師進行依現有障別等級轉換,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證明效期由醫師判定,最長至104年7月10 日。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 鑑定報告」以一次為限,證明屆期時,仍需辦理重新鑑定。 【相關附件】鑑定流程 鑑定異議申復處理 若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異議,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申請複檢以1次為限,且需負擔40%的鑑定費用,異議成立時將全額退費;逾期申請重新及需求評估,相關鑑定作業費用應全額自行負擔。 需求變更處理 當您的生活需求有改變,隨時均可以書面向社會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提出需求變更,不限次數,費用免費。 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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